对创新的认识和理解
2011-08-15陈日发
⊙ 陈日发
对创新的认识和理解
⊙ 陈日发
什么是创新。创新是指更新、创造、改变,兼有量变和质变。“更新”即除去旧的、换成新的,以新质换旧质,属于质变;“创造”即想出新的理论、做出新的东西,与生俱来的就是新质;“改变”即通过完善、健全、规范、调整、改进、优化、深化、提高、拓展、充实、丰富等行为,使事物发生显著差别,侧重于量变,也有可能从量变过渡到质变。创新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本质特征,是破解难题的重要法宝,工作推进的强劲引擎,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为什么要创新。行政工作总是在遵循常规与秉持创新的结合之中向前推进的。总体上看,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的行政工作是按法规、按制度、按现有办法常规推进的,否则,就没有规范性、稳定性、连续性,也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按规办事了。但是,时代在前进、世界在变化、实践在发展,工作中总会有新的情况不断出现、新的领域需要不断探索、新的问题需要不断解决,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创新来寻求出路,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是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准确把握、正确处理常规与创新之间关系,并在常规推进中秉持创新,这是行政工作的谋事之道、成事之基。
创新的五种情形。创新不是突发奇想,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有其客观性、必要性。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当遇到以下五种情形就需要考虑创新。第一,遇上突发性重大事件,没有可遵循的有效办法和措施来应对,这个时候就应该考虑创新。比如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就驱使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加强,推动了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特别是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第二,遇到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创新来寻求解决的办法。比如上一世纪八十年代,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严重匮乏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当时各级财政能够安排的资金又远远不够,于是就引发了福利资金筹集方式和途径的创新,催生了中国福利彩票。第三,长期存在的历史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就需要通过创新才能解决。比如解决退役士兵安置这一困扰我们几十年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基本确立了以“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免费培训、城乡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第四,某个问题的解决,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个时候也需要考虑创新。比如我们在2003年毅然决然地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第五,出现新的机遇和挑战,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以及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应该创新或深化创新。“民政为民”“现代民政”“大民政”“服务性民政”“贴心民政”等理念都是对深化创新的最好诠释,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救灾应急响应机制、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建设都是推进创新的生动写照,基层民主自治“四议两公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孵化培育、平安边界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四个专项”实施都是着力创新的具体体现。就民政工作创新的客观需要来说,以上五种情形兼而有之,但更多的是第五种情形,所要着力解决的是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如何创新。创新是从理念到行动、从低级到高级、从构想到现实的发展过程,也是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的高度统一。第一,理念创新是先导,善于从总结过去民政工作中梳理出新理念,从当前民政工作实践中概括出新理念,从适应和把握民政工作未来发展趋势中提出新理念,不断深化科学发展、现代民政、依法行政、民主公开透明和人性化服务、柔性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等先进理念,努力以理念创新引领民政工作各方面的创新。第二,综合把握创新元素是要领,善于在创新主体、对象、手段和环境的综合把握中进行创新,从观念、目标以及客观条件的综合分析中把握好创新的时机、力度、节奏和重点,发挥好创新的导向、规范、协调和探索等基本功能。第三,辩证运用创新方法是关键,善于运用创立与废止、守成与替代、合并与分解、扩容与缩减等方法实现创新,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评估检验等做法提高创新的科学性。第四,及时回应各方要求是驱动,善于把领导同志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各界诉求相互结合起来,把党委主张、政府意图与人民群众期待、基层民政呼声有机统一起来,把领导讲话和批示、会议纪要和材料、部门来函和来件、社会舆论和信息科学统筹起来,形成民政创新的多元动议机制,使民政创新充分体现各方意愿、汇聚社会共识。
把握创新规律。推进民政工作创新,需要牢牢把握创新的科学属性,注重研究规律、准确把握规律、始终遵循规律,并根据发展阶段和客观实际的变化,及时制定、调整和完善有关创新举措,使各项创新举措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发展趋势、切合工作实际、体现群众要求,确保民政工作创新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一,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离开解放思想,创新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离开实事求是,又不能保证创新的科学性。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才能有效推进民政工作创新。解放思想,核心在于转变观念、更新思路,进一步从那些看起来习以为常、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已明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中摆脱出来,用创新的思维和办法应对民政工作前进路上的新情况,解决民政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实事求是,要义在于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努力使民政工作的目标可行、思路正确、方法得当、措施有效、体制顺畅、机制灵活。第二,坚持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统一。继承与创新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一脉相承是创新的根基和渊源,与时俱进则是传统的扬弃和发展。推进民政工作创新,既要一脉相承又要与时俱进,在继承和发展的结合中充分发挥累积效应。民政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长期实践中沉淀了优良传统、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许多好办法,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在新的形势下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们要继承光大好传统、一以贯之好经验、持之以恒好做法。“世异而事异、事异则备变”,民政工作也必须顺应时代潮流、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深化创新,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举措,并研究制定新的举措。第三,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统一。群众需求是创新的源泉,基层是创新的根基,上级是创新的导向者。自上而下的创新具有统一性、强制性,通常是先设计后规范、先试点后推广、由“点”到“面”地逐步推进;自下而上的局部性试验具有自发性、诱致性,往往引导着自上而下的全局性创新。只有把自上而下的组织实施与自下而上的主动精神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层级的积极性,才能使民政工作创新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效。第四,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的统一。推进创新,需要加强战略思维、统筹规划,特别是要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通过搞创新,着力解决好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就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从长计议求创新,注重创新的长效作用,也就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只有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紧密结合起来,民政工作创新才能既有时效又有长效。在抓住当前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创新的同时,也要多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创新。当前有成效、长远可持续的民政工作创新要积极推进,即使见效慢、甚至当前不见效、但长远打基础的民政工作创新也要努力推进。
(作者系民政部政研中心副主任)
慈善透明难在哪里
上海市民政局魏书杰认为,慈善事业运营的是公众的信任,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事业,是“玻璃做的口袋”,公众往里投不投钱,投多少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口袋”的“玻璃”透不透明,透明度高不高。所以,慈善事业要获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把这块“玻璃”擦亮,做到高度透明。唯有如此,慈善事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最近,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在京发布了《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指出,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其中,在满分为5的慈善指数标准下,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透明指数仅为1.52。这说明,我们的慈善组织还没有充分获得公众的信任。我们的慈善事业的透明度与公众的期许还相差甚远。那么,有些慈善组织为什么不公布或者不愿意公布自己的财务信息?报告认为,公众压力是慈善组织不敢披露财务信息的重要原因。由此看来,慈善透明难在一个“怕”字!怕的是公众压力。为什么会害怕公众压力?但凡不敢直面公众压力,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出来,害怕公众理解了、明白了,监督起来更加方便和直接,慈善组织就不能如往常一样“自由灵活”了;另外一种是公布出来,害怕公众不理解、不明白,从而质疑慈善组织的运作,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第一个“怕”是自私自利的反映。公布财务信息以后,组织的一举一动、一招一式,都呈现在公众面前。想要借善款以营私的空间不复存在,所以才怕公布出来。这种组织违背了慈善的宗旨,透支了公众的信任,必须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布等制度设计,将其剔除出慈善事业。第二个“怕”是自暇自怡的表现。公布财务信息以后,组织必须要对公众不理解和不明白的地方解释说明。工作量及不确定性必然会增加。身为组织成员的舒适度肯定会大打折扣。虽然让慈善成为一种习惯,并不要求我们都变成“苦行僧”,但令奉献成为一种乐趣,的确需要我们百般努力。这种“麻烦”甚为必要。慈善透明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有慈心者放心行善,让行善举者善处慈心,另一方面还能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提升慈善事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让自私自利者,难以容身,让自暇自怡者,锐意进取,让自觉自愿者,大显身手。监督缺乏之处,正是权利践踏之地;自强不息之际,恰是奋发有为之时。慈善事业远非十全十美,但是慈善透明必须一心一意。着力提高透明度,我们的慈善事业才会大有作为;敢于担当,勇于开拓,慈善事业中的我们,才会有大作为。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值得期待
2010年11月7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透露,我国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生活创造》杂志陈英凤认为,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不但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而且有利于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可谓一举双得。我国正面临未富先老的严峻考验。截至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达1.67亿人,其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他们不同程度地需要提供护理照料服务。然而,与我国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我国在应对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问题上,还没做好充分准备。主要体现在: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养老事业的发展跟不上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速度。我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一些高龄、独居、失能的老年人养老困难现象突出,老年生活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空巢”引发的老年人身心问题和疾病增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在家庭养老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社会化养老,由社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而且,这也是世界其它国家解决老年问题的成功经验。但是,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而言,如果政府不采取补贴措施,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会养老服务将是一种奢望。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老年人的生活出现困难时,给予必要的补贴和帮助,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补贴形式,促进了社会化养老体系的繁荣和发展。
孤儿教育救助缺乏教育学视域内评价维度
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杨瑛认为,当前的孤儿教育救助形式多样,有专门的孤儿学校,有奉行“融合教育”理念的随班就读,有如“爱心班”一样的普通学校特殊班级等,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教育救助,至今却无人从教育学的角度出发来构建评价维度。教育救助不能单以让孤儿们都能有学上为项目完成成功与否的评价依据。这是因为,有学上不是我们施行教育救助的最
终目标,教育救助的终极目标应是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就是促进孤儿们的全面健康发展。而这一终极目标实现的前提,首先是让孤儿们有学上,即有受教育的机会,不再失学或因为经济原因辍学;其次是让孤儿们上好学,即不仅有受教育的机会,而且有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具体包括所受教育是契合孤儿所在地人文系统的教育,是符合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的教育,教育过程能部分或阶段性促进人的身心发展。只有前两者做到了,才有实现最终目标的可能。因此,如何评价各种教育救助模式,为孤儿教育救助提供理论上的借鉴和行动上的指导,对当前孤儿教育救助中普遍以有学上为救助终极目标的观念的改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决定着孤儿教育救助是否能真正牢牢把握“教育”两字,从教育的本质出发,按教育原理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