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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思考

2011-08-15孙舜保

中国猪业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检疫防疫

孙舜保

(青海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循化 811100)

对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思考

孙舜保

(青海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循化 811100)

新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近几年该法的实施在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力地惩治了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促进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入。本人就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谈点拙见。

1 执法案件种类

循化县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办理的违法案件一是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二是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这两类案件居多。

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违法经营案件逐年减少

近几年来,循化县违反 《动物防疫法》的违法经营案件逐年减少。原因有三: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实施集中屠宰、统一检疫,定点屠宰场严把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关,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场;三是随着循化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现有屠宰、加工场点的动物卫生条件逐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提高。

3 执法办案中的主要问题

3.1 执法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

动物卫生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多属本地农民工,事后难以寻找;处罚执行困难等。按照执法程序,则立案程序、罚没程序等均难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立案程序需局领导审批,多属事后补办。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场处罚不能超过5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如罚款不现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

3.2 新 《动物防疫法》的完善

新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3.2.1关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新 《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办证对象、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审查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2.2未经检疫处罚的法律责任

旧 《动物防疫法》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可没有规定对此行为的法律责任。新 《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83条、第84条规定了此行为的法律责任。旧 《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可没有引起疫情的、没有造成损失的补检、重检达不到教育的目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8条、第83条规定了以上行为的法律责任。

3.2.3补检、重检的问题

通常查获的未经检疫或证物不符的动物产品都已分割,失去了供判断检疫结果的淋巴结、内脏等组织,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补检、重检的检疫程序的技术有待进一步完善,避免群众提出的只收费不检疫。

3.2.4 流通过程的监管程序

特别是在家禽经营和批发经营中,经常出现证物不符或者大证分零的情况,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全过程的监管,应加强报检制度及建立换证制度,对换证要求、程序、办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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