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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君本位下的经济攫取方略

2011-08-15侯长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官吏农民

侯长安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商君书》君本位下的经济攫取方略

侯长安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商君书》着力于用政治权力来支配操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以达到富国强兵兼并天下的目的。它所构想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利出一孔、驱民于农增加社会生产,用贫富转化和消灭市场的手段尽可能地攫取社会产出,并通过重刑、告奸等制度达到对民众和官员的监督,在古代思想史中独具特色。

《商君书》;利出一孔;法治;君本位

先秦法家并非只有关于法术势的权力理论,还有着丰富的经济思想,主要的论著有《管子》的《轻重》诸篇和《商君书》,但两者的经济思想却大相径庭。在他们的理论中,经济和政治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是不同的。《管子》认为,经济控制是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强调国家应通过谷物、货币政策达到对市场的控制,进而控制国民生活。而在《商君书》那里,却是经济上的考虑规定了政治的运作。在富国强兵原则的指引下,《商君书》认为必须通过各种手段提升国家对社会资源有效动员和最大程度汲取的能力。它主张运用政治权力来改造经济体制,通过消灭商业市场,全民皆农和法治等手段,将臣民置于君主的绝对支配下,以实现君主对国民生产力、战斗力及其生活的全面掌控。

《商君书》研究权力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堪称为一部“政治经济学”的著作。它立足于君本位,为君主设计了一套精巧的攫取机制。

一、攫取的起点:驱民于农

《商君书》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以下引用皆只注篇名)的道理很简单,农业可以提供军粮和装备,农民则提供充足而优良的兵员;而战的目的,除了争霸外,就是经济方面的扩张土地,但土地仍需要人去耕种,所以“封建国家尤其注重对生产者的支配”[1]。可以看出,农战的表面关系是“以农养战”,但重点实则落在“农”字上。在春秋战国无义战的背景下,君主对经济利益的诉求才是农和战共同的目的,所谓的富国强兵,不过是君主利益的婉转表达,民众在其中只是工具而已。为增加可供君主攫取和掌控的社会财富,并实现军事扩张的目的,《商君书》认为必须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具体方式是“抟之于农”(《农战》),即尽可能将所有的劳动力驱赶入农业生产。

《商君书》很清楚地认识到人性好利,可以通过利益驱动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尤其是,它洞察到政治权力对于经济具有强大的引导作用。“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君臣》)为把劳动力集中到农业中,国家必须实施“利出一孔”。

所谓“利出一孔”,简单来说,就是将所有社会资源和逐利的途径置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这样,社会要追求利益,只能在权力规范的轨道内进行。这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即以官爵为唯一激励内容,以农战为唯一的逐利途径。但是,利出一孔的实际运作并非温和的利益引导,而是通过各种严酷的强制手段去实现。

一般而言,农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增加产量,可以从增加劳动力、扩大土地规模和延长劳动时间方面入手。由于古代地广人稀,增加劳动力的投入成为提高生产的主要手段。为此,《商君书》认为除了官吏、农民 (兵农合一)之外,不应存在其他阶级或阶层,诸如商贾、游士之类,国家不能予以鼓励,而应该加以禁绝,尽量使他们变成从事生产的农民。“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农战》)。游士、商贾、技艺,这些职业都是非生产性的,占用大量劳动力。“农者寡而游食者众”,国家就会贫弱,所以必须消灭游食阶层,将他们驱入农业,以增加劳动者数量。

《垦令》篇列举了尽量扩大农业生产队伍、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种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加重官吏的工作量和限定工作时间,使官员没有时间琢磨如何愚民,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2.按照收成进行征税,同样能减少官吏盘剥,也使农民预期到更多的产出,能得到更多的剩余,从而增加生产;

3.官爵只对农战开放,这样游士因无利可图而转作农民,农民也就不会去做游士,并且,由于社会阶层被简化,从表面看,农民的地位也获得“提升”,从而安心生产;

4.对豢养门客的贵族根据人口数课以严重的赋役,使他们不再养士,这些门客会因失去依托而归农;

5.取消粮食市场,使农民无法从自己生产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粮食,而商人无法买卖,也只能去从事生产;

6.限制娱乐活动,使农民的思想情绪不受诱惑,保证劳动生产率;

7.禁止雇佣工人,这样富家子弟只能自己动手劳作,而雇工不被雇佣,只能去做农活;

8.废除客店旅馆,一方面减少人们的交往,增加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使得那些店主伙计也转向农业;

9.将山泽收归国有,禁止樵采渔猎,将这部分人也驱逐到耕作中;

10.提高酒肉的价格,以十倍成本的比例征税,卖酒肉的商人数量就得到限制,而酿酒浪费的粮食也会减少;农民也将不喜欢喝酒,更不会喝醉,保证生产效率;而官员也不会醉生梦死,更加勤勉政事;

11.实行重刑连坐之制,禁绝无谓的私斗和争讼,减少游荡和浪费之人,那些狡猾的人也不敢行骗,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流失;

12.禁止农民擅自迁徙,使怠惰之人不能讨饭,只能自己生产,而且这样使农民安土,专心一意地进行生产;

13.对于贵族嫡子以外的子弟,平均赋以徭役,并提高解除徭役的条件,使他们不能游事他人,这样最终也只能务农;

14.限制贵族官吏追求博闻的行为和活动范围,尤其不能让农民看到新奇的事物,使农民专心于劳作;

15.军市不准有女子,这样就不会有人闲逛,同时军市的商人要自备武器装备,不准私运军粮,使农民不得淫逸,也减少粮食的浪费;

16.统一各县的政制,增强对官吏的控制,减少管理成本;

17.加重关口和市场的税收,阻止农民经商,逼迫商人务农;

18.对商人按其人口赋以徭役,这样造成农民安逸,商人困顿的境况,驱使商人从事农业;

19.给官家送粮不能租别人的车,回来时不能载客,减少中途时间的浪费;

20.不准向官府请求给罪犯送饭,这样就不会鼓励犯罪,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农民的损害。

通过以上二十条,我们可以看出,《商君书》对于如何增加农业人口、避免劳动时间的浪费和生产率的降低具有细致的考虑,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其构想也非简单的提出方略,而是规定到细枝末节,其精密程度令人咋舌。

当然,《垦令》只是列举这套制度的一部分。《算地》篇也指出国家要掌握土地和户籍状况,便于安排生产,而《徕民》则想方设法吸引国外移民从事农耕。

这些措施的运用,大大增加了农业投入,保证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和效率,为增加社会财富提供了基础。

二、攫取的方式:税收和赏罚激励

强大的政府意味着强大的财政汲取力。虽然通过驱民于农的种种措施提高了社会产出,但若是国家不能将财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仍然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所以《商君书》构想的不仅是一套充分利用劳动力的生产体系,更是一套极力帮助国家攫取社会资源的财税体系。

首先,必须尽量将农民的生产所得通过税收形式收缴上来。《商君书》规定的税制是“訾粟而税”(《垦令》),就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订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2]一般来说,相对固定的税率或租额会使生产者能预期自己的税后所得,若是有利可图,生产者便有动力增加投入,提高产出。另外,基于税收和征用的需要,户籍制度和田土测量也得到重视。

但这套税制背后还有“家不积粟,上藏也”(《说民》)的原则,以图尽可能的将农民的产出收归国有。《商君书》认为,只需将农民的生活水平维持在“足以养二亲,治军事”(《君臣》)的程度便可使农民安居乐业,超过或低于这个限度,农民就没有致力生产的积极性,难以为国家控制和利用。其具体措施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靳令》)。即将税收后超过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那部分产出再通过赋以官爵的方式收归国有①关于秦代的此项政策,最早记载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十月庚寅,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由于我们探讨的是《商君书》的思想逻辑,在当时未必实行,故对历史事实姑置不论。。而民间纳粟买爵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脱离生产阶层,大多只是为免除令人难以忍受的徭役征发。

除了税收和纳粟拜爵外,为保证将农民的产出尽可能集中到国家手中,国家还运用各种手段打击和取消市场,如提高粮食价格或者直接禁止粮食买卖。这样做除了将商人赶进农业外,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止商人通过市场获得农民的部分产出,与国家争利。

一般而言,良好的货币政策也能使国家获得社会产出的绝大部分,比如《管子·轻重乙》言:“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治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尽也。”建议君主掌握货币发行权,通过操控商业市场谋取利益。但《商君书》对商业和货币的看法却是“国好生金于境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去强》)这是因为《商君书》设想的是直接通过政治权力掌握所有资源,可以将对商业的需要压至最低限度——文中并无不与其他诸侯国通商的表示。

这种体制对于社会财富的汲取程度实在令人惊讶。但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解释,那就是在绝大部分社会产出收归君主,农民所得甚少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懒惰怠工呢?

《商君书》为此又设计了一套十分严密的赏罚机制,它所遵从的基本逻辑是“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说民》)。用刑罚逼迫劳动,而用赏爵来换取农民的财富。“夫人情好爵禄而恶赏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错法》)。

这里,我们有必要注意一下《商君书》所认为的“富”是怎样的。它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饮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画策》)。可以看出它所认为的这个富只是表示可供国家攫取的财富增加,而不意味着农民的收入随之增加。这也可以印证,所谓的富国强兵,农民并非真正的受益者。

我们知道,《商君书》通过各种方式打击商业,比如利用政治权力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使商人无利可图,但这并不会像它宣称的那样增进农民的利益,因为商人的消失意味着市场的消失,农民的粮食根本卖不出去。农民多余的粮食只能通过“纳粟拜爵”的方式与国家交易。而国家遵从的逻辑是“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弱民》),认为必须将农民置于辱、弱、贫的地步,才能保证仅仅付出微薄的爵、官、赏便能获得较高的边际效应,因此,国家通过纳粟拜爵方式对农民的剥削是十分残酷的。当时的规定是纳粟千石,拜爵一级,相当于斩敌一个首级,若做官的话,俸禄为五十石。可见赏赐之轻,民生之苦。

即使如此,《商君书》也不愿拿出一定的财富份额来鼓励生产,书中甚至在《赏刑》篇做出将以战争所得的财富和最终的和平作为赏赐的空头许诺,以达到“不费”和“无赏”的目的。这是因为作为激励措施,刑罚比奖赏具有更小的成本。由于已经禁绝了其他行业,农民只能一门心思从事农业生产,这时候只需要“益之以刑”便可,所以赏赐只是更多的用来鼓励军功①《外内》言:“欲战其民者必以重罚,赏则必多,威则必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全书只是提出让农民以粟易官爵的构想,却并没谈什么细节,而用大量篇幅详细介绍军功爵的设定。

因此,《商君书》的赏罚机制,赏只是次要的一面,刑罚才是主要的手段。这也可使我们对《商君书》的法治理论获得新的理解:它主张的法治,不仅具有政治统治职能,还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功能。

三、攫取的保障:法治

《商君书》所设计的国家是一架巨大而精密的税收机器,它贪婪而强有力地汲取着农民的生产力和战斗力。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会发现,所谓法治,相对于巩固君主权位的政治功能,《商君书》更重视它能为自己设计的这套生产和攫取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出,只要将国民限制于农业生产的范围,那么不必付出太多的赏赐,努力生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需要奖励,“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画策》)。但不努力生产,违背法令,则必须受到重罚。《商君书》是我国古代重刑主义的代表,它主张“重罚轻赏”,多刑少赏,刑罚对于赏赐的比重应该是“刑九赏一”,而其中的赏也主要限定在军事方面,这样才能王天下。若刑七赏三,只能成为强国;刑五赏五,则会沦为弱国。

对于重罚,《商君书》做出了道德方面的解释,认为这是君主爱民的表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说民》)。意思是说,刑过其罪,则小罪也不会产生;刑当其罪,则小罪不止,大罪也就不断产生。所以重刑主义的逻辑是以刑去刑,最终实现无刑。“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画策》)《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具体的刑罚是黥,即在脸上刺字,可见当时刑罚之重。但是我们很难相信这种道德解释,“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治不可以使之”(《外内》)才是其真正的考虑。

重刑只是形式上会使农民产生畏惧,不敢违犯国家法令,但若不能执行,依然无用。所以法令的威严来自于实际的执行,即必须能够抓住犯法的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画策》)。为了使法律得以执行,提高监管的效率,《商君书》提出一种“自治”理论。

《定分》篇认为,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并且不轻易更改,这样民众就可以守法自治。但这只是消极服从的一面。自治理论的另一面在于民众不仅自己守法,还可裁判他人是否违法,因此国家奖励告奸。“省刑要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说民》)。告奸制度与保甲连坐制度结合,大大提高了法令执行的效率。“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则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则乱。’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这段话从空间和时间上说明民众断于心、断于家则具有更高的执法效率。所以一国的治理有三种境界:“断家王 ,断官强 ,断君弱 ”(《说民 》)。

与告奸制度相联系的则是“任奸”制度,任奸便是任用奸人治理国家。“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说民》)。善人良民会替别人隐瞒过失,而奸人则一定会揭发。所以,“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说民》)由于告奸具有如此显著的功效,《商君书》竟然慷慨地将其列入赏赐的行列。“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这样,“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开塞》)。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力大大提升。

在重刑和告奸制度下,民众的行为受到严重的束缚和严密的监视,只能致力于农战,不敢越雷池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并非法治的唯一对象。官吏虽然属于统治阶级,却仍处于最高统治者之下,所以也成为治理的对象。《商君书》对于官吏问题的思考,也不像《韩非子》那样从官吏是君主权位的争夺者这个角度去探讨。它所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官吏对于农民产出的破坏、盗窃或截留,因为官吏那样做无疑是在从国库偷盗,减少国君的收入。“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而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蠧矣”(《修权》)。官吏营私与国君的利益是绝不相容的。

《禁使》篇认为,君主通过赏罚来进行统治,所以需要关于功过的确切信息,“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它认识到管理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和悖论,即为了防止人们谋求私利,国君依靠众多官吏进行管理,官吏下面又有辅佐的监丞,但是,“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所以依靠这些监丞治理国家,最多只是“仅存之治”而已。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商君书》提出“别其势,难其道”的方法。“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禁使》)。如何让官吏难匿徇私舞弊的罪行呢?《商君书》首先否定了检验文书的做法。因为官吏长年累月在千里之外独断专行,定期通过文书汇报工作,国君怎么能仅仅在乍听乍见之下做出判断呢?即使看出问题,也很难找到证据。其次,大部分官吏之间的关系是“事同体一”,即职业和立场相同,这样也难以互相监督。

能互相监督的,只会是利害关系不同的主体。如果能使利害不同,那么,即使是夫妻朋友也不会因为亲情友谊而互相掩盖罪过。书中打比方说,马夫和马夫职事相同,利益也不矛盾,所以缺乏互相监督的动力。但若马能够说话,那么马夫的罪责过失就无法逃避了,这是因为马夫和马之间利害关系正相矛盾。这种职事相联系,但是利害相矛盾的关系,正是保甲告奸制度的设计原则。这也是《商君书》为何否定贤能治国的原因。

因此,所谓告奸,不仅指民众之间的相互告发,还包含民众可以监视官吏的意思。由于民众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如果官吏以违法手段对待民众,那么民众就可以到法官那里确认法律规定,并正告官吏,官吏就不敢为非。前面提到的訾粟而税,也正出于此方面的考虑。

同时,也正因为认识到“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禁使》),才导致“刑无等级”的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赏刑》)。我们知道,在各尽其职的情况下,官吏与国君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容的利益关系:官吏工作越勤勉,国君得到的也就越多。这种关系同样存在于国君与农民之间:农民产出越多,意味着国君能得到的份额也越多。但是在如何分配这些社会产出上,存在的却是零和博弈:官吏营私得到的财富和农民的大量剩余,意味着国君的损失。所以君本位体制下,官吏与农民同样都是国君的攫取对象,他们在君主面前是平等的,民告官和刑无等级观点的提出也便是顺理成章之事。

另外,若我们关注一下书中有关官爵的内容就会发现,得到官爵后能享受的财富份额和政治特权也被严格地按照等级制加以规定。这样做除了彰显和维护君权威严,以及激励军功外,主要为防止贵族追求越制的财富和享受,威胁君主和国家的收入。比如《垦令》规定贵族不能养诸如门客之类的闲人,嫡子之外的子孙也要服役,并不准随便出境。即使宗室成员也要立过军功,才能列入属籍。

因此,《商君书》的法治思想绝对不能用现代法治理念去解读,即使试图将它烙上道德的印记,也会谬以千里:在它那里,有的只是君主利益至上。法治,只是君主攫取社会财富的保障工具而已。

四、攫取体制的批判

《商君书》构造的这套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无论在生产还是财政汲取方面,都堪称空前绝后。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国力大增。秦国在孝公之前,主要依靠地理上的崤函之固得以在列国争雄中立足;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后,开始取得对山东诸国的主动权,经过七代君王的努力,到秦始皇终于统一六国。这可以看做商鞅富国强兵目标的最终实现。

但这套体制看似精密,实际却有着致命的缺陷。

首先,这套体制的设计依赖于对君王极端理性人的假设。所谓富国强兵,君主是最大的受益者,也是这套体制的动力之源和掌控者,他必须具备避免对社会竭泽而渔的理性和维持法制的决心。一旦王朝出现昏君,这套体制将不可避免地衰败瓦解。

其次,这套体制依赖于农业和战争之间的相互支持。农业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战争状态则为君主的攫取提供了“合法性”,所以农战缺一不可。萧公权认为商鞅重视耕战,“几乎欲举一国之学术文化而摧毁扫荡之,使政治社会成为一斯巴达式之战斗团体”[3]16。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在《商君书》构造的体制下,耕战之间是循环的关系,互为目的。它必须不断的寻求敌人,以刺激生产,然后将生产的财富通过战争消耗掉,如此循环往复。“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疆。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恶,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则志穷,志穷则有私,有私则有弱。故能生力 ,不能杀力 ,曰自攻之国 ,必削 ”(《说民 》)。“国强而不战 ,毒输于内 ,礼乐虱官生 ,必削 ”(《去强 》)。一旦失去敌人,这套系统将面临崩溃①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修筑阿房宫,秦二世穷奢极欲,这也会造成“杀力”,但是却不能提供战争的紧张和合法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统一六国、修筑长城后,秦国会迅速灭亡,即贾谊所说的“攻守之势异也”[4]3,也正符合《商君书》自己所说的“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六法》)这套体制更像是战时应急措施,而非长治久安之策①《赏刑》篇曾以汤武革命胜利后的和平景象作为理想目标,“海内无害,天下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干戈,搢笏作为乐以申其德。当此时也,赏禄不行而民整齐。”则似乎也认识到农战政策的时代性。。

再次,这套体制只攫取“体力”,重视生产力和战斗力,却忽视“智力”的重要性。利出一孔要求“止浮学,去无用”,消灭拥有智力资源的士人阶层。但秦国的兴盛,却离不开从各诸侯国前来归附的智能之士,这在李斯反对逐客令的奏疏中已得到明确的表达。我们很难想象在没有智力资源的支持下,运行这套体系的组织能维持多久。

最后,它所设计的法治实际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高效。一方面,官吏和百姓都有动力进行密谋合作,以截留社会产出,增加自己的私人所得。另一方面,秦朝法网之密的名声背后,是吏权的加重和不可避免的营私舞弊,所谓的民告官或告奸制度并不能发挥作用。比如《史记》载,作为秦朝敌人的项梁“尝有栎阳逮,乃请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司马欣,以故事得已”(《史记·项羽本纪》),连项梁都可放过,其他可想而知。所以,君本位下,“一人之智力不能胜天下欲得之者之众”[5],《商君书》为专制君主设计的这套经济攫取理论,从根本上是注定失败的。

[1]刘泽华,汪茂和,王兰仲.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31.

[2]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J].文史哲,1983(1).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56.

[4]贾谊.新书 [M].阎振益,钟夏,校注.商君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3.

[5]黄宗羲.明夷待访录[M]//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3.

Abstract:Shangjunshu focused on the use of political power to dominate and manipulate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s,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making the country rich and powerful,and conquering the world.The highly centralized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s it conceived strived to increase social production by lichuyikong(利出一孔)and driving the people to far m,grab asmuch as possible of social production by transforming the rich and the poor,and supervise the public and officials by heavypenalty doctrine andwhistleblower system.So the concept in the bookwas unique in the history of ancient thought.

Key words:Shangjunshu;lichuyikong;the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 陶舒亚)

Sovereign Interest-oriented Econom ic Exploitation Statecraft of Shangjunshu

HOU Chang-an
(Politics and Public Adm inistration Institut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K231

A

1009-1505(2011)02-0063-07

2010-12-13

侯长安,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8级政治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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