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措施
2011-08-15王瑞丰
王瑞丰
(辽宁省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清河门分局,辽宁阜新123000)
1 引言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保护的重点对象,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竭尽全力严密保护。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重要条款。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内容、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当前,新一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经开展。由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各类土地保护与利用的控制性指标、规模和布局都要通过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因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地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事关今后的土地利用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如何把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地块、图斑,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留下充足的空间是目前的重要问题之一。
2 基本农田的划定
2.1 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80%以上。也就是说,划定的基本农田一定是耕地,但耕地不完全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一部分。作为后备资源复垦开发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只有通过复垦开发整理后,才能划入基本农田。这次规划修编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基本农田指标是1 398hm2,要求基本农田的面积必须是净面积,也就是图斑地类面积,而不是整个图斑面积,因为有的图斑包含着线状地物和其他零星地类面积,这部分面积必须扣除,这样才能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真实性。
2.2 划定基本农田要实现由数量保护向质量保护并重转变
在上一轮的规划修编过程中,对基本农田划定采取了基本农田保护率的方法,层层分解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注重在数量上的保护,在质量上要求不高。而在本轮规划修编过程中既注重在数量上的保护,同时强调在质量上有提高。我区将平整高效的耕地(高产田)划为基本农田,将耕地质量较高面积较大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也将城区周边低产田划为一般耕地,保障城区的发展建设需要。
2.3 划定基本农田要实现由地块保护向区域转变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我区设定了2个基本农田保护区,23个基本农田保护片,280个保护快。本轮基本农田划定中,除了注重单个地块保护外,更加重视区域的整体保护。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上,提出了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的概念,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分布集中相对较高的区域保护,对零星分散,低效的基本农田(中低产田)通过实施开发整治,形成集中连片,优质高效的基本农田。
3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3.1 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区位。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3.2 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3 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行为应在种植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地层的生产经营活动。拿起法律武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耕作层、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3.5 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R].北京: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