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媒体如何开展舆论监督
2011-08-15邱慧颖
邱慧颖
福建省龙岩电视台,福建龙岩 364000
地方新闻媒体如何开展舆论监督
邱慧颖
福建省龙岩电视台,福建龙岩 364000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是一项基本功能和重要职责。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地方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过程中面临干预较大、意识偏差、环境不足等困境。加强和改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应该从认识方法上正确对待、完善地方舆论监督体制、营造地方舆论监督法制氛围。
地方新闻媒体;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对策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公认的功能之一,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那么什么是新闻舆论监督呢。目前公认的定义是:社会公众(这里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新闻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表达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本文就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难点及对策等进行了论述。
1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
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志之一,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是我党建设的重要法宝之一,它是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重视舆论监督就是重视党的工作、人民的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和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社会各项事业也需要舆论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新闻媒体开始了舆论监督的理论实践。尽管新闻改革仍在途中,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应该说日趋良好。特别是近年来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在群众心里影响力不断扩大,题材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关注生活、关注社会也成了百姓心中的热点,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国家、省、市各级新闻媒体栏目,大胆揭露腐败,敢于“曝光”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依法廉政治国的决心。朱镕基同志的16字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便准确地概括了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的传播定位。
特别是近些年,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拓出了一片宣传的新天地,立足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主旋律,客观反映了当地的建设发展成就,为群众奉送了良好的精神食粮;正面宣传的同时,地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以崭新的面目出现在受众面前,许多新闻媒体纷纷开辟诸如“新闻聚焦”、“新闻热点”、“新闻热线”、“焦点时刻”、“百姓视点”等具有舆论监督味道的专栏,针砭时弊、抨击邪恶、弘扬正气,一些久拖未决的事在新闻媒体的帮助下得到迅速解决,一些社会恶行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正义得到了伸张。人们发现,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开展问题性、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正发挥着辐射广、影响大、干预强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强大威力。俗话说:“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环境还不尽如意,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地方新闻舆论监督依然面临不少困境,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地方媒体新闻工作的难点。
2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难点
2.1 干预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块块管理使得地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精神,“抗干扰”能力不强。一些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舆论监督意识淡薄,把舆论监督错误地理解或扭曲为“违背正确舆论导向”的反面宣传;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舆论当成炫耀自己“政绩”的工具,总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甚至担心会“丢掉乌纱帽”。
2.2 意识偏差
一方面,一些地方媒体本身对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新闻单位既是“喉舌”,掌握整个舆论导向,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这样往往没有很好地利用促使被监督之事解决的手段,有的还因上级干涉、关系说情、钱物贿赂、恐吓暴力等而不了了之。还有的地方新闻媒体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否的取舍标准,不是看被监督对象发生的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而是看对方对他们的态度如何,贡献大小。如果对方可以多给一点儿各方面的好处,这样双方就变成了友好单位,该批评也不批评了,该监督也不监督了。地方新闻媒体本身由于隶属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难以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加上开展舆论监督没有实际效果,更会降低自己在社会上的威信。这样产生的恶性循环使地方新闻舆论监督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律缺失,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 将舆论监督变成获取利益的工具。损害了媒体形象,也给正常的地方舆论监督带来难度。
2.3 环境不足
这里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环境薄弱、不健全。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新闻官司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媒体和记者们翘首以盼的《新闻法》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目前,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当被告一般是被控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现行法制中,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民法的明确保护,而新闻媒体所表达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还仅仅停留在宪法上。由于媒体的宪法权利在现实中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而新闻官司往往是在民事诉讼的普通层面上打,因此,一旦发生诉讼,新闻媒体往往处境尴尬、艰难,常常败诉,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而且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此外,诸如采访权、报道权这些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亟需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目前只是当做一种习惯权利来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同时,地方媒体及一些记者也不太注意从法律上规范自己的新闻报道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官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没有被监督方要对舆论监督有回音的硬性规定,有的被监督方认为新闻媒体无实际权力,形不成管束,故置之不理,或者不予解决;还有的对舆论监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只抓皮毛、不抓实质,造成被监督之事得不到彻底解决。由于不少舆论监督没有结果或结果不好,使舆论监督的意义大打折扣。
3 加强和改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上述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存在的难度、问题和困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并寻求一些对策。下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对待地方舆论监督。在目前状况下,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方新闻媒体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首先,认识上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我们的党、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矛盾、推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功的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威信、生存的重要性,我们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而非破坏性的监督。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展示和渲染落后现象,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受损是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获得。有些地方媒体认为领导顾不上管舆论监督这类小事、领导不喜欢舆论监督,所以把自己放在一个小角落,消极应对。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应该看到,对于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对此,大多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已形成共识。其次,方法上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找准“切入点”,即善于选题,这些选题既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又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既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既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是典型现象,又是现阶段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忽视了社会效果。要把握一个原则:舆论监督不是泄愤,不是整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利用多种手段,促使舆论监督有结果,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舆论监督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主要体现在观众的认识误区上。比如笔者曾经跟随物价执法部门对城区药店的药价开展检查,曝光了一家药店的少数药品没有按国家标准药价执行,不少观众看完这一期节目之后以为这家药店的大多数药品药价都有问题,给这家药店造成了重大影响。节目播出之后不久,笔者又进行了追踪采访,报道这家药店经过检查整改,再没有发现药品药价问题,不仅使舆论监督追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消除了这家药店作为被监督方的负面影响,药店也由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最终转为欢迎这样的监督。
2)完善地方舆论监督体制。一方面,在目前舆论监督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新闻监督单位自身要不断健全监督体制。诸如通过出台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报道题材、报道内容、报道方式和报道深度等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记者在开展监督报道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使事情的报道全过程处于“阳光”之下,避免在采写过程中对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要看领导眼色行事,或“小报看大报,小台看大台”;同时要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避免在制度上体现“报喜报忧一样计分,报好报坏一个样”,反之要把舆论监督作为记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激励力度。同时,要形成培训机制,经常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等的学习,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队伍,使新闻工作者不仅敢于监督,更加善于监督,确保新闻工作者自身在监督过程中“帮忙不添乱”。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助外力,发挥联动作用,形成与其他监督类型的协调合力机制。当前,除舆论监督外,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监督类型。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离不开与其他监督类型的相互作用,只要形成整体合力,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如笔者连续几年参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的采访报道,借助这一东风,我们对一些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曝光,比较容易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再比如有关执法部门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希望新闻单位予以配合。笔者曾多次跟随法院执行庭人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案件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曝光,通过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也进一步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3)营造地方舆论监督法制氛围。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包括地方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舆论监督受到各种羁绊和困扰的重要外部环境。舆论监督需要法律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也是新闻实践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对新闻监督本身进行监督制约,抑制媒体商业化的负面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善的过程。那么,在当前新闻媒体没有《新闻法》等法律可依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权就无法得到保护了吗。其实也并非如此。比如,目前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的报道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是新闻工作者用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开展有效监督,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的具体体现。而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新闻法》和《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实施前,地方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许多舆论监督之所以开展得卓有成效,是因为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仅仅出于新闻工作者的义愤和社会责任感。只有在批评报道中紧紧围绕被批评对象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而且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批评监督,才能击中要害。此外还要把握用词用名的分寸,切忌随意使用定性或结论性词句,也不要轻易给人扣“帽子”,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然稍有不慎就会授人以柄,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线。
总之,舆论监督作为地方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和重要内容之一,仍然大有可为。只要地方新闻媒体摆正自己的位置,旗帜鲜明地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成为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就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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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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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708(2011)34-0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