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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索赔及材料差价索赔实例研究

2011-08-15王胜利

科技传播 2011年7期
关键词:预付款基期差价

王胜利,张 强,张 健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山东 济南 250101

1 工程费用索赔原则及方法

1.1 原则

1.1.1 必要原则

工程索赔的必要原则,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

1.1.2 赔偿原则

赔偿原则,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同样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1.1.3 最小原则

最小原则,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当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1.1.4 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1.1.5 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1.2 计算方法

1.2.1 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1.2.2 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

1.2.3 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l)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2 材料差价索赔实例

公路工程施工中材料差价索赔是承包商降低材料费风险、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对业主的《材料差价索赔批复》进行研究便是丰富索赔及报价经验的一种有效途径。下面结合业主下发的《关于省道102第十二合同段钢材等材料差价进行补偿的批复》(节选)做以下几方面分析(济南地区)。

节选部分:

“一、根据招标文件70.1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承包商应承担5%的钢筋、水泥、石子材料价格涨幅系数,此价格为补偿期的基期价格。剩下95%部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承担60%,施工单位承担40%。

二、已通过预付款购买的部分材料,按不高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为原则,采用发票价格减去基期价格的差价进行补偿。其余材料按照施工时的市场价格减去基期价格的差价进行补偿。”

2.1 基期价格

材料差价索赔中的基期价格是一个重要概念,对其的充分理解是进行材料差价索赔的前提。基期价格公式:

基期价格=投标月份市场价格×(1+价格涨幅系数)

投标月市场价格——采用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联合出版发行的《工程造价信息》中在投标月份时材料价格;(本文中以下市场价格均指《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

价格涨幅系数——根据招标文件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而定,本例中采用5%。

2.2 材料差价索赔额

材料差价索赔额=预付款购买材料差价索赔额+其余材料差价索赔额;

预付款购买材料差价索赔额=预付款购买材料数量×(发票价格—基期价格);

其余材料差价索赔额=每月材料数量×(当月材料市场价格—基期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票价格高于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采用后者;如果发票价格低于基期价格,业主就有可能倒扣材料款。这就关系到申请材料预付款时如何采用合适的材料价格,这点在第四条进行详细论述。

2.3 材料差价补偿额

材料差价补偿额=材料差价索赔额×建设单位风险分担系数;

建设单位风险分担系数——根据招标文件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而定,本例中采用60%。

2.4 投标报价和申请材料预付款时如何采用合适的材料价格

通过本例可以看出,投标报价和申请材料预付款时材料价格采用同期市场价格可以达到收益最大化。但这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工程造价信息》一般都晚一个月出版,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最准确的材料市场价格,那如何规避风险呢。这就需要对材料市场价格有充足的调查数据,然后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和材料市场价格环比增长指数进行预测,可以尽量减小价格因素对投标报价和材料预付款的不利影响。

2.5 材料价格预测的必要性

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一般可达到70%左右,进行合理有效的材料差价索赔是承包商减小经济损失的重要途径,而其中材料价格是基础,所以不论在投标报价阶段还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获取最准确的材料价格和对材料价格走势进行合理预测是非常重要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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