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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力推史上最严厉法官回避规定?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

2011-08-15小康陈艳涛

小康 2011年4期
关键词:应勇高院最高法院

文|《小康》记者 陈艳涛

为什么力推史上最严厉法官回避规定?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

文|《小康》记者 陈艳涛

“史上最严厉”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被媒体认为是法院系统廉政建设的最大亮点,但也在司法界引来诸多争议之声。力推这一做法的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在《小康》记者的专访当中回应了这些争议

“法官是孤独的贵族”——全国两会期间,接受《小康》记者专访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这样描述法官这一职业。如是描述,并非对于法官职业自我感觉良好,而是因为在社会的正义系统里,法官守护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比其他行业更严格。

应勇说,在西方对法官有许多谚语,比如“上帝与法官不可交友”,法官与上帝一样,不能交友,“法官与社会隔着一扇玻璃门”,就是说法官可以看到社会、了解社会,但他不能进入社会。应勇所说的这扇玻璃门,在2011年,具化为一道廉政隔离墙,那就是被媒体称为“最严厉法官任职回避”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这一规定在两会期间,在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一锤定音,被认为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创新”,“努力从制度机制上促进司法廉洁。”

这一“史上最严厉的法官回避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如果其配偶、子女在自己所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业务,将实行任职回避。也就是说,如果法院领导或者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在其任职的法院辖区内,其配偶或者子女是律师的,一方必须退出。

今年两会之前,最高法院就在力推这一规定,这道在法官和外界交往的关键部位打造的廉政隔离墙,其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的用意不言自明。而力推这一做法的,正是上海市高院院长应勇。2006年在浙江省高院当院长时,他就提出要限制法官的家属当律师,2008年进入上海高院后,又开始酝酿推出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一方退出。

几年来力推回避制度的应勇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者突发奇想”。这其实是从事法官职业多年后,应勇一直在分析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在法院工作以前,应勇曾在公安机关工作,随后又曾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了两年。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时候,他就发现一个现象: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的亲属,有很多从事娱乐行业。而交通民警的亲属中,从事交通运输和车辆维修行业的比较多。爱琢磨的应勇觉得在这些职业的“巧合”里,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究。

进入法院工作以后,他又发现,法官的亲属从事律师和评估、拍卖行业的比较多。还有人给他的发现又添加了一句话——媒体从业者的亲属搞广告行业的比较多。他觉得这是一个客观存在,而这种现象值得分析和深思。

夫妻两人一个是法官,一个是律师,法官行业内部人都称这叫“黄金搭档”。“在法院系统,层次越高的法院这种人数越多,我觉得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导致司法上的问题,但是肯定会对司法的公信、公正造成影响。这不一定影响个案公正,但肯定会对整体的司法公信造成负面的影响。如果个案处理有问题,公众肯定会把这些关系联想起来,这是一个现象。”应勇说。

2007年底应勇从浙江高院院长调任上海高院院长,2008年他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在制定具体规定前,他首先进行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上海的法官总数是3200多人,而配偶是律师的法官共145人,其中在审判、执行第一线的法官和担任领导的就有90多人。

根据调查结果,上海高院提出了一个职务回避制度,也叫“隔离墙机制”:法官配偶是律师的,不能担任法院的领导,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部门的领导,并实行一方逐步退出机制,要么法官退出审判执行部门,要么其配偶退出律师行业。“这样作了一个硬性规定,经过一年半实现了一方全部退出,应该说效果还是明显的。”

实行回避制度后,仅在上海高院,需要一方退出的就有8个法官,这8个人里,需要夫妻双方一方重新做出职业选择,8个家庭都经过了一番思想斗争。作为上海高院的“当家人”,应勇找他们每个人都恳切地谈了话,“对于每个人的岗位安排都征询了他们本人的意见,尽量做到妥善安排。”

征询意见的结果,是一部分法官的妻子或丈夫离开了律师行业,有的到学校任教,有一些到企业任职,不再从事律师行业。那些希望保留妻子(丈夫)律师职业生涯的法官,上海高院对他们进行了内部岗位的调整,从具体的审判执行岗位调到了综合部门。对于调整的结果,应勇很满意,“我们觉得社会效果应该还是很好的。”

对于上海高院的这一制度创新,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曾做了批示予以肯定,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曾多次做批示要求总结上海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甚至有一次还批示给最高法院的纪检组长张建南同志,说这件事如果做好了,是今年法院系统廉政建设的最大亮点。”

但对于这一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法官回避规定,司法界并非没有争议之声。应勇也留心了此前媒体对这一规定的报道,对于社会舆论对此的诸多争议之处,他都做了思考,并在《小康》记者的采访当中一一回应。

《小康》:现在社会上有种声音,有点疑虑,因婚姻关系要改行,对涉及的律师和法官是否不公平?一方退出的做法,是不是对律师存在某种歧视?

应勇:我不这么看。我觉得,这是对全体律师行业的维护。上海律师一共12000多名,是法院干部的一倍,在这12000多人里,有140多人的配偶是法官,数量并不大。上海法治环境还是好的,许多地方,包括上海在内,很多人找律师可能都会问:你跟法院有没有关系?跟法官有没有关系?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法官的亲属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这个职业,某种程度上也使其它律师处在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点上。

尤其是现在法院还有些内部的指导性意见,这种指导性意见就类似司法解释,因为地方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司法问题,所以法院就出台了一些内部的指导意见。这些内部的指导意见由于没有对外,所以有些律师能拿到,有些律师就没有拿到,有些律师知道,有些不知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回避制度)整体上会让律师处在更加公平竞争的状态。

另外我们还感到,法官出问题并不是跟律师有必然的联系,就是出问题的法官,他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来自法官自身,而不能看成是律师,这个基本点是必须要坚持的。所以我不觉得这个规定是对律师的一种歧视,我不这么看。

我们党内就有职务回避制度,最高法院只是把它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职务回避就是指配偶和子女,有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限制。另外还有就是妥善安置的问题,我相信这是我们职务回避制度可能要付出的必要代价,所以我们讲妥善安置。像上海高院需要一方退出的有8个人,这8个需要退出的,我每个人都找他们谈了话,每个人的岗位安排都征询了他们的意见,做到妥善安排。我想这个还是能够逐步解决的。

《小康》:现在新招法官的时候会考虑到配偶的职业情况吗?

应勇:现在是这样,如果他的配偶一方是律师的话,我们会向他说明我们有这个规定,如果他还是坚持他的配偶从事律师工作,那我们就不录用。从源头上来说,这个做法从2010年就开始了,招新的法院工作人员的时候,就把这条明确了,如果你男朋友或者女朋友,或者已经结婚的配偶是律师的,如果他不退出,我们就不能录用。

《小康》:这一规定最初的试点是在上海和重庆,这两地的情况一样吗?

应勇:上海市从2008年开始搞,重庆是在2010年开始的,最高法院没有试点。上海和重庆的做法有点区别。上海是一方全部退出,重庆是担任法院部门以上的领导,厅长、副厅长的配偶、子女要退出律师行业。这是一个不一样。

第二,我们是整个上海市三级法院的退出,而最高法院现在是行政区域内的退出,我不知道最高法院以后会怎么样规定。现在的规定是这样:比如说在北京朝阳区的法官他的子女配偶不能在朝阳区从业,但可以在(北京市的)其它地方从业。这个效果怎么样,还很难说,现在也无法评价它。

《小康》:目前各地法院设定的回避对象是不一样的,有的仅限于配偶,有的则扩大到父母子女关系,对法官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只限于法院的领导,有的还要扩大到办案法官,各省份的规定都不太一样。

应勇:是的。最高法院这次是明确的,就是配偶子女,我们上海设定的回避对象是配偶,不包括子女。最高法院执行了中纪委的党内职务回避,定为配偶和子女也是有道理的。上海的回避制度没包含子女,现在就有媒体评论说,那如果法官的兄弟姐妹是律师怎么办?父母是律师怎么办?还有同学是律师怎么办?我理解可能最高法院就把它限定在党内职务回避的一个规定里,就是亲属,亲属就包括配偶和子女。

《小康》:你预测将来设定的回避对象会扩大吗?

应勇:我的看法是配偶子女就可以了,我甚至认为子女要不要回避都值得研究。但是最高法院定了,它是按照党内职务回避的制度定的,这也还是可以的。

《小康》:美国有一个规定是法官不可以跟律师在一块吃饭,这个对法官的日常生活可能有一定影响,法官日常都跟什么人交往?

应勇:我们上海有明确的规定,法官与律师不能私下交往,尤其是当事人的律师绝对不能交往,交往一次就有追究他的纪律,这是司法的职能所决定的。西方对法官有许多谚语,比如“法官是孤独的贵族”,“上帝与法官不可交友”,法官与上帝一样,不能交友,“法官与社会隔着一扇玻璃门”,就是他可以看到社会、了解社会但他不能进入社会。我觉得这本身就是一些规定。司法公正是一个基本特性。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和中立性,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要保障中立性,比如不告不理,不主动接触都是中立性的表现。现在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学院同学老师关系也很多,这些交往不能完全杜绝,但我始终觉得应该在这方面有些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

责编 张凡 xk_g20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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