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宗教建设
2011-08-15戴传江
戴传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南京 210016)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宗教建设
戴传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南京 210016)
和谐宗教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宗教自身的内在诉求。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出发,和谐宗教应该包括宗教教内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及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和谐宗教建设,先当发扬宗教内在的和谐要素,再求之于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矛盾分析、动态平衡等方法论出发,内外兼治,层次推进。
和谐宗教 科学发展观 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其实现必须有赖于处于社会结构中各个子系统内在的和谐及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宗教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和谐宗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宗教建设,必须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内在构建和外部统合两个方面渐次推进。
一、从和谐社会到和谐宗教
要构建和谐宗教,首先必须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出发,了解构建和谐宗教的现实问题,界定和谐宗教观的基本内涵,厘清和谐宗教的主要特征。
和谐社会的提出,有其现实社会问题的背景。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文明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也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矛盾,城乡、区域等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矛盾及多样化的诉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矛盾,并由此带来了劳资冲突、暴力拆迁、假冒伪劣商品、贪污腐败、集体上访、群体事件、民族冲突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协调,削减了物质文明进步所应带来的幸福感,并可能会摧毁改革开放的成果。[1]针对社会诸多关系的分离及其现实问题,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和谐社会是全面系统的和谐,包含着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四个关系的统一,可以归纳出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3]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是我们提出和谐宗教观的指导理论。
宗教是社会的一部分,和谐宗教的提出,不仅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宗教的自身诉求。面对当前严酷的社会竞争和沉重的生存压力,许多人感到心力交瘁,他们投身宗教,希望从宗教信仰中解决自身的烦恼困境,为自己带来心灵的宽慰与宁静,从宗教教义中寻求生命价值观和人生智慧,甚至为来世寻求生命解脱之道。但是,宗教教徒中也存在着某些狂热、固执、狭隘和非理性崇拜的现象,不仅影响自身心灵的和谐,而且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少数教徒还曲解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因其不能随心所欲进行宗教活动而不断激发并散布对政府的不满情绪,造成广大教徒与社会及政府之间的不和谐。另外,国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他们都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谬讲教义、煽惑群众,进行政治和文化的渗透,争取人心,制造事端,削减我国政府的权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和谐宗教观的提出,和谐宗教的建设,有其现实的必然性。结合和谐社会的含义和宗教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对和谐宗教作出如下定义:
和谐宗教,是指心灵平和至善、为人正义守法、人际之间平等善待、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教内民主有序、宗教与宗教之间及宗教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的宗教。和谐宗教的特征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宗教内部和谐,主要是指教徒个体、教徒之间、教徒与社会之间、教徒与自然之间四个方面的和谐。二是宗教外部和谐,主要是指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4]宗教内部和谐是外部和谐的基础,外部和谐是内部和谐的保障。
二、和谐宗教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在构建
和谐宗教建设,首先必须从和谐宗教的基本特征出发,发挥宗教自身内在的和谐要素,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
(一)教内以信徒个体为中心的四大和谐
第一,宗教信徒身心的和谐。宗教理想中如天堂、极乐世界等永恒世界为人们描述了来世的幸福,为信仰者提供了一种精神力量,增强了信仰者应对苦难的承受力和忍耐力,部分地消解了现实带给人们的焦虑情绪。宗教教义中的修行方法虽然最终指向生命终极的解脱,但也不离现实生活中精神的超越和个人智慧的获得。为求得从苦的“业力”中得以“解脱”,佛教有具体的心性修炼和智慧开启的方法;为求从“原罪”中得到“拯救”,基督教有祷告、灵修及唱赞美诗等功课;道教有“坐忘”、“炼丹”等之术,伊斯兰教有“念、礼、斋、课、朝”五项基本实践功课。各宗教的修炼方法有异,修养境界有别,但都不离内在情绪的释放、心灵的净化和精神的超越,不离身心的平和与柔软。
第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宗教伦理通常表现为神人之间的宗教关系,但也体现一定的世俗道德规范。如著名的摩西十戒中的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佛教五戒中的不偷盗、不邪淫等,都属于世俗道德,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宗教伦理旨趣上,基督教把“爱人如己”规定为最基本的诫命之一,佛教倡导同体大悲、普渡众生的菩萨爱心,伊斯兰教强调“天下穆斯林皆为兄弟”,道教主张“齐同慈爱,异骨成亲”的仙道真行。基于宗教和谐教义的修行,受着宗教场所或修行团体中神圣感的熏陶,信徒之间洋溢着圣洁的温情,对非宗教信徒则会善待以“悲天悯人”的关怀,同一宗教信徒之间及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可以达成和谐的关系。
第三,宗教信徒与社会的和谐。以“出世的精神”过“入世的生活”是中国各大宗教的基本社会价值准则,道教有“行真功”“行真行”的行善济世之德,基督教有“作盐作光、荣神益人”的信仰和“服务社会、关怀弱者、博爱天下”的爱心工程,大乘佛教有“慈悲济世、庄严国土”的人间佛教思想,伊斯兰教有“两世并重”“两世吉庆”的入世理念。另外,律法是宗教教义的重要内容,基督教认为其律法是上帝与信徒之间的契约,佛陀临终时提出“以戒为师”,伊斯兰教认为律法源自《古兰经》和圣训,遵守安拉的法度是每个穆斯林表达信仰的重要方式。提倡信徒依律而行,可以培养正义守法的公民素质,促进信徒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第四,宗教信徒与自然的和谐。世界各大宗教都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道教讲 “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同体”,修道者应当崇尚自然无为,与道合一;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主张通过净化人心来实现人间净土;基督教的“园丁论”“安息论”是其生态伦理的重要内容;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所创造的宇宙万物是井然有序、和谐统一的,每个穆民必须依安拉的意欲而与自然和谐相处,仁爱万物,合理开发自然。各大宗教教义中都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生态伦理,宗教信徒通过自我修行实践着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并影响着社会大众,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宗教之间及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在我国,由于“和为贵”“中庸之道”等传统文化思想的长期浸染,人们对于不同信仰常持“和而不同”的态度,不同宗教之间或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基本上能和谐相处。在当代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控制的放松,国内各宗教团体竞相发展,有些宗教团体由于其强烈的传教热情受制于宗教政策的边界而产生对政府的不满。另外,国外宗教团体不断渗透,由于其原本的政治性而与国内宗教团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宗教问题和由于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发事件,给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破坏。西藏、新疆等地的民族问题,由于宗教因素卷入其中,冲突就变得极其复杂与敏感。因此,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对于促进民族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宗教之间及宗教与社会之间和谐的内在构建,关键在于相互之间的沟通、对话与和解。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并存基本成为全球共识,宗教领域中的对话日益成为潮流。宗教和谐需要宗教对话,宗教对话可以是不同宗教间的对话,可以是宗教与政府的对话,可以是宗教人士与研究宗教的学者间的对话,也可以是政界、教界、学界三边的互动。[5]通过对话,各宗教在教理和宗教活动方式上增进互相了解,了解各自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宗教活动空间的边界,更重要的是了解到,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各宗教和谐共存的法规保障,促进宗教之间及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宗教的方法论探讨
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理论,也必然能指导和谐宗教建设。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上层人士,如果从科学发展观去看待宗教管理或宗教建设,会有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论。
(一)“以人为本”的辩证考量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胡锦涛同志对“以人为本”作出了严密的马克思主义界定:“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6]对“以人为本”作哲学考察,是辩证运用科学发展观进行和谐宗教建设的关键。
首先,“以人为本”中的“人”,不仅仅指抽象的人民群众,更重要的是指所有的人,是由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所构成的现实的人。“以人为本”的当代意义体现在以所有人为本,以具体现实的人为关注对象。中国的信教群众有一亿多人,他们也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也应该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当前国家宗教政策,更多地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注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把对宗教问题的关注点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人的关注又具体落实到一般信徒、忠实信徒及宗教上层人士等各个层面,了解其现实需要和精神特质,对于他们在建设和谐宗教中的作用做出准确定位。
其次,“以人为本”蕴含了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的坚持。宗教教义是神圣的,但宗教信徒首先是现实社会的人,然后才是宗教的人。因此,“以人为本”运用于和谐宗教建设,应该是在尊重信徒的信仰并维护其宗教权利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他们的现实利益。从现实利益角度了解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我们对宗教现象的认识将会清晰得多;从现实利益方面入手解决宗教问题,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信教群众,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效果将会明显得多。另一方面,信教群众是具有信仰的特殊群体,引导宗教教义作出契合民主、法治等现代文明要素的转向,且随着宗教信徒,特别是宗教上层人士现代文明素质的提高,又可以促进和谐宗教建设。
(二)辩证矛盾观下的宗教动态和谐
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谐社会仍然是存在矛盾并能达到相对平衡的社会系统,这种平衡系统又会因内外矛盾的变化而不断地被打破,并可以达到另一种更好的平衡。因此,希望建设一种没有矛盾而只有家庭般亲情的和谐宗教,只能是小农经济思维方式下的幻想,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
宗教矛盾,一定程度上是现实矛盾的反应。当前宗教信仰群体大部分处于社会下层,面对生存竞争压力、自身利益受损、自我价值实现不足等现实而内心失衡,许多信徒只是将世俗的追求转换到宗教内部而已,或是通过宗教活动追求利益和地位,或是追求神通异能,满足自己的价值感。有了贪求,有了抓取,也就产生了矛盾。面对信徒之间的矛盾,一是要不断地强调宗教修学中“解脱”这个核心理念,引导信徒了解自身的心理渴求,淡化世俗束缚而追求精神超越;二是要对信徒进行世俗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和”文化及“政权高于教权”的传统政治文化,我国各大宗教与政府之间基本上能够和谐相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或社会暴动,大多与宗教联系在一起,宗教教义和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人心甚至控制人的重要手段。在当代中国,境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蚕食我国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并将其转换为宗教关系,扰乱削弱中华民族。因此,在和谐宗教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敢于承认并如实面对各种矛盾,不追求一种因抹杀矛盾或暂时掩盖问题而达到的伪和谐,而是从现实利益需求角度出发透视各种矛盾,抓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这一主要矛盾,追求社会的综合发展并加强社会利益调节,扩大民主,降低矛盾的对抗性,增强宗教界的法律意识并建立起协调矛盾的规则体系。随着国家宗教管理部门行政能力及宗教自身协调矛盾能力的提高,宗教和谐的品质与稳定度也将逐步提升。○
:
[1]肖凌之.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9,(3).
[2]胡锦涛.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2-19.
[3]吴长春,魏淑元.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4]马玉堂.论和谐宗教观及其构建[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5]王光海.宗教对话,构建和谐政教关系[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
[6]胡锦涛.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4-5.
戴传江(1967—),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科项目v0733-101。
责任编辑 潘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