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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探索

2011-08-15包雯淑

党史文苑 2011年10期
关键词:刘少奇司法机关法制

包雯淑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 130117)

刘少奇是我党较早主张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领导人之一。刘少奇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入领会和探讨刘少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有裨益。

一、刘少奇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探索轨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形势的变化,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初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惩治反革命分子,建立健全法制是国家最迫切的任务之一。

新中国成立前夕出台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刘少奇受党中央委托,与周恩来一起主持领导起草的,《共同纲领》所确定的内容,符合建国初期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共同纲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之后又出台了各个领域内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刘少奇作为我国建立初期法制工作的主要领导者,他参与了当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2]刘少奇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他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3]刘少奇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建议。新近披露的史料表明,刘少奇亲自对宪法草案进行过3次修改,共加写和改写44处,涉及条文22处。[4]刘少奇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酝酿、起草、通过直至施行各个环节做了很多工作,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做过很多努力,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这部宪法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政思想。“我们的宪法草案不只是我国人民革命运动的产物,而且是国际共产主义的产物。”[5]

1957年后,刘少奇主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满足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刘少奇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刘少奇的建立“完备法制”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制建设发展仍有重要的影响。刘少奇不但在完善立法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而且十分关注法律的执行。当时全国闻名的“饲养员破坏耕牛案”和“刘桂阳案”,就是在刘少奇的过问后得到妥善处理的。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入了解案情的原委,最终得出了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这对当时的政法工作人员也是极大的教育。

刘少奇还十分重视司法机关的建设,做出过许多重要批示,提出过许多宝贵意见。他认为首先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独立行使职权。刘少奇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6]这其中,我们要正确处理的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制关系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对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并不深刻,认为只要有党的领导就可以了,在政法工作中存在以党代政的问题,党委干涉司法机关判案的活动。刘少奇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7]党的领导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宏观的领导,并不是对一切具体事务的大包大揽,刘少奇的这种思想,对于纠正今天仍然存在的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现象,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并且,刘少奇还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产党员更应该成为守法的榜样、人民的表率,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党员之中树立起来了,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来。其次,要加强公检法机关自身建设。司法机关自身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要严格依法办事。刘少奇指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的遵守法律”,“司法机关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刘少奇还对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提出过指导意见。1956年对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今后批捕、起诉的工作是减少了,应该注意提高工作质量,特别要检查有没有捕错、判错的,如果有就要纠正。‘不枉不纵’是检察院的奋斗目标,也是你们的职责。”[8]对于公安机关,刘少奇曾严厉的指出有的地方,人民怕公安,就是因为公安部门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随意捕人,“结果长期拘留,不依法办事。”[9]第三,要正确处理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10]公检法机关只有既各司其职又相互监督,才能通力合作,正确快速的执行法律,防止办案过程中的主观片面性,更好的发挥集体的力量。第四,提高公检法机关公务人员的素质。“不大力加强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以使他们胜任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则会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缺少必不可少的组织保证,就会使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法律尊严流于空谈。”[11]。党要十分重视司法机关公务人员的培养,教育他们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真相。

综上所述,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领导创立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的法律,尤其是对第一部宪法的创建,更是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刘少奇还重视法律制度的实施,强调依法办案,注重实事求是;对于执法部门的建设,刘少奇也认真思考,做出过很多批示。刘少奇对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刘少奇法制建设思想的特点

1.实事求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刘少奇认为法律法规要以事实做依据,他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就指出:“我们制定的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在执法的过程中,刘少奇同样认为应该保持着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尽量避免冤案、错案,他亲自处理的“刘桂阳案”、“耕牛案”就为司法机关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树立了典范,这对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的政法工作调整无疑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2.法律至上。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刘少奇法制思想的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他在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制关系的问题上。虽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12]。中国共产党只有身体力行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更好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3.公民权利。刘少奇始终都重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他在任第一届人大委员会委员长期间,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中的核心地位,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重视利用法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刘少奇指出:“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 ”[13]

4.制度保障。著名毛泽东研究专家洛厄尔·迪特默在《刘少奇》一书中这样写道:“刘少奇似乎是专门用来写作各种规章和法规的,通过这种方法,他有条不紊地把各种制度灌输给别人。”[14]刘少奇注重在中国建立一个法理型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用法律规则治理国家。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国家治理中,制度就像是大树的根系,执行效果的表象则是枝叶。刘少奇重视程序化、制度化的重要作用,在于他长期领导工人运动,还在于他较强的民主观念,他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15]

三、刘少奇法制建设思想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刘少奇作为新中国卓越的领导人,善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党内少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之一。刘少奇对中国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法制建设思想是党和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

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健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工作的主要领导者,他领导创立了新中国各个领域内的法律。任何领域的工作都要在一定的规章制度上运行,都要在法律法规内运行,刘少奇对完备法制的创建,基本上满足了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刘少奇的法制思想也为我们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目标和标准,他的法制建设的思想理念和工作方法对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刘少奇的法制思想启迪我们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16]

[1]苏蓉生、谭蓉.刘少奇对法制建设的探索及其法治思想[J].重庆行政,1999(2).

[2]陈君冲.刘少奇的思想理论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3][5][6][7][8][9][10][12][13][15]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 6 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1]詹文献.简论刘少奇关于法制建设的思想[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8(4).

[14]洛厄尔·迪特默.刘少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6]舒东林.浅析刘少奇法制思想[J].法制与社会,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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