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流涌动的『灰色收入』
2011-08-15邹德萍
■ 邹德萍
暗流涌动的『灰色收入』
■ 邹德萍
“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牵动人们神经、引起社会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这个词在我国辞海里找不到,在西方国家也没有灰色收入之说。客观地讲,在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现阶段,灰色收入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中国被高度关注的贫富差距面前,在基尼系数一直居高不下的今天,在中央加大国民分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灰色收入所赖以生存的体制上的弊端和危害性,我们不能不去正视。深层次剖析国人灰色收入的种种状况,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灰色收入无处不在
外国人计算不出中国人的灰色收入,中国人同样也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专家们认为,灰色收入除具有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特征外,最主要的是具有隐蔽性,例如商业贿赂、权力寻租、买官卖官、国企改制、土地批租、工程招标、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各种福利等等。目前,灰色收入主要出现了“六化”倾向:
一是谋取手段“特权化”。这一部分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各种吃、喝、钓、跳、洗、玩的等等,不胜枚举。对此,有人形容这些人“工资基本不用,致富基本等送”。这个“送”字就是灰色收入的代名词。最近,网络热传的陕西省山阳县932个申购经适房者有917个是公职人员;江苏省亭湖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买商品房也实行大幅度价格优惠,这些都是特权的表现。
二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的主要源头是公款,想“灰”的人都会想方设法或直接或变相地“化公为私”。比如近几年民营资本飞速膨胀,相比之下,国有资本似乎仍然原封不动,在社会总劳动量和生产资料成本同等的前提下,这其实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实质上国企的账不能去动,一动就是一个“黑洞”。同样,就连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账也是如此,做假账、账外账、“小金库”等都是为灰色收入做准备的。
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灰色收入除了个人与个人交易外,一般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这叫“肉落众人口,罪过集体当”。如果一旦被查处,集体检查,集体负责,板子根本打不到具体责任人,因为“法不责众”。无论是滥发的奖金、补贴,还是多领多报的加班费或吃喝游玩费,都是不同层面的人员人人沾光。还有一种就是干脆把单位内部各项工作比如招待、水电、车辆、文印等等,全部以改革等名义承包给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使得每人都有一块“承包地”,年终每人都有一笔“节约奖”,给灰色收入披上合法外衣,这是腐败新动向。人们说:“群众错,错一人;干部错,错一窝。”这话很值得深思。
四是谋取途径“多元化”。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灰”一把,有人的“官经”就是“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专家们可以凭借权威去“灰”几回,兼职顾问淌金流银;医生可以拿红包、吃回扣、去走穴,灰色收入揣进腰包;教师收礼已成公开秘密,教室不够家教凑;导游个个蒙“灰”,灰色收入成了生存基础;交警可以查扣车再放车;律师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顾问费用不纳税;房屋出租成为城市最大的出租漏税族……
五是谋取利益“期权化”。江苏某县,一个从局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领导”,把在位时的影响力和家族辐射力发挥到了极致,他一人在4个单位同时兼职,每年灰色收入高达十几万元,这些报酬,一般不在工资表上体现,纳税部门很难查到,成为新的逃税一族。一些国家公务员有的退居二线或退休之后,利用过去在岗时的权力和公共资源,早已编好各种社会关系的“互联网”,一旦退居二线就立即启用这张网,去兼职每月领取千元以上的报酬。有的人一身兼两三个单位虚职,每月都有固定的收入。
六是谋取领域“垄断化”。这种垄断既有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影子,也带有点黑社会的沉渣,因为,一个山头一只虎,各人自有小天地,我的领域不许别人插足伸手。山西省近两年查处官煤勾结成果显著,共有2300多名公务人员受到查处,切断了由各种资源垄断而产生的灰色收入源头;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采取打、抢、讹、欺、霸等黑社会手段,垄断多个行业,从中敛聚不义之财,巨额资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成为天量灰色收入。
我国灰色收入来源最主要有以下五个渠道:
第一,财政资金管理漏洞较多。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资料显示,仅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就有约5600亿元。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据央行研究局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2009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9.7万亿元,去年又超计划多发1.5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如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5000亿元以上。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未算在内。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以上。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益2.2万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6%,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被地方财政作为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中就有不少资金七弯八绕变成灰色收入。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而成为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缘何猖獗
灰色收入的规模只能是估算的,难以精确。尽管如此,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提醒我们需要关注一些由此而来的社会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很多现实问题有帮助。我国总体上是中低收入国家,但却成为全球主要的奢侈品消费大国、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房价涨幅居前的国家,这些现象从统计局公布的收入数据很难得到说明。灰色收入方面的研究,让我们多少可以理解这些不同寻常而又耐人寻味的怪象。
中央党校教授林吉吉分析认为,官员的灰色收入可以总结为三个渠道:来自于第二职业、来自于社会贿赂的贿金、来自于洗钱所得。还有一些专家认为,收入体制的混乱,是形成中国灰色收入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根据目前的现状,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灰色收入可以划分为工资外收入、单位外收入和非法收入三个层面。
专家们指出,贫富问题是当代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更重要的不是人们有多少钱,而是这些人为什么会有钱,钱是怎样来的。中国老百姓是讲道理的,本事(正当本事)大的,收入多,老百姓是能够接受的。因此,灰色收入的核心问题,是防止不正当收入,即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此,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指出,灰色收入其实不含任何贬义的色彩,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灰色收入也带来许多问题,问题的症结是出在立法和执法上。但法律界人士指出,灰色收入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个人收入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而这个合法的界定当以收入的来源为依据。无论是公务人员、企业老板还是个人,只要是正常工资之外,而且是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的收入,其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不应该轻描淡写地用灰色收入来形容。
有研究者分析说,“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程度方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灰色收入”的危害甚至比腐败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是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故而,对“灰色收入”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防治灰色收入的政策建议,与腐败的相关分析也极为相近。一些腐败官员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比如浙江绍兴的一个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制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灰色收入祸国殃民
现阶段我国巨量的“灰色收入”不仅挑战了社会公平和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而且演变成祸国殃民的“收入”。
首先,扰乱国家分配政策。我国现行的分配政策,仍然是“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行政上实行级别职务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绩效浮动工资制,企业实行绩效计件工资制,当然也有“年薪制”,等等,而灰色收入就不是“正册”上的收入,而是“另册”上的报酬或外快,虽然带有“多劳多得”特征,但已经超越了现行分配政策和体制所规定的范畴,直接干扰了国家分配政策。
其次,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如果是通过勤劳、守法而致富的,人们无话可说,问题偏偏不是这样,有相当一部分人是通过手中掌握着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权,不劳而获得来的,富了让人不服气,不仅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而且也恶化了社会环境,激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第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要想社会和谐,其核心就是利益的基本均衡,共享阳光利益,而利益的均衡,就必须机会均等。例如:造原子弹的科学家如果年收入50万元,恐怕13亿人没人反感,而发电厂的一名抄电表工,年薪10万元,就会引起全国公众声讨。再比如,税务、烟草公司一般职工年收入都在10万元以上,他们并未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普通工厂一线工人累死累活一年收入不过万元,这种完完全全由国家体制造成的分配差距,让人们输在不平等的收入机制上。
第四,成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我国已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超过50万起,几乎无一例外都有灰色收入的影子,每个贪官都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刑事认定,目前见诸媒体的有2000多万,也有几十万、几百万的,往往就以“还有大量或巨额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或者“被查获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这些说辞已经成为法院、检察院常用词,含糊不清。巨额财产绝大部分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贪官不可能心里没数,只是法律留下了空子,因为千万元最高判7年罪。所以,灰色收入跟中国法律开了个灰色玩笑。也就难怪文强在受审时一再喊冤,称检察机关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得太少。
第五,身在单位“薪”在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级各层中人不在单位却拿财政拨款的人大约有50万之众,这些人被称为“吃空饷”,重庆、湖南、河南、辽宁、江苏等地市县一清理就清出几千人。还有一种人就是虽然人在单位上下班,但干的是外单位的事,领取外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逃脱有效监控。
第六,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目前高收入者的纳税比重只占个人所得税总征收额的很小比例,这显然不正常。根据学者的研究,2003年前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亿至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至9.1%,就是近两年各类税收的流失也高达1万亿元左右,占GDP总值的3.5%左右,而大量失去监管的灰色收入正成为偷漏税收的“黑洞”。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失灵,富者更富,贫者更贫。
灰色收入与腐败的产生根源相同,表现方式相近,造成的危害在性质上也类似。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在制度上完善和规范。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加大对不明收入的处罚力度,提高判刑年限,增加违法成本,铲除腐败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