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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经济类案件的几点体会

2011-08-15郝国清

支部建设 2011年10期
关键词:违纪办案案件

■郝国清

查办经济类案件的几点体会

■郝国清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呈易发多发态势,在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经济类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尤其是在大案要案中,这个比例更大。作为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办案人员,掌握查办经济类案件的方法已成为必备的技能。

一、查清账务、掌握第一手材料,是突破案件的基础

当前经济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往往线索单一,隐蔽性大,且多是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也多是听别人议论的,或反映人自己猜测的、估计的,线索不具体,这些都使调查难以入手,给案件突破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但通过细致的审账工作和核实审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而新辟线索,则能使案件查办工作很快摆脱困境,取得迅速突破。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审账,也称查账,侧重于审查账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主要采用查阅、核对的方法,从财务报表、账目入手,先核查报表和账目,后查看凭证,这样既节省时间和人力,又有利于发现一些重大问题。

第一,办案人员要耐心细致、洞察秋毫,不能粗心大意,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办案人员要详细审查原始凭证、原始票据,看名称是否正确,时间是否过期,数量、金额是否齐全,复写、印章是否清晰、完备,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进行伪造、涂改的痕迹。对于一些进货、购料、采购发票,还要查看材料账、库存账、保管账,作进一步的核实。从办案实践来看,利用伪造、涂改凭证及虚假发票进行虚报冒领、贪污、骗取资金的案件比较常见。

第二,办案人员要注重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审核。在审核现金账时,办案人员要根据具体案情及时清查库存,看账、库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资金和设立“小金库”问题。在审查银行存款时,要将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单据和原始票据逐笔逐一核对,看有无转移资金、重复报销及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行为。例如我们在调查某单位账务时,发现一笔利用“其他科目”转出的100万元煤炭资金。通过对这笔资金去向的调查,我们查出了该单位会计挪用100万元煤炭资金的问题。

第三,办案人员要在审账前进行观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办案人员要掌握被查单位的人员分工、财务管理、资金运行、制度建设等情况,掌握都有什么收入和特殊支出。对已掌握的某些收入,如房屋租赁、处理资产、接受捐赠等,要查看是否如实入账。对已掌握的某些特别支出,如外出考察旅游、职工福利补助等,要查清是否在账上如实列支,支出中是否有利用假工种、假项目、假票据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有滥发补助、奖金,违规购车,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问题。例如,我们在一个单位调查时,发现账上有6000元乡下职工年底补助款,都有签字,但询问其他职工时,却都说不知道。根据这一情况,我们迅速查实了该单位利用虚假补助套取资金去行贿的违纪事实。

第四,办案人员要注意分析账务中的异常情况。

在查账中,办案人员既要微观地注意发现会计资料在时间、数字、地点、往来单位、业务内容及科目对应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又要宏观地注意会计资料的异常变化,如某一时期支出费用、成本异常增大(或减小),收入、利润异常减少(或增大),并查清发生异常情况的原因,综合分析,搞清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还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经济上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偷逃税款,或设立“小金库”,滥发奖金、补助,私分、贪污。

第五,办案人员还要注意对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及收、支两条线政策的检查。国债资金是国家作为长期投资用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有着特定用途,包括扶贫、移民、救济、救灾、生态、水利、退耕还林等。对国债资金和专项资金要保证运行畅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更不得挪用、贪污。然而在实际中,一些人却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资金争取到手,怎样花由自己决定,都是用于公事,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就行。”随意将资金用于更换小汽车、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滥发津贴或修建办公楼、家属楼、宾馆、酒楼等。而对收、支两条线政策的检查,则侧重于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处罚项目,擅自变更处罚标准、范围及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等。

二、采取得力措施,快速出击,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当今社会,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的普及,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涉案人员带来了便利。往往是调查人员刚转身走,他们相互间就通风报信、串通一气、商量对策、共订同盟,客观上给办案工作设置了重重阻力。因此办案人员在调查时一是要注意保密,二是要快速出击,三是要兵分几路、迂回包抄。

在案件初核期间,办案人员要采用秘密调查和欲擒故纵的方法接触知情人,隐蔽调查指向,分散调查对象的注意力,避实就虚、麻痹对方,一旦获得重要线索、取得有力证据后就要尽快立案,采取果断措施,适时使用“双规”、“两指”措施,防止其隐藏、毁坏证据或串供、逃匿。同时还要集中人力、物力,以雷霆之势,兵分几路进行包抄,不给违纪者机会,在其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展开交锋,使其在第一时间向组织坦白。切忌贻误战机,使违纪者有机可乘,导致案件难以查清、责任无法落实。

三、注重运用谈话技巧,突破违纪人员的心理防线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进行询问、谈话是常用的调查方法,也是核查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人员的基本功和综合素质。同受害人谈话,办案人员要详细了解事情发展经过,发现案件线索;同证人谈话,办案人员要多做证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其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觉悟,使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作证;同违纪人员谈话,更重要的是斗智斗勇、针锋相对,最终战胜他们。

在与违纪人员谈话中,办案人员更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注意语言的使用,要充分尊重违纪人员的人格,平等看待他们,不能讽刺挖苦,更不能谩骂侮辱。查办案件既要体现纪检干部严肃执纪、文明办案的惩治腐恶的态度和原则,又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违纪人员认识自己的错误、感到办案人员可信可敬。

第二,问话要言简意赅,问到“点子”上,问到关键环节处。问话既要条理清晰、富有逻辑,又要步步为营、环环相扣。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认真听取每个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切忌先入为主,带着“条条”、“框框”办案,形成诱供、逼供,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要掌握违纪人员的心理,讲究方法策略。查办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同违纪人员斗智斗勇、突破其心理防线的过程,办案人员要随时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思想动态,从而对症下药,不断变换方法策略,适时进行政策教育。从实践看,大多数违纪人员在调查期间都要经过“说”与“不说”的激烈复杂的思想斗争和“承认”与“否认”的痛苦矛盾的心理活动,交代问题也从“守口如瓶”、“负隅顽抗”到“投石问路”、“避重就轻”,再到“交代错误”又“矢口否认”,最终“彻底坦白”、“如卸重负”,从痛苦煎熬中解脱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不断改变询问、谈话策略。对存有畏惧心理、畏难情绪,不愿供出同案人者,要多给他们宣传党的政策、指明义务、鼓励勇气,打消其思想顾虑;对存有侥幸心理、拖延时间者,既要显示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威”力,又要以“例”喻之,使其尽快打消侥幸心理;对一味表白、自诩清廉、居功自傲者,要“冷”处理,办案人员需要采取严肃冷静、以逸待劳的策略,在任其表现后,只需斩钉截铁地指出其有问题即可,从而打消其嚣张气焰和空虚心理;对“投石问路”、“避重就轻”者要注意对已掌握的线索、证据的保密,多讲政策,多做思想工作,让其彻底地全盘托出,切忌让违纪人员摸清底数,坚定抗拒心理;对“顽固不化”、“破罐破摔”者,要放在最后啃,采取“围而歼之”战术,加大外围调查力度,收集充足的证据,选择好突破口,使用一两个有力证据,打垮其盲目自信的心理防线。

第四,办案人员还要掌握违纪人员的性格、身体状况,真心关注他们生活、健康,与其促膝谈心,使其感受到办案人员的关心、爱护,内心受到“感化”,认识并承认自己的错误,从而尽快交代错误事实。

总之,在查办经济类案件中,查清账务掌握第一手材料是基础,适时采取得力的办案措施是关键,巧妙进行谈话、突破违纪者的心理防线是核心,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将其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与此同时,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总体要求,查办经济类案件也要立足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认真剖析腐败产生的根源,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把查办案件工作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与体制机制改革结合起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取得更为显著的办案综合效果。

(作者单位:武乡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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