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应把握好三个关系
2011-08-15万纪审
■万纪审
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应把握好三个关系
■万纪审
申诉复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维护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经济建设及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给这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实际中,我们要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申诉复查工作,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维护权利与严肃纪律的关系。维护权利是严肃纪律的核心,严肃纪律是维护权利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因为处分本身就是对犯错误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挽救和保护,是在他们被利益诱惑、被权力迷惑时给予的警示性惩戒。复查复议,是通过纠正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对他们合法权利维护的继续,是党对他们的进一步关怀和爱护。不能切实维护权利实际上就是执纪不到位的表现;没有严肃的纪律,有错必纠就落不到实处,维护权利就得不到保证,申诉人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维护。
二是大局稳定和一方平安的关系。申诉复查工作要更好地适应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稳定和谐的需要,还应把握好大局稳定和一方平安的关系。为了求得一方一时的安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求稳怕乱,能议而不议、该改而不改,这种做法显然有背申诉案件办理的要求;另一种是片面地理解和谐稳定,盲目走进有诉必改、能改则安的误区,这样既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也会滋长违纪和腐败,从长远来说,是损害了大局的和谐与稳定。搞好申诉复查工作,必须着眼大局、立足本地,要敢于积极纠正失误,用纪检监察干部真诚的情感、高度负责的态度,抚平受处分党员干部心灵上的创伤,唤起他们为社会再做贡献的热情;同时也要敢于坚持真理,不错不纠,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防止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制造新的矛盾,在消除不稳定因素的同时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严肃审慎与适当灵活的关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申诉复查工作是最直接的人的工作,因而也应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把握好依法依纪、严肃审慎与区别对待、适当灵活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慎之再慎,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在效果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灵活,体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的要求。在办理申诉复查案件中,在原案事实、定性没有出入的大前提下,除依法判刑、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外,对因犯一般性错误、工作失误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申诉案件,原则上在原处分幅度范围内向下浮动改变处分,最大限度地减少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犯错误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从而使申诉复查工作更富有时代特点和人性化特点,更符合综合考虑办案效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