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集中力量办大事”
2011-08-15陶文昭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就,与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有很大关系。在此方面,近年有关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成就的文章、著作中已有很多论述。毫无疑问,“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优势。但是,优势的正确有效发挥总是有一定条件的,而且优势有时也与劣势相互关联,乃至相互转化。近年来,对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在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不能科学理解“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个道理,结果也做出了不少违背科学发展的事情。因此,有必要对“集中力量办大事”进行辩证的分析,以防止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错误。
首先是“事”字,即办事的性质上,要分清是好事还是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成为优势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求所办的“大事”是好事、是正确的事。如果所办的是坏事、错事,那么它就不仅不是优势,反而是劣势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也曾出现过集中力量办诸如“大炼钢铁”之类的事情。因此,在进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所办的事情符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是“大”字,即办事的规模上,要统筹大事与小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诚然不错,但不能只偏好办“大”事,而忽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小”事。但是,在我国当今社会,绝大多数的民生事情都是某种“小事”。如果只办大事、不办小事,用大事挤压小事,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就要大打折扣。
第三是“集中力量”,即办事的机制和方式上,要讲究民主和效率。究竟是集中力量好,还是分散力量好,要看办事效率。需要集中的就集中,需要分散的就分散。在建造三峡大坝、搞载人航天、举办奥运世博等大工程上,当然需要一定的集中。但是,即使是集中,还有一个机制问题,是民主的集中,还是专断的集中?没有民主的集中,就会放任长官意志,办出事情的效果也多有悖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在运用和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优势的方式方法时,需要进行一些调整。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同市场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积极性作用,建立一套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种优势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