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场域视阈下的群防群治制度
2011-08-15唐经纬周小玲
唐经纬,周小玲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00;2.温州大学思政部,浙江温州 325035)
论场域视阈下的群防群治制度
唐经纬1,周小玲2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00;2.温州大学思政部,浙江温州 325035)
从场域理论出发,来作为观察中国现实的理论支点。对中国转型期社会具象的三个转变进行了分析;在新的视角下,对我国现今群防群治制度的逻辑起点进行了三个大胆的设想;对完善我国群防群治制度提出了非常有见建设性的意见。
场域;群防群治;路径
群防群治,是我国基层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所谓群防群治,即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就是群众性防范、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安全的一种社会控制[1]。溯源而上,群防群治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建国初期,其始创性的雏形是治安保卫委员会,作为稳定政治统治秩序的机构,其创建的初衷和本初性的功能在于应对严峻的镇压反革命形势。通过动员人民群众,肃清反革命分子,保证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其初期的实践也忠实的践行了其现实需要。然而,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我国的社会治安治理并没有积极的应对之策,更多的只是停留于对固有陈旧的应对方式的承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有创新。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手段之一的群防群治制度能否及时的更新其固有理念和运作方式将决定其能否在新的挑战面前巍然屹立;能否在新格局下适应历史进程的客观需要。因此,如何实现群防群治在新场域之下的新发展无疑是亟需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新场域嬗变的具象表现
场域理论是社会心理学的主要理论之一,是关于人类行为的一种概念模式,它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物理学概念。总体而言是指人的每一个行动均被行动所发生的场域所影响,而场域并非单指物理环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分析和认识客观现象的过程即是与场域之间互动、反馈、吸收的双向对向性活动。
(一)由紧密稳定的农业型社会向流动开放的工业型社会的转变
我国社会近现代化的历程其实是从农业性社会向工业导向性社会转变的过程。毋庸置疑,新中国的六十年风雨历程也是我国现代化的一部分,作为历史进程在新的领导集体——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新的政治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之上的加速,新中国的发展深刻的打上了社会转型的烙印。
然而,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复杂集合体并没有因为转型而自动的退出社会历史领域,而是社会元素变得更为复杂、新旧社会形态在深层次上博弈、旧的落后的思想借新的先进的形式重新出现在在社会舞台,并间或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展现于社会舞台等。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经历阵痛的主要原因,但唯有经过剧烈的疼痛,新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才会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长治久安。
仅就社会统治领域,因其直接根源于社会形态,故而,许多结论可以由此得出。建国初期的社会现实状况更类似于农业社会之转型初期,诸多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证明那时的社会现实较之近代化初期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相较之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之变局实有石破天惊之创举,改革开放的机器轰鸣声至今仍犹在耳,于平静无波中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稳步向前。旧的社会的基础在经历着如此深刻变革的同时,渐趋破碎,而立足于新的经济生产方式的新的社会基础尚未稳固,这就为现阶段社会的不稳定埋下了伏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阶段社会的不安宁、不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由国家统治为主的一元社会向社会自治为基础的多元社会转变
中国社会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几千年封建统治的特点就是中央政府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官僚统治阶层对其他社会阶层的垄断,帝王的专制独裁,社会的一元化趋势明显。整个社会呈金字塔模型形式。在这种治理方式下,社会异常稳定,直至在新的生产方式勃兴之后,引发旧有的社会统治基础无以为继,旧的社会统治基础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统治基础尚未成型,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处于磨合阶段。
国家统治型社会治理方式较之社会治理型社会而言,存在着诸多缺陷。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国家统治型的统治基础较为狭小,且很容易蜕变为小团体统治的方式,个别特殊利益者借国家的旗帜来实现小团体的利益;而社会统治型政治若能真正切实的推行,将实现更为广阔的社会参与,契合社会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根本利益的融合,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三)由团体观念主导的集体宰制型社会向个人主体意识觉醒的转变
与旧有的社会基础相对应,同时也是人类软弱属性的客观需要,自人类意识萌生之际,团体观念就伴随着人类的成长。在社会的成长中,或由于人类的无意识的聚合,或由于统治者的有意识控制,总之,社会的集聚化程度越发的高。在此类的团体中日益形成了完整和复杂的社会宰制秩序。随着个人意识的觉醒,在西方世界中率先出现了对人性的张扬,一种激进的社会意识——个人主义开始在社会上传播、流行,并在最广泛的领域内实现了人之为人的解放。
中国是一个集体化高度发达的社会,在陈旧生产方式的支配和统治者有意识的教化双重因素的支配下,中国的集体文明高度发达,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统治方式。个人意识沉睡于社会主流意识的催眠术之中。在中国文化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自我意识的觉醒,直至西方的文明在炮火的护航中实现了对中国文明的侵入。在经济利益渗透的同时,文化和观念也随之涌入中华文明坚实的保护层,直接导致了个人意识的成长。伴随着个人意识的觉醒,传统的集体文明开始瓦解,中国人正是在已破和未立之间迷失了集体人和个体人的界限。
二、基于新场域基础之上的新视域纠问式考量
在对转型期社会的场域加以厘清的基础之上,笔者试提出三个追问,以此作为我们对群防群治制度的思考和展望的逻辑起点。
(一)群防群治制度在政治上是否合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试分析其合法性危机
我们很清楚,群防群治制度在历史上有其合理性,且事实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是否可以作为其现实合法性的充分条件呢?笔者认为这只能作为群防群治制度现实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群防群治工作的现实合法性进行论证。首先,也是最为直接的,我们可以就现行中国法律,尝试从我国现行法中寻找群防群治制度的现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等基本方针[2]。然而这并不能成为群防群治制度合法化的法律依据,而仅是在政策面上的设计。现行中国法律并未在普遍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专门规定群防群治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些许的关于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且并没有系统化的对此加以规定,群防群治制度并没有较高效力的现行法律依据。其次,就深层次而言,我们可以通过论证群防群治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和客观作用来证明其是否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群防群治制度的现实基础是日益严重而复杂的现实社会治安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能纯粹以此认为群防群治制度必然发挥作用。现阶段并无相关的实证证明群防群治制度的现实作用能卓有成效的实现对基层社会治安状况的有效控制。这都是需要我们努力去解决的问题。
(二)群防群治制度是否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能否分析其具体症结
在群防群治工作的现实运作中存在着褒贬不一评价。推崇的一方认为群防群治制度是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基层的积极参与,能够有效的动员社会大众对违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持对立意见的一方则认为由没有执法权的社会大众参与执法行为既是对执法权的亵渎,也是对执法权滥用的根源所在,会使违法者遭遇不公正的待遇,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两相比较之下,彼此观点都难以为对立方所认同。笔者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偏颇的一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调和。群防群治制度在实然的状态下具有部分的合理性,在对相关症结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可以最大化其合理的一面,最小化其消极的作用。
(三)现在的群防群治制度在技术设计的选择上是否最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通过具体的措施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最优化
现行的群防群治制度更多的是在实践中自发组织和形成的,实现并未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设计,人民群众在自发的参与之下逐渐形成了如何应对类似的事件,并逐步的在本区域内推广,其并没有与法定的执法机关取得定期和正式的联系,缺乏执法机关的指导。同时,由于不同的地方特色,在各个地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异,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并没有在专门机构的反馈之下形成可供推广的政策,致使现今的群防群治工作呈现一盘散沙的状况。如何在技术的层面切实做好群防群治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工作将是对我国社会动员和管理方式的巨大考验。
三、基于新视域观察之下可能的路径选择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对群防群治制度和工作的质疑,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就如何纠正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完善群防群治制度,实现群防群治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做相关的阐释。
(一)尽快推进制度化和实现合法化
针对群防群治制度的合法化危机,最为直接的解决途径无疑是通过立法的程序,有步骤,讲主次,分轻重的将现行群防群治纳入法治机制。将传统的社会治理的方式通过立法的手段表达人民的认可,并最终形成一整套成熟完备的体系。无疑,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国家的治理都应该通过能被广泛接受的法治化途径实现,群防群治制度也理应按照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实现。
具体而言,在对群防群治制度进行法治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首先,按照从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规律,在制度化的过程之中必须强化对地方经验的总结,可以考虑首先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将基础群防群治工作法律化,形成稳定的制度,并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的分析、总结、吸收、反馈,实现制度的最优化;其次,在群防群治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清楚的界定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同时可以以否定性的反向规定对基础群众组织的活动范围加以界定,最终保证在既维护可能的违法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里面涉及到立法技术的问题,需要经由法律专家的细致研究和论证;再次,在群防群治制度化的同时,应该集思广益,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最大程度的反映基层群众对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大众化和技术性之间取得一个良好的平衡点;最后,必须对公共范围和个人隐私加以界定,在维护个人法定隐私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治安。
(二)专群结合,强化专业性
群防群治组织的执法性质要求其必须在专业精神的指导下进行,不能任由公民个人滥用其经让渡来的部分公共权力。为保证群防群治制度的切实依法实行,除了在明文公布的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外,可以考虑下派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到基层辅助基层组织切实的依法执行其职能,要保证基层组织和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通畅,实现良性互动,发挥该制度的最大功效。
在具体可操作的层面上,要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加强专业化的程度。首先,应该严格区分基础群众组织的专业性和执法部门的专业性之间的区别,公民联合体的专业性更多的体现为区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区别,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肆意的侵犯个人的私人空间;其次,在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了紧急处理之后,必须以专业性的精神把案件移交给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再次,在基层组织内必须要有法律专门人才对具体问题给予专业的指导,保证群防群治工作不会偏离其良好愿望,在基础组织内强化组织机构,配置一个专门的机构处理社会治安问题,并辅之以一套成熟的奖惩制度;最后,必须使基础群众组织在处理时间的整个过程之中严格依法进行,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体现专业精神。福建省长乐市在潭头等乡镇率先建立村级群防群治理事会组织,以此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夯实农村基层管防基础,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好转。目前全市已建立村级群防群治理事会30个,并将在全市各镇乡(街道)普遍建立。①www.fj.xinhuanet.com/fzpd/2005-10/27/content_5451194.htm.这也是基层社会组织对群防群治制度的尝试性一跃。
(三)自治化
为保证群防群治基层组织的健康成长,必须尽早给予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培育其主体意识,并以此培养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可以参考现今日益成熟的小区业主治理制度,通过公共的参与,即能使公民个人就与其利益攸关的事情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积极培育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公共空间,这是符合现代化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实现社会自治的重要途径。通过与社会发展潮流趋近必将能够推动群防群治在新场域下发挥更大的现实意义。民智民力永远是我们做好基层治安防控工作永远赖以依托的不竭资源。只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一定能够使群防群治理事会模式不断得到巩固提升,构筑基层治安防控的“铜墙铁壁”在可操作的领域,要厘清执法机构基础组织和公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基本的必须给予基础组织自治的真正权力,而不能使公共权力渗透到基层领域,使公民合法的私权利受到损害总的原则是在公民自治的基础之上尽量体现专业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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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江川)
D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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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111(2011)01-0012-03
2010-11-28
唐经纬(1987—),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