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好贪官”一说
2011-08-15子甫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3期
陕西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受贿案近日开庭。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0万元。其代理律师辩称,李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数退还赃款,还资助过多名孤儿,恳请从宽处理。
贪官资助孤儿做好事,该不该从宽处理?抛却法律,从人性角度来考虑,李建和也算做过一点善事。然而,在法律的概念里,没有“好贪官”一说,司法审判也不能因为他之前资助过孤儿,就对其手下留情、法外开恩。
贪官没有什么好坏之分,只不过贪多贪少、贪大贪小、惯贪偶贪的问题。在我看来,道貌岸然、隐藏很深、善于伪装的“好贪官”更令人恐怖。如果说“坏贪官”令公众激愤,恨不得其早日倒台,那么“好贪官”就是一颗“糖衣炮弹”,其隐形杀伤力亦不可小视。李建和作为副县长,以自己的能力资助几个孤儿,固然是好事。可钱从何来?若资助孤儿的钱是赃款抑或公款,又何足称道?
不少贪官,利用“行善”等方式包装自己,掩饰其违法违纪行为,来换取自身心理上的安慰,这样的官员,谁敢说是“好官”?
(文/子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