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营现象的特点及建议
2011-08-15路公静
路公静
(东营市药品检验所,山东东营257091)
在药品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以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这些产品有的名称用的是药品通用名称,外包装与同一名称的药品相同或极为相似;有的以药品面貌出现或貌似药品,标明所含主要成分为药物成分并表明具有防治疾病的功能和适用范围。这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的出现,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也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1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特点
1.1 品目繁多,批准文号混乱 以食品和保健食品类居多,其次是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和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一个其他的证号或批准文号,以合法的身份上市。批准的部门,主要是各级卫生部门审批的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如卫食字、卫食准字、卫食特字、卫特食准字、卫食证字、卫消字、卫防字、卫妆字、卫食健字、卫健用字等,其次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如国食健字、食药监健用字、食药管械准字、食药监械准字等,还有许多产品仅标示商标注册号或卫生检测报告书编号,实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产品。
1.2 外观相似,与正规药品难分真假 非药品大多使用仿照药品格式命名或者模仿正规药品的名称、外包装。同时,再在其包装上印上“适应范围”、“适用人群”以及各种疑难杂症等词汇,辅以夸大的宣传推销,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误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有的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复方甘草片”、“健胃消食片”。有的产品名称与药品相近或相似,其外包装、成分标示和适用范围与同类药品基本相同,如食字号“斯大舒”、“古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等。非药品基本上含有药物成分,尤其是标示含有中药成分较为普遍。
1.3 进货与销货渠道不规范 非药品大多是由推销员直接送货上门的,多数没有正规的销售渠道,也没有正规的销售发票,不具有可追溯性。与药品相比,非药品既可以冒充药品在医疗机构、药店进行销售,也可以通过商场超市、保健品店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经营许可的限制。因此,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难以追根溯源,而且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范围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药品。
1.4 药品经营市场监管难度大,取证难、处罚难、取缔难厂家在生产此类非药品时善于打“擦边球”,并未在包装和说明书标明有适应证、功能主治,而是使用“适应范围”、“适用人群”、“使用范围”等模棱两可的词汇,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以为其具有防治疾病的功效;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又难以抓到其违法违规的证据,从而使此类事件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2 非药品“药品化”的原因
2.1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根本 现如今非药品如此走红,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经营企业都对其趋之若鹜,究其根源是其背后的数倍于成本的巨额利润。而种种因素造成的监管空隙,使得这种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又不与其所得到的利润成正比。因此,此类产品成为众多厂家和商家青睐的对象,堂而皇之地走上市场。
2.2 消费者药品常识欠缺是前提 作为普通消费者,很少会注意所购产品上有没有药准字号。同时不法商贩更是利用了部分消费者的贪小心理,用“买一送一”、“免费体验”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这些质量毫无保障的非药品。
2.3 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 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并且非药品的成本低、利润高,药品零售企业自然会销售这类产品。另外,多部门共同监管造成的空隙,客观上也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3 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营现象的几点建议
3.1 从源头抓起,杜绝非药品的生产、上市 只查处销售方,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一定要从根源抓起,也就是生产企业,防止非药品进入药品市场。
3.2 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非药品识别能力 借助电视、广播、报刊、展板等信息平台,制作鉴别药品与非药品的专题,指出药品与非药品容易混淆的误区,帮助消费者学会辨识药品批准文号及正规的药品包装、标签,以此提高消费者的非药品与药品的识别能力。
3.3 加强对非药品广告的监测 充分利用数字化媒体广告监测系统,对主要电视台、电台刊播的各类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广告实施在线实时监测。对有冒充药品的情节、涉嫌违法宣传的非药品广告,采取果断措施。
3.4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各环节责任追究制,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3.5 积极寻求部门协作,加强互动 联合卫生、工商、计生、物价、质监等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既形成打击合力,又避免了单一部门执法遇到的“监管有责无权、处罚有理无据”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更适用于基层监管的工作方法,为日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好制度、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