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机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2011-08-15富源县农机局655500陈加胜
□富源县农机局 655500 陈加胜
富源县农业机械逐年发展,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以后发展迅猛,截止2010年11月底,农业兼营运输型拖拉机从2004年的233台发展到2417台、大型耕作机械从2台发展到69台、中型耕作机械从0台发展到28台、小型耕作机械从0台发展到460台。农业机械的发展呈现出保有量不断增加、种类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趋势,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机械被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全县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产和增收。但随之也给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和机遇。
1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1)我县拖拉机挂牌率、驾驶人持证率、农机检验率不高,黑车非驾、人货混装、超限超载等现象大量存在,大部分机手的业务技能相对低下,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观念淡薄,虽然近几年没有出现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但农机安全隐患显而易见,农机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2)农机监理在法律法规中存在职能交叉。《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上对拖拉机的行政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由于农机监理存在这一职能交叉等原因,导致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耕作机械管理形成“真空”状态,致使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呈现蔓延之势。监督手段的缺失,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了困境,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是不作为,进行检查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
3)拖拉机报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县仍有多数拖拉机存在使用年限过长、机械性能下降的问题,机具老化、带病运行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各级政府还没有统一的拖拉机强制报废更新制度和相应的鼓励政策,农机手“重效益、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让这些“老龄”拖拉机仍继续运转,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2 如何解决当前农机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2.1 加快发展,完善“警农共管”机制建设
“警农共管”是解决农机监理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必要手段,可设置公安部门与农机监理部门的联络室作为互动平台,切实解决职能交叉的制约问题,加强对拖拉机的路面管理和源头管理,做到在执法主体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行使道路安全管理权,在执法对象上将拖拉机及乡村道路的安全管理相对独立出来,从而实现对拖拉机的人、车、路“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管理。
2.2 加强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工作
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目前,农机监理系统人员普遍没有危机感,工作推诿、消极散漫等现象时有发生。应该摒弃不公平的分配制度,在单位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末位淘汰制和竞聘上岗制,能者上,庸者下,加大人才改革制度。着重解决大局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纪律意识不强、效能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培养出一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高素质农机监理人员。
2.3 加强监理业务管理
农机监理工作程序规范化就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是保证农机监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例如行为规范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牌证管理制度,廉政建设等,做到责任到人,制度严明。
2.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办公设备
实现监理服务环境规范化是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服务设施规范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农业部开展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活动的要求,在原有的“四公开”基础上,切实做好“一站式服务”,实施“一条龙”办公,让机手一次办理完所办的所有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其次年检审“关口下移”,深入乡村、田院,送检到村、到户,将检审与修理结合起来,将检审与保险结合起来。
2.5 采取措施,建立拖拉机报废更新机制
大量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的超期使用,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威胁着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给农机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解决拖拉机超期使用报废问题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快立法,出台拖拉机报废更新法规,制定拖拉机报废标准,明确报废主管部门,规范拖拉机更新报废程序,适当实行财政补贴,鼓励拖拉机报废更新,并建立可行的拖拉机报废回收制度。从各个方面不断健全完善报废更新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农机安全隐患,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