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旅游文化学:敬复曹诗图先生*
2011-08-15邹本涛
邹本涛
(渤海大学 旅游学院,辽宁 锦州121013)
2009年12月,拙作《旅游文化学新论》(以下简称《新论》)公开发表。文中提出:“国内的旅游文化研究已出现与旅游研究合流的趋势,旅游文化学徒有其名。旅游文化学不应是文化学视角(按:‘视角’应为‘取向’)的旅游学,而应是关于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的学问;旅游文化学不应混同于相关学科,它应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旅游文化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应是旅游,而应是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循此方向,旅游文化学别有天地。”[1]曹诗图先生撰写《略论旅游文化学的主要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一文,在肯定拙作的同时,对其中的某些观点提出商榷。归纳其要点,大致有三:其一,旅游文化研究与旅游研究的合流趋势是合理的,旅游文化学并非徒有其名;其二,旅游文化学应是文化学视角的旅游学,不是关于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的学问;其三,旅游文化学主要应研究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构成体系及旅游文化发展规律,《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与其旅游文化学定义一样殊属不当[2]。这三点分别属于旅游文化学的现状、定位和对象问题,所以,本文仅就上述三点再抒己见,以就教于曹诗图等方家。
一、关于旅游文化学的现状
《新论》开篇指出:“在我国,旅游文化研究已然成学。”在肯定我国旅游文化研究“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作出如下判断:“国内的旅游文化研究已出现与旅游研究合流的趋势,旅游文化学徒有其名。”暗示这种合流是不合理的,旅游文化学地位不稳。《问题》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旅游文化学属于旅游学的分支学科,二者在研究内容上出现某些重复现象和研究合流(旅游文化学研究合旅游学研究之大流)是较正常的现象,旅游文化学应依附于旅游学,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完全独立于旅游学科之外;旅游文化学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还不至于徒有其名,其学科地位尚未动摇,并在逐步提高。争论的焦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旅游文化研究与旅游研究合流的趋势是否合理;旅游文化学是否徒有其名。
相关学科的研究合流是在所难免的,合不合理,不应取决于合流双方是否具有隶属关系,而应取决于各自的目标或使命。如果合流各方的目标、使命相同,或一方的目标、使命已经完成,这种合流就是合理的;如果合流各方的目标、使命并不相同,或一方的目标、使命尚未完成,这种合流就是不合理的。照一般的说法,旅游学是从总体的角度探索旅游发展的基本规律,为旅游、旅游业及旅游学学科建设提供服务;旅游文化学则是从整体的角度探索旅游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旅游文化及旅游文化学学科建设提供服务。显然,旅游学与旅游文化学各自的目标或使命从主要方面说是不相同的,彼此无法相互取代。在各自主要目标或使命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旅游文化研究与旅游研究合流是合理的吗?鉴于两者在局部目标和使命上有相同之处,局部合流是合理的。但笔者所指的合流不是局部合流,而是整体合流(详见《新论》)。
曹先生一方面认为旅游文化学应依附于旅游学,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完全独立于旅游学科之外;另一方面又说旅游文化学不至于徒有其名。令人费解。一个学科是否徒有其名,要看它是否有“其实”,亦即相对的(不必“完全”、“绝对”)“独立实体”。学科是依据学问的性质而划出的门类,而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3]。曹先生既承认旅游文化学与旅游学是两个学科,又否认旅游文化学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的旅游文化学不是徒有其名是什么!笔者主张,旅游学论旅游,旅游文化学论旅游文化,因旅游文化既在旅游之中,又在旅游之外,与旅游既交叉,又独立[4],旅游学与旅游文化学也是交叉独立关系。只是这种声音太微弱了。倒是曹先生的主张拥护者甚众。殊不知,旅游学与旅游文化学若真是曹先生主张的“从属关系、整合关系(母体学科与其分支学科的关系)”,旅游学与其分支学科就是包含关系,旅游学将变成其分支学科的统一体,而其分支学科将变成旅游学的一分子。一门学科,其独立性消失的时候,也正是名存实亡的开始。按先生的设计——“旅游文化学研究合旅游学研究之大流”,旅游文化学不但徒有其名,也注定要名实俱亡。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主张旅游文化学不应依附于旅游学,有必要独立,并不等于支持旅游文化学“完全独立于旅游学科之外”。当“旅游学”与“旅游学科”对举时,“旅游学”是一门学科,“旅游学科”是一类学科,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旅游文化学同旅游学一样按性质均属旅游学科之一员,怎能“完全独立于旅游学科之外”呢!显然,是曹先生把“旅游学”与“旅游学科”混为一谈了。如果“旅游学”等同于“旅游学科”,旅游学与其分支学科就不只是包含关系,旅游学本身也将虚化为旅游学科群的代称而没有自己的核心了。看看今日出版的一些没有独特核心的《旅游学概论》,再看看一些学者设计的没有“旅游学”位置的旅游学科体系图,可知有此误解的何止一人!
至于“旅游文化学的学科地位尚未动摇,并在逐步提高”的判断,在笔者看也未来免过于乐观。学科的兴衰有多重指标,其中最重要的指标是研究队伍的强弱。回眸20世纪90年代,旅游文化学科何等兴盛:许多名家脱颖而出(这些名家至今仍在旅游学界大名鼎鼎,恕不例举),各种理论精彩纷呈。转瞬间,又过了10年。按理说,有这么好的基础,有这么长的时间,今日的旅游文化学科应该更加兴旺了吧?但放眼展望,直可用8个字来形容:青黄不接,惨淡经营。当年奠定旅游文化学基础的大家们大多转战旅游规划领域,已经没有几个固守亲自开辟的旅游文化阵地,继续完善其10年前草创的旅游文化理论;后起之秀虽不乏其人,但能称得上旅游文化学领军人物的又有几人?尽管这是暂时的,但毕竟是严酷的现实。
二、关于旅游文化学的定位
《新论》指出:“旅游文化学不应是文化学视角的旅游学,而应是关于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的学问”,《问题》针锋相对:“‘旅游文化学是文化学视角的旅游学’这种观点基本是正确的,不存在所谓的错误。”“旅游文化学是旅游学与文化学的交叉(或边缘)学科,该学科主要应是从文化学的视角研究旅游活动,从学科的切入点或取向上讲主要是从文化学的视角(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为依据)研究旅游现象与本质以及旅游发展规律。”各自的论据基本来自对相关学科的类比论证。老实说,这种论据未能抓住关键。关键是什么呢?是学科定义的立足点——逻辑起点。判明逻辑起点的正误,学科定义的优劣也就彻底明了了。这是一个釜底抽薪式的解决方法。
定义旅游文化学,有两个逻辑起点可供选择:一是“旅游文化与学”,二是“旅游与文化学”。前者以旅游文化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以某些学科(如文化学、旅游学)为研究视角;后者以旅游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以文化学为研究视角。第一逻辑起点不强调以哪些学科为研究视角,只强调以旅游文化为研究对象,显然是对象第一,视角第二;第二逻辑起点虽然视角、对象均很明确,由于特别强调文化学视角,对象地位相对下降,实际是视角第一,对象第二。旅游文化学定义的逻辑起点应如何选择?笔者认为,应弃第二逻辑起点,选取第一逻辑起点。理由有二:
首先,旅游文化学定义以“旅游与文化学”为逻辑起点,将颠倒对象与视角的关系,舍本逐末;以“旅游文化与学”为逻辑起点,则不存在这一谬误。如前所述,“旅游与文化学”这个逻辑起点强调视角第一,对象第二;“旅游文化与学”这个逻辑起点强调对象第一,视角第二。在旅游文化学中,对象与视角谁决定谁,应该是不难判断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研究视角是研究者选择的,只能发现对象,不能构建对象。就连人们对研究视角的选择,也要受研究对象的制约:旅游文化属于文化现象,由此决定必须用文化学视角观察旅游文化;旅游文化与旅游活动重叠交叉,由此决定研究旅游文化还须用旅游学视角。由于旅游文化具有社会、经济、文化、审美、地域等多重属性,除文化学、旅游学视角外,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文化学、美学、地理学等学科也都是研究旅游文化的可用视角。唯其如此,“旅游文化与学”这个逻辑起点也不特别凸显某一视角。不凸显某一视角,不意味着上述视角等量齐观。研究旅游文化,文化学和旅游学两个视角无疑最为重要。不借助文化学,无法解释旅游文化现象;不借助旅游学,对旅游文化现象的解释注定不完整。不管是哪种情况,旅游文化学都难以成“学”。
其次,旅游文化学定义以“旅游与文化学”为逻辑起点,将抹杀旅游文化学的独特内涵,使之成为影子学科;以“旅游文化与学”为逻辑起点,则不存在这一弊端。如前所述,“旅游与文化学”这个逻辑起点以旅游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旅游文化与学”这个逻辑起点以旅游文化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众所周知:旅游学是以旅游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并以此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以“旅游与文化学”为逻辑起点的旅游文化学定义也将以旅游等为研究对象及核心概念,旅游学与旅游文化学有何区别?如果说区别在于旅游文化学突出文化学视角,这样的旅游文化学其实是文化学取向的旅游学。学科是根据学问的性质划分出来的门类,没有独特属性的旅游文化学,怎能算是旅游学科群中的一个门类?一定要说“是”,那也只能是一门影子学科。旅游文化学定义以“旅游文化与学”为逻辑起点,强调对象第一,也就是把研究对象旅游文化作为本学科最重要的标志。由于其他学科均不以旅游文化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旅游文化学与其他学科的根本区别由此立判,旅游学科群中自然有其独立的地位。
显然,《问题》主张的旅游文化学定义——旅游文化学是文化学视角的旅游学,同许多旅游文化学定义一样是以“旅游与文化学”为逻辑起点的,错误的逻辑起点,必然导致错误的定义(《问题》还有一个旅游文化学定义:“旅游文化学是研究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构成体系以及旅游文化形成发展规律的学科。”因逻辑起点不明且只此一句,当属作者思维“逸出”之语,非作者所力主,姑不论)。上述逻辑起点的错误,不正是《问题》主张的旅游文化学定义的错误吗?《问题》所批评的旅游学科群大量内容重复交叉,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视角决定论”造成的:既然一门学科同另一门学科的区别主要不在于对象而在于视角,这些学科当然可以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想不重复都不行!《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定义是以“旅游文化与学”为逻辑起点的,基于正确逻辑起点的旅游文化学定义,虽不中,亦不远矣!
曹先生在谈到母学科成立依据时,也赞成“对象决定论”,这样一来,同一学科群母子学科的成立依据岂不是“双重标准”?母学科成立与否由对象决定不会乱套,子学科成立与否由对象决定“容易乱套”,这在道理上说得通吗?先生的这种主张应是现实中学科分类的反映——目前国家的学科分类正存在着这样的“双重标准”。必须指出,这种“双重标准”的归类可能便于一时的操作、管理,却不是科学的,这一点早为学界所证实。“双重标准”用于学科分类尚不科学,何况用来判断学科成立与否!
三、关于旅游文化学的对象
研究对象的确定受多方面的制约,既有现实方面的(依据现实需要),也有逻辑方面的(遵循逻辑规则)。在不同情况下,现实制约和逻辑制约作用不同。在选择哪些对象作为研究重点时,主要受现实制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在确定一个学科有哪些研究对象时,主要受逻辑制约,必须服从该学科的定义,主次兼顾。我们讨论的研究对象属于后一种情况,因此,首先应接受逻辑制约。换言之,确定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首先应以旅游文化学定义为基础。笔者把旅游文化学定义为“关于旅游文化系统与旅游文化研究的学问”,所以提出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应是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对《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的表述,《问题》一文提出不同意见:(1)“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这句话(按:应为联合词组)不过是“旅游文化”的引申说明,《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表述有同语反复和同义反复之嫌,且指意比较模糊,即容易被人理解为旅游文化学是研究旅游文化(系统、研究)的学问。(2)笔者主张的“旅游文化系统——旅游体验文化、旅游介入文化”与流行的“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旅游介体文化”体系在研究内容上没有本质区别,旅游文化的概念、形成及影响因素,旅游文化学的定义、特征与研究方法等不是旅游文化学研究的主要内容。(3)“旅游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应是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构成体系及旅游文化的形成发展规律”。
关于第一点意见,我想应是曹先生理解有误。“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这句话并不是“旅游文化”的引申说明,《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表述也没有同语反复、同义反复和指意模糊的问题。
在《新论》中,笔者是这样阐述旅游文化系统、旅游文化和旅游文化研究的:旅游文化系统包括旅游文化自身及其影响因素①,前者如旅游文化的概念、结构、类型、特点、功能、地位、形成、建设、历史、未来等,后者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因素及其影响过程;旅游文化研究包括旅游文化研究的过程与成果,如旅游文化研究的理论体系、概念范畴,旅游文化研究的对象选择、方法运用与意义概括,旅游文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旅游文化研究的条件、特点与规律等。旅游文化影响因素和旅游文化研究虽与旅游文化有关,却不是“旅游文化”所能概括的。旅游文化的影响因素与旅游文化一样属于旅游文化系统方面的要素,是不以研究者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旅游文化研究的理论体系、概念范畴等则属于旅游文化研究方面的要素,更多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意识。旅游文化系统与旅游文化研究是并列说明的,旅游文化是放在旅游文化系统中说明的,怎么能说“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这句话不过是“旅游文化”的引申呢?
所谓同语反复是指被定义的概念出现在定义中;同义反复是指相同的意思反复表达;指意模糊是指表达不清。在《新论》主张的旅游文化学界定和旅游文化学对象的阐释中,作为被定义的概念“旅游文化学”和“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并未出现在其定义之中,谈不上同语反复;“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这个联合词组是分别出现在旅游文化学界定和旅游文化学对象的阐释中,但这充其量叫“同字反复”,是允许的;旅游文化学界定和旅游文化学对象的阐释采用的是主(语)表(语)句式,“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在前者是定语,在后者是表语,并不导致被阐释的两个概念意思雷同,也谈不上同义反复,况且这是确定对象的必然要求(见前);原文“关于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即使由先生转换成“研究旅游文化系统及旅游文化研究”,也是合乎句法的,只是由介宾结构转换成动宾结构,不比原文更通顺罢了。旅游文化、旅游文化系统和旅游文化研究不是一回事,《新论》已经作了专门解释,却依然理解为旅游文化包括旅游文化系统和旅游文化研究,不知怎样表述才能指意清楚呢?
现在谈谈对曹先生第二点意见的看法。
曹先生认为,笔者提出的“旅游文化系统——旅游体验文化、旅游介入文化”不过是绝大多数旅游文化研究者赞同的“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旅游介体文化”的另一种说法,二者在研究内容上没有本质的不同。读后真的感到非常遗憾。笔者的旅游体验文化、旅游介入文化概念正是基于“三体文化并非全是旅游文化”这一判断才提出来的,并以此为中心构建了全新的旅游文化理论(姑称之为“体验—介入”的旅游文化理论),全部成果集中体现在拙作《旅游文化学》(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之中。笔者在该书后记中不无自豪地宣称:“本书是以大学教材形式撰写的旅游文化学专著,其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决非虚言。该书出版第一年即销售4 000册,大陆及台湾多家高校用为指定教材,原因也正在于此。“体验—介入”的旅游文化理论与“三体”的旅游文化理论在研究内容上有无本质的不同,相信细读此书的读者比较之下不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曹先生还认为,旅游文化的概念、形成及影响因素,旅游文化学的定义、特征与研究方法等是教材(无论何种版本的教材)的开篇导论都应该研究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可以不作为旅游文化学研究的主要(或主体)内容。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旅游文化的概念一直是国内旅游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至今没有定论;旅游文化的形成及影响因素事关旅游文化的来龙去脉,学界却不甚了了。如此重要且亟待解决的旅游文化问题,怎能不列入旅游文化学研究的主要(或主体)内容呢?既然是“开篇导论都应该研究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难道旅游文化学导论的最基本问题不应是旅游文化学研究的主要(或主体)内容?
至于说旅游文化学的定义、特征与研究方法等不是旅游文化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更令人不解了。旅游文化学的定义、特征与研究方法属于旅游文化学的元理论,是旅游文化学之为“学”的品质所在。没有了这一部分,旅游文化学的“学”的品质便不充分。旅游文化学所以成“学”,这一部分功不可没,旅游文化学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严格的旅游文化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①,那时旅游文化研究并不称“学”。随着旅游文化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对这种研究本身进行反思,其中包括旅游文化研究怎样成“学”、有何特点、如何研究等。旅游文化学呼之欲出。20世纪90年代,作为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上述问题正式同旅游文化一起纳入旅游文化论著之中,于是,学术领域出现了第一篇以旅游文化学为题的文章[5]和第一部以旅游文化学为题的著作[6],旅游文化学至此成“学”。作为旅游文化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之一,其自身的定义、特征与研究方法等至今都没有搞清楚,以致成为自身发展的瓶颈,旅游文化学怎能弃之如敝履呢!
关于第三点意见——旅游文化学的研究对象应是“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的构成体系及旅游文化的形成发展规律”,笔者认为,这个结论即使抛开逻辑起点的对错不论,在表述上也有不妥。如前所述,“在确定一个学科有哪些研究对象时,主要受逻辑制约,必须服从该学科的定义,主次兼顾。”《问题》主张对旅游文化学的理解是:“旅游文化学是文化学视角的旅游学”,“旅游文化学是旅游学与文化学的交叉(或边缘)学科,该学科主要应是从文化学的视角研究旅游活动,从学科的切入点或取向上讲主要是从文化学的视角(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为依据)研究旅游现象与本质以及旅游发展规律。”按此要求,《问题》所确立的研究对象应是“旅游”或“旅游现象与本质以及旅游发展规律”。但《问题》对主张的旅游文化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却是“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的构成体系及旅游文化的形成发展规律”,难道“旅游”或“旅游现象与本质以及旅游发展规律”可同“旅游与文化的关系和旅游文化的构成体系及旅游文化的形成发展规律”互换吗?显然不可以,因为两者内涵大不相同——前者重心在“旅游”,后者重心在“旅游文化”。看来,在旅游文化学对象的选择上,曹先生同许多学者一样,依然游移于旅游与旅游文化之间而未有决断。旅游学是研究旅游的,旅游文化学就应该研究旅游文化,名实相符,各得其所,还有什么犹豫的?
注释:
①一般认为:旅游文化研究以西方为最早,始于二战前后。误。旅游文化的出现,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旅游文化的发现,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没有对旅游文化的认知,自然谈不上旅游文化研究。1978年,美国人类学家丹尼森·纳什指出:旅游者同其他角色一样,也有自己的文化,进而提出“tourist culture”这一新的概念,并以此概念为中心,分析了尼斯地区1763年至1936年贵族旅游文化的变迁。(Dennison Nash,The rise and fall of an aristocratic tourist culture:Nice:1763–1936[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Volume 6,Issue 1 ,January-March 1979,Pages 61-75)“tourist culture”作为西方用以表述“旅游文化”的常用词汇之一,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使用的,此后,西方用以表述旅游文化的其他词汇如“tourism culture”、“touring culture”、“travel culture”等也不断出现在学术刊物之中。也是在1978年,中国学者于光远提出了“旅游文化”的概念(于光远,马惠娣.关于文化视野中的旅游问题的对话[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5):13-18),这在中国尚属首次。此后,中国的旅游文化研究蓬勃兴起。所以,严格的旅游文化研究应始于20世纪70年代,绝对时间是1978年。
[1]邹本涛.旅游文化学新论[J].旅游论坛,2009,(6):797-800.
[2]曹诗图.略论旅游文化学的主要问题 [J].旅游论坛,2011,(5):104-107.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1547,1528.
[4]邹本涛,谢春山.旅游文化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43.
[5]唐友波,等.旅游文化学发凡——一个文化学的视野[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4-12.
[6]郝长海,曹振华.旅游文化学概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