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义
2011-08-15李梦思
■ 李梦思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行动准则,也是人们所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尤其在现在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大调整的变革时期,对正义的研究更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
一、正义的起源
正义起源于在古代落后的生产的条件下,物质资料相对匮乏,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为了改变那样的状况,社会便产生了对于正义的要求。
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基础,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不足必然引起人们对于资源分配问题的关心。物质条件的匮乏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在物质资源相对不足和占有不均的情况下,便有可能造成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冲突,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人们的幸福,正义则是旨在阻止和平衡这些冲突,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
由此可见,正义产生于私有财产出现之后,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
二、正义的概念
从正义的起源可见,正义就是来源于对非正义现象的否定。赫拉克里特说,“如果没有不义,人们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正义就是在扰乱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那些非正义的行为中被逐渐认识到和发展起来的。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某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强调了正义对于个人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这种对权力的保护中,基本自由的权力更是要求平等不容侵犯,因为基本自由是正义的基础。只有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才能摆脱他人的束缚,实现对自身价值的追求。
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中写到“我们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着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情而不互相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体现了其关于正义的观点——正义就是社会各阶级,各安其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使得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利和责任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因此,综合这两方面的描述,我们变得出了正义的基本含义:在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平衡,使社会能够稳定发展。
三、正义的相关概念
1.善、正义和国家的关系。善是人类的最高价值,是人类的最高道德目标,而正义是为善服务的,是善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如果一件事是违反善的准则的,那它就不是正义的。
正义是国家的基础,通过国家来执行和维持。正义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关系经常发生冲突,这就使不正义成为可能。于是就需要一个高于双方的第三放出来充当裁判者的角色,使得不正义得到惩罚,正义得到肯定,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在这里国家被赋予了两种属性:第一,公正性,国家不属于任何利益团体,而是高于它们的裁判者;第二,权威性或强制性,能够对不正义的行为进行强制处罚。但是,这只是国家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虽然具有正义性,但是它主要还是对当权阶级利益的代表和维护。
2.对公平、公正和正义的辨析。“公平”指的是人们在利益关系上按照某种社会所确定的原则或标准同等地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公平关心的是人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以利益分配对称为核心内容,对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合理规范和价值评价。
“公正”是研究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是人类对于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合理设计和理想安排。它注重的是均衡和合理,是根据不偏不倚的原则,使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与成员之间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关系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正义则是对善的理念的追求,是对公正和公平的超越,是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的基本均衡。正义是关于社会整体结构和制度安排的伦理善性。
3.正义与自由、平等的关系。阿德勒曾指出“在自由、平等和正义三者之间,只有正义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是至善。一个人可能想要太多的自由或者过分的平等,他这种自由和平等可以超出他和别人相处时所应该具有的自由和平等。但正义则不然,没有一个社会是过分正义,没有一个人的行为对于他自己或者对他周围的人来说是太正义了。”
这说明正义是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限制。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正义约束个体自由,保证人们之间具有相同的自由权利,从而防止了相互之间自由权利的冲突。正义也反对盲目的平等,如果一味追求平等而不顾后果,最终可能只会成为一种平均主义,而这往往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前进。正义约束自由和平等,对它们划定合理的界限,达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步前进。
虽然正义限制了自由,但是这只是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却是实现整个人类自由的条件,只有在正义的保障下,个体自由才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因而,人类整体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才能得到实现。
四、正义理念的发展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念,是人类对社会复杂利益关系的规范和调节的自觉要求和对人类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望的不懈努力。人是活动的存在,因而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正义也是流动的,是历史性的。正义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主题。
1.古希腊和中世纪的正义观。正义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在前苏格拉底时期,正义被作为一种朴素的宇宙论被人们认识到。那时的正义是指某种超越人类力量范围的维系着宇宙万物平衡、和谐、稳定关系的一种秩序。
到了苏格拉底以后,正义的主题从宇宙论转向了指导人类行为的伦理准则。苏格拉底认为非正义来源于人的贪婪,而正义作为非正义的反面就要求人的自制。柏拉图以后,正义的观念则作为十分重要的问题被更为系统和清晰地展现出来。在柏拉图那里,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只专注于自己的工作,不越俎代庖:如果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被定义为善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体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务的‘平等’(均等)观念。”
在中世纪,神学家将正义化身为上帝,而上帝则被看成是“至善”的代名词。“博爱”是实现正义的途径。在上帝的关爱下,人人平等,人们只有通过行善积德,才能摆脱自己的罪恶之身,得到上帝的宽恕,进入天堂。
总之,在古希腊和中世纪,正义始终是人们的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被赋予了许多伦理的价值期待,是人们对理想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向往和追求。但是也明显地体现出它对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关注。
2.“德性”的正义观和“理性”的正义观。近代的哲学家们开始从人们的内在本质寻找正义的根源,因而产生了“德性”的正义观和“理性”的正义观。
十六—十八世纪的“人性论”者,从经验和感觉出发,反对理性,认为除可感的世界之外,不存在超验的客体;并且认为在人性中存在着普遍的情感,如利他精神、同情心、仁爱等“德性”,而这些“德性”就是正义。例如,休谟就认为:正义起源于物质的限制和利他精神的缺乏,为了实现正义,人们必须培养自己利他的德性。
理性思想家们将正义理论的目光转向了道德原则和绝对精神等抽象的理性的方向。先验哲学家康德认为正义行为遵循的是普遍道德的法则。康德将其正义定义为“那些能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协调的全部条件的总和,即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意志相结合。”康德从绝对命令中引申出正义来,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可以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理性基础。黑格尔认为正义的实现就使绝对精神的现实化过程。
3.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当代正义理论。
(1)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以往的哲学家都是从思辨的角度,以概念和原则来思考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正义问题。马克思认为这种思辨的正义是脱离人们现实生活的形而上学的理论,无助于人类现实生活中的正义问题的解决,并要求从人的现实境况中,从实践的角度来理解正义。
马克思从人的实践活动着手,通过对财富来源和市民社会的分析,揭示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异化和剥削;通过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得出正义问题的解决必须推翻私有制的剥削,建立共产主义,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使正义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2)罗尔斯的当代正义观。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力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罗尔斯的正义是公平的正义,其主题是社会权利和利益的公平分配。“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里包含了罗尔斯的两个分配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分配原则。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分配原则,也就是说正义的社会必须首先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再对社会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现象进行合理的规划。在罗尔斯看来,如果一个社会既能保障在其中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又能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上的人最有利,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3)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异同。马克思和罗尔斯都认为正义问题产生于物质资料的匮乏。正是这种匮乏产生了物质资料占有的不平等,从而引发了个体与个体或者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和斗争。他们都期望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找到一套合理的制度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使正义问题得到解决,是实践的正义。
虽然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正义观都是实践的正义观,但是它们也存在着许多差别。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要求通过生产关系的革命,打破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和平等;而罗尔斯则立足于现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差别原则使现有的分配制度更为合理。因而,罗尔斯的正议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良政策,只能实现相对的自由和平等。并且,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而马克思通过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分析,认为不可能存在一套对一切社会历史形态普遍适用和有效的正义原则。马克思指出,任何特定的正义原则只能是适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生产方式不断发生着变化,因而不可能有通用有效的正义原则。
[1]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休谟.道德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阿德勒.六大观念[M].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