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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2011-08-15李素贞

群文天地 2011年2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文书裁判

■ 李素贞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构建对强化司法权威、建立职业法官队伍、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窄、方式单一以及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等都影响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功能发挥。文章旨在探讨相关措施来完善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审判公开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没有涉及裁判文书公开。然而,“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其价值不仅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阐释和创设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理结果的载体,其公开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设置审判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因此,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与应有内涵,裁判文书公开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功能

1.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权威。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司法工作的透明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审判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应有相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而且存在,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监督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增强他们对于法院裁判的认同;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法院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法院在民众中的形象,强化司法权威。

2.有利于建立职业法官队伍。职业法官不仅要精通现行法律制度,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裁判文书是法官适用法律而做出的审理结果,其不仅体现了法官的法律功底,更能反映其职业道德修养。

3.有利于普法教育,推动法制建设。诉讼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了解有关法律。在有条件的地方,网上公开更裁判文书能让广大民众知晓相关法律,这对于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范围与方式

2011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重视裁判文书的功能,即有利于实现司法监督与司法公正。该草案又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中需载明裁判所依据的理由以及裁判结果。关于裁判理由的公开,大多数学者都是持赞同态度的。因为“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因为裁判文书不仅承载着裁断诉讼利益的功能,更承载着展示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功能。

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仅限于裁判文书的基本事项,且大都写的较为笼统。裁判文书也仅仅是对当事人公开,还没有对普通民众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一般采取书面方式,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发展得有声有色,如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早就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施行。

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

审判公开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公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尚有些不足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鉴于裁判文书所涵盖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应重点公开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理由。裁判文书所认定事实的公开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而裁判理由的公开则利于防止司法不公。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判决理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写的较为简略和抽象,让人有“雾里看花”的感觉。

其次,立法应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已经涉及到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但规定太笼统,没有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裁判文书的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无明文禁止的,尽量公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不公开时也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最后,设置相关制度予以救济。裁判文书公开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社会公众。针对不同的公开对象,可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裁判人员若没有及时的公开,规定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或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查监督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比照行政诉讼中有关政务公开的制度予以解决。

[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J].中国社会科学,2000.

[2][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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