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完善校企合作的思考
2011-08-15谭海红
谭海红
法律视野下完善校企合作的思考
谭海红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合作培养具有全面素质人才的教育模式。按校企合作的深度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浅层次合作。学校根据企业和市场所需,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逐步形成产学合作体。二是中层次合作。学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横向联合体,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三是深层次合作。学校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经济研究方向,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工艺技能、物化产品和经营决策,实现“教学一科研一开发”三位一体。从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实践现状来看,校企结合的主要形式还主要是处于浅层次的初级阶段和刚开始的中层次的起步阶段,停留在是“校外实习”方面,即学校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为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或—定的实践技能,而安排学生到企业一线进行实习,为期不等。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过程中又遇到了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瓶颈制约,有必要从法律制度角度来探讨如何更好地完善和推进校企合作。
一、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推动职业教育走向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轨道。《劳动法》、《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一方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会认识,明确了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初步规定了职业教育领域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这也标志着国家对职业教育进入相对成熟的管理阶段。
(二)改善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国家多次召开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国务院和各部委相继出台数百个文件和条例,仅教育部门就出台130多个;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一些相关政策。通过立法促进了问题的解决,也创造了有利于职业教育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
(三)发挥保驾护航作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职教法》等法律实施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突破性发展:在办学思想上,提出了“大力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
二、校企合作发展中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只有《职业教育法》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处在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在相关法规执行监督方面基本处在真空状态,对于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而事实上未履行何种责任应如何制约,政府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从而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流于形式。
(二)政府相关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出台《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随后各级政府相继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文件,但是对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质性指导力度不够,使得国家很好的政策得不到落实,税务、人事、教育等部门分属不同的系统,没有进行很好地沟通,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力,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给予合作企业的优惠政策的规定比较笼统。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各地方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如对捐资助学职业教育、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具体按什么规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的实施准则。
三、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举措
(一)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我国目前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多是以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办法”等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而缺乏强制力保证实施。应当考虑在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框架下,制定统一的《校企合作办学法》。
(二)出台配套法规规章,增强可操作性。200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上作出了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的第十、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都是具体针对校企合作的,对企业明确规定应提取职工收入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其他立法机构应在不违背《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办学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可行、更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促进校企合作。如宁波市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各地方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条例来促进校企和作的顺利开展。
(三)签订校企双赢的协议,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作伙伴
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是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其经济实力优势而凌驾于他方之上。
总之,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和出路,只有激发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需求与愿望,才会形成合作的动力,校企合作才会更有生命力,我国职业教育才能可持续性发展。国家应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谭海红 山西交城人 1976年--讲师主要从事法律教学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谭海红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