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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社会管理误区

2011-08-02柳博隽

浙江经济 2011年13期
关键词:矛盾群众政府

文/柳博隽

创新社会管理须加快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相对于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我国的社会管理则较为滞后,已然成为了发展的短板。利益分化加快,贫富差距拉大,群体事件多发,社会矛盾复杂,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峻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但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进程相比,社会管理创新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要避免由于思维上的定势和观念上的偏差而导致实践层面步入不应有的误区。

一是要避免将社会管理的目的理解为维稳求安。转型发展带来的各种价值观碰撞、利益诉求冲突,使当下的社会成为了一个矛盾的多发期。一些地方政府由于长期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维稳压力巨大。加之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对社会稳定愈加注重,而社会事件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极易放大,甚至会导致相关官员丢掉“乌纱”。因此,一些官员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平安无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攻目标。一旦出现社会矛盾,首先想到的就是“捂、瞒、压”。其实,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把社会管成波澜不兴的“一潭死水”,而是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的是强调尊重多元的价值理念,倡导不同的行为模式,倾听各异的利益诉求,重视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

二是要避免将社会管理的取向等同于加强管控。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要加强政府对群众的治理和管制,往往沿用传统的高压、专制、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群众的纠纷和种种社会问题,将百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正当行为,一概视同“刁民”和“暴民”的行径。遇到突发事件,则习惯于运用强制力量来平息事件。按此办理的结局,就可能如同“弹簧理论”,反而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所以,创新社会管理,其实功夫在“管理”之外,也即通过强化服务意识、搞好公共服务来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在实践层面,如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取消不适当的规制,不再抱着公章收费、凭着许可拿钱,就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良好开端。

三是要避免将社会管理的主体认为是“政府包办”。社会管理不等同于政府管理,“公权力也有触及不到的角落”。正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是要形成并健全四种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而不是其中单一主体权利的无限扩张。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重要的是要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形成卓有成效的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政府虽然责无旁贷,但更需强调综合协调,强调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要把社会的事务更多地交还给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注重对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改进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

四是要避免将社会管理的内容简化为“富民”、“惠民”。当前很大一部分管理者认为,现在的社会矛盾无非是物质利益问题,凡事都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化解,而没有看到这些矛盾有一些是由于群众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所引发的。这一片面认知导致对公民的其他基本权益,包括经济以外的文化、环境权益等的漠视,进一步成为引发社会纠纷的导火线。我国总量虽已高踞全球第二,但个省会城市居民仍然感到不幸福,一些官员更是困惑于为何百姓总是“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改善民生虽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性内容,但也要避免机械地运用“物质满足”的方式,所谓“好施小惠,行之不远”。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加快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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