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与思考
2011-07-27贺德方
贺德方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38)
随着全球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研发投入的不断加大,强化和完善科技管理成为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科技成果的创造和转化是科技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不仅关系到科技是否能真正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也关系到不同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提高。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科技管理理念以及不同创新主体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认识不同,以至于在科技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相近的概念或指标,如科技成果的不同分类及评价指标、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多种不同概念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率等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由于目前尚缺乏对这些概念或指标进行统一的界定和分析,使得容易影响社会公众对我国科技管理的客观认识;另一方面,这些概念或指标都具有特定应用范畴,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可比较的统计口径,以至于在应用不恰当的概念或指标来评价我国科技发展状况以及做国际比较时,往往会产生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如目前一些关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报道已经对社会公众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因此,迫切需要对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应用范畴,为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及客观地评价我国科技发展状况提供支撑。
一、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科技成果可以理解为通过科技活动所产生的成果。由于科技活动涉及研究开发(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服务3个部分,因此从广义上讲科技成果应包含这三类科技活动所对应产生的成果。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的定义,其多是从狭义的方面,即从研究开发这一方面来对科技成果进行界定或分类。例如,根据我国1986年出版的《现代科技管理词典》对科技成果的定义,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1]。科技成果的分类是对科技成果这一概念的进一步明晰,尽管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给出了不同的科技成果分类方式,但其内涵也都主要限定于研究开发的三个环节,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例如,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颁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成果、技术成果、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的阶段成果三类[2];而在198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则将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的一定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以及科学理论成果五种类型[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软科学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软科学成果常被单列为一类成果,与研究开发类成果并列。例如,目前普遍接受的科技成果分类是原国家科委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的分类,即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4],并在今后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中作为科技成果性质的分类标准。
“科技成果”是我国科技管理的专有名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科技管理相关词汇中,没有发现类似于我国“科技成果”的统称,而一般以论文、论著、科技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等作为科研项目研发所取得的具体结果。此外,与“科技成果”字面意义相类似的概念有“Output”和“Outcome”,但这两个词的实际含义一般是指“产出”或“结果”,在美国主要用于从宏观上描述科学研究对经济、社会和科学的贡献,而非我国普遍所指的具体的科学研究结果。由于我国与国外在科技成果概念上的理解差异,因此目前国内外开展的国家间科技产出比较研究中多用一些可比较的指标来进行比较,如国际科技论文总数、发明专利授权量等。
从目前我国科技管理工作实践看,对科技成果这一概念的认识已经趋于一致,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活动的产物;第二,科技成果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即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第三,科技成果必须是经过认定的。因此,我们认为满足以上3个基本条件,可以称作为科技成果。关于科技成果分类,目前多是从研究开发的角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其中按照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分类方式已经普遍接受并成为科技成果统计的标准口径。但是,由于在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鉴定、转化工作中往往具有特定的指向,以至于面向社会公众应用科技成果这一概念时容易混淆。根据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及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可用于鉴定和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描述,这些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应用技术成果,而不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从国内外关于科技成果概念的比较上看,我国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的统称,可以看作是经过认定的科研活动产出的集合,而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论文、专利等具体的科研活动的产出。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
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广义的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包含从知识的生产到最终生产力的形成这一创新链条中各个环节的转化,如基础研究所产生的新知识、新理论的传播、共享与普及可以视作为转化,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环节所产生的新技术、新装置的应用、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视作为转化,软科学的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用也可以视作为转化;而从狭义的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侧重于创新链的末端,即应用技术成果向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国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的官方界定多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例如我国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5]。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类似,并用于表示技术研发完成后、面向生产应用的科技活动的概念还有许多,例如科技成果应用、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成果应用是指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而科技成果推广则是指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延续使用和扩大使用。科技成果商品化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为可工业生产的、有市场销路的新产品,或在生产、建设实践中可实际运行的新工艺,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活动。技术转移是指技术从一个地方以某种形式转移到另一地方,既包括从科技成果的研制单位向使用部门的转移,也包括科技成果在使用部门间的转移[6]。
与“科技成果”的概念类似,“科技成果转化”一词也是我国科技管理工作专用的名词之一。国外并没有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完全相对应的名词,一般使多“技术转移”这一概念来代替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技术转移的定义,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AUTM)认为技术转移是科学研究机构向其他机构团体转移新技术和创新的使用和商业化的权利。技术转移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创新、通过公开科学研究为创新申请专利、以及向产业界的商业化发展提供使用创新的许可权[7]。欧洲科学技术转移职业联盟(Association of European Science & Technology Transfer Professional,ASTP)认为技术转移活动总体上包括与识别、记录、评估、保护、市场化、技术许可(包括商标许可)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的活动[8]。英国大学研究与产业联合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Industry Links,AURIL)则强调“知识转移”(Knowledge Transfer)的概念,认为知识转移是技术、技巧、经验、技能从一个机构向另一个机构的转移,从而促进创新、带来经济效益、推动社会发展[9]。
从这些概念的内涵上看,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相关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科技成果应用相比,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的是科技成果物化为新产品、新工艺等,并能形成经济社会效益,而科技成果应用则只强调应用活动本身,不侧重于应用效果。与科技成果推广强调的大规模使用相比,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看作是科技成果推广前的科技活动,侧重于强调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可以认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结果。与前面几个概念相比,技术转移强调的是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动以及在空间上的移动,其中技术可以不改变本身而以转让、许可的形式在技术供方和授方之间进行转移,也可以通过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的形式使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而通常后一种形式也可认为是科技成果转化。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强调的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程度,只有在技术成功的基础上,经过试验开发、商品化、产业化等过程,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才完成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只停留在某一阶段,没有形成产业化,即使获得经济效益,也不能认为完成转化[6]。此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概念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特指的是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所获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而不包括企业自身研发所获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在使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国外技术转移进行性比较时,需要特别注意其内涵上的差异。
表1 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及侧重点
三、关于科技成果的评价与认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评价科技成果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方式。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出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10]。科技成果鉴定一般要从成果的创新性、技术特征、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检测结果、达到的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科技成果鉴定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在实际的科技成果评价中,科技成果的效率和效果这两个概念容易与科技成果效益相混淆,以至于影响鉴定的结果。科技成果的效果是指科技活动产生的一切有用、无用甚至有害的结果。效果没有量的大小,而只有好坏之分,性质之分。从性质上分,科技成果效果一般可以分为学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类。科技成果效率是科技成果的一个内在概念,一项科技成果的效率就是为活动该项成果所实际耗费的资源与预期耗费的资源之比较。与科技成果效果、效率相比,科技成果效益是从经济社会角度对科技成果的一种评价,没有学术效益的说法;效益只有量的大小,没有质的差异[6]。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与我国“科技成果”类似的概念,因此在科技成果评价方面也缺乏与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对应的名词。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科技成果鉴定”相似的概念是科技评估,然而由于其内涵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所使用的评价指标也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所使用的科技评估是针对科技项目、科技计划、科技政策实施绩效的一种科技活动,由于其评价的对象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其所使用的指标也有差别。例如美国对于基础性科技项目的评价主要根据阐述基础理论的论文发表情况及被同行引用情况进行评议;而应用性研究则通过专利审查、合同验收或根据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给出客观的评价。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重点针对应用技术成果,所以其评价指标较为具体和固定。因此,从评价的范围看,国外的科技评估的内涵要远远大于我国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
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测度
科技成果转化的测度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目前国内外还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测算标准和指标体系。在我国社会新闻媒体报道以及基于非官方统计的相关研究中,“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一个常用来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指标。尽管“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词在新闻媒体报道以及基于非官方的相关研究中频繁出现,但是这些报道和研究很少对其概念和内涵有比较清晰的界定。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一些学者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被转化的成果数与成果总数的比率[11];一些学者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科技成果工业应用数与鉴定合格数之间的比率[12]。
对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其“技术转移”的内涵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有所差别,因此其绩效的测度也与我国不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技术转移”绩效的监测与测算往往不依靠一个单一的指标,而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来全面衡量“技术转移”的绩效,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产生的新产品,研发经费,专利产出,专利、版权、商标的许可量,许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由技术创新产生的新公司等。例如美国的AUTM就围绕着上述几个方面,并在这几个方面下面设计若干的指标,从1991年开始通过对其成员机构进行调查来获取相关的数据,进而从整体上对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AUTM的调查统计,在2009财年,通过其成员机构的技术转移和许可,新产生了658件商业化产品,共执行了5328件专利许可和技术交易,新成立了596家企业等。欧盟的ASTP、欧洲知识转移联盟(European Knowledge Transfer Association,ProTon Europe)、法国EPFL下属的经济和管理创新委员会(Chair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Innovation,CEMI)等致力于推动技术转移的机构也都基本上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由于对于技术转移内涵理解的相对一致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技术转移绩效监测的指标是具有可比性的,ProTon Europe于2010年5月公布的关于欧洲大学知识转移的第五次调查中,对2006-2008年间美国AUTM、欧盟的ASTP、ProTon Europe、法国的CEMI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
由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在内涵上有明显的差别,加之我国所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测度指标——“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使用的一套指标体系也没有可比性,因此我国目前的有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这一说法并无根据,并可能会误导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此外,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的应用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对于什么样的成果可以用于转化、转化的标准等问题目前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可能使得不同的研究者得出不同的结论。进一步来讲,一项科技成果的成功应用,往往是大量科技人员探索的结果,获得市场成功只是少数,这不仅有技术的问题,而且还有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问题[13]。因此,简单地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并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我国当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技术维度看,我国近年来研发的一些关键技术如电动汽车关键技术、LED照明技术等很快就进入示范应用阶段;从经济社会效益的维度看,我国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从2003年的246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20亿元,而一些重大科技成果如SARS疫苗等产生的社会效益更是无法估算。尽管我国政府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指定用什么指标或者指标体系来测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但是,一些目前已经实施的官方的统计指标可以从侧面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情况,而这些指标也并不支持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这一观点。例如,我国政府一年一度的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中的“科技成果应用状态”对科技成果按照稳定应用、未应用、应用后停顿三种状态进行统计,而处于稳定应用状态的科技成果数占总成果数的比率可以视为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指标。根据2008年全国科技统计报告,在全国登记应用技术成果30847项中,处于稳定应用状态的应用技术成果比例为89.49%。
五、结论与建议
前不久发布的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要坚持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科技发展的主攻方向,这对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基本概念的内涵不仅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基础,而且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客观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科技转化工作及整个科技发展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中重要应重点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对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和市场在推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定位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而我国以往的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也已经难以完全适应于当前经济、科技发展的一些新趋势。因此,需要在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科技发展的新特征以及政府和市场在推动科技发展中的定位及作用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并对其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与此同时,还要针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系统的说明,全面解释这些基本概念的边界、相关影响因素等。对于科技成果,应强调其是经过认定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活动产出的集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当前科技活动特征的、相对具体和细化的科技成果分类方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应内涵应从狭义的方面聚焦于应用技术类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因为其目前正是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二)不要盲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比较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比较可以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来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成效。然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比较需要有一定的可比基础,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使人信服;而在没有明确可比基础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比较,则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官方的测度指标体系和标准,而社会上使用较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以及科学合理的统计方法和数据支撑,很难应用于国际比较。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一套详细的指标体系来对其进行测度。从国际上看,尽管国外关于“技术转移”的测度也不尽一致,但是其共同点都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来全面监测和评价“技术转移”,而并不单靠1~2个指标来反映技术转移工作的全部成效。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能与国际接轨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监测和评价体系,得出可靠的、具有公信力的结论,做到不人云亦云,进而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为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在明晰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概念的前提下,相关数据的积累成为开展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的关键。只有在大量的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事实型数据的支持下,科技成果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才能更加客观和准确。第一,应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信息机构的作用,建立统一的电子化的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对目前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的整理,并制定关于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信息提交、入库的相关标准;第二,加强对科技成果信息的开发利用,在已掌握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面向政府提供战略咨询报告,逐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第三,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大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科研机构、金融与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供需对接服务。
(四)实行科技成果的分类管理
随着科技活动的日趋复杂,科技成果的形式也日趋多样,而目前相对统一、粗放式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已难适应目前科技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管理。科技成果的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以及多元化的转化支持方式。对于具有公益性的科技成果,应以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评价标准;由于公益性的科技成果可以视作公共产品并具有正外部性,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无偿转让等方式来推动此类科技成果的转化,使其效益最大化。对于具有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应以其产业化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评价标准;对于这类成果,政府应从营造市场环境、引导市场需求等方面入手,使科技成果能与市场对接,从而实现真正的转化。
[1]张星明.科技成果鉴定及其改革研究[D].北京: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3.6.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Z].1978.
[3]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Z].1984.
[4]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Z].1987.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Z].1996.
[6]贺德方,王 瑞,郭久凤等.煤炭科技商品价值评估[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6.
[7]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Technology Managers[EB/OL].http://www.autm.net/FAQs/2186.htm.
[8]Association of European Science & Technology Transfer Professionals[EB/OL].http://www.astp.net/.
[9]Association forUniversity Research and Industry Links.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ramework for Knowledge Transfer Practitioners[R].2006.
[10]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Z].1994.
[11]胡德胜.浅议科技成果转化率概念的界定及统计[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2,13(8):23-24.
[12]郑 策.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的思考[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4):51.
[13]万 钢.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J].求是,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