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生对药事服务费认知状况的调查分析
2011-07-27潘梁军郭喜红蒋丽娣郭阿娟
张 辽 ,潘梁军 ,郭喜红 ,蒋丽娣 ,郭阿娟
1.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我国在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提出了增设药事服务费的相关政策。设立药事服务费在医药体制改革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其为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开辟了一条新路[1],但至今国家尚未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我国对药事服务费的定义为医生和医院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所提供的合理、安全的用药方案而加收的一项费用,也包括药品在用于患者前的运输、储存等物耗成本[2]。在该定义中,医生作为药事服务费项目中最重要的角色被予以确定,因此,对临床医生药事服务费认知的调查分析,能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者更深入地完善并推进药事服务费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在职(有执业医师资格)临床医生705名为调查对象,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医生药事服务成本调查问卷705份,收回631份,回收率为89.5%,其中,有效问卷612份,有效率为97.0%。
1.2 调查工具
采用自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医生药事服务成本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药事服务费概况、药事服务费测算与评估和药事服务费收取方式3部分。选择15名卫生事业管理、卫生经济学、临床医学和统计学专家对问卷进行定性考评,修正后对25名进行预调查,其信度分析指标克朗巴赫系数为0.798。
1.3 调查方法
采取普查的方法,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人力资源部“朗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调出全院在职(有执业医师资格)临床医生,剔除未定科室的新进人员,筛选后共计705名。调查过程采取他填问卷和自填问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员为本院临床药师,并经过课题组专业化培训。调查时间为2011年 6月 10~30日。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 3.1软件双人录入法进行问卷数据录入及逻辑核对。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以频数描述、非参数检验和Spearman相关性检验方法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612份有效调查问卷中,男295名,占48.2%,女317名,占51.8%;民族、职称和学历构成情况见表1。
表1 612调查对象的民族、职称及学历构成情况
2.2 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
2.2.1 不同职称医师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 612名调查医师中,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持“非常清楚”和“清楚”态度的有454名,占74.2%;对该政策的了解持“不太清楚”和“不清楚”态度的有158名,占25.8%。采用列联表资料非校正χ2检验,不同职称的临床医生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3<0.05);Gamma检验证明,职称与了解程度之间存在关联(r=0.168,P=0.005<0.05);Spearman相关性检验证明,职称的高低与了解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r=0.110,P=0.006<0.05)。 见表 2。
2.2.2 不同学历医师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 采用Kruskal-Wallis H检验显示,不同学历层次的临床医生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989,P=0.370)。见表2。
2.3 对药事服务费劳动价值补偿必要性的认同情况
在回答问题“现有报酬中是否体现了临床医生的药事服务价值”时,只有13名临床医师认为现有的劳动报酬完全体现了其在诊疗过程中所提供的药事服务价值,占总数的2.1%;认为部分体现的有204名,占33.3%;有395名认为现有的劳动报酬中很少或没有体现其所提供的药事服务价值,占64.6%。对问题“药事服务费是否有必要包含临床医生的药事服务价值”的回答中,有585名调查对象认为新设立的药事服务费有必要包含临床医生的药事服务价值,占95.6%,16名对该问题持无所谓态度,占2.6%,11名认为没有必要,占1.8%。
表2 不同职称和学历人员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情况
2.4 对药事服务费作用及补偿对象的认知
在问及“药事服务费是支付给谁的费用”时,有433名调查对象认为药事服务费应该共同支付给医生和药师,占总数的70.8%;分别有103名(16.8%)和21名(3.4%)调查对象认为药事服务费应单纯支付给医生或药师;有55名(9.0%)调查对象持不清楚和其他态度。收取药事服务费作用的多项应答情况见表3。
表3 药事服务费作用的多项应答情况
2.5 对药事服务费缓解“看病贵”问题的看法
不用职称和学历的调查对象对药事服务费能否解决“看病贵”问题的回答情况见表4。非校正χ2检验证明,不同职称的调查对象对该问题的回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2.854,P=0.004<0.05);Spearman相关性检验证明,职称的高低与对该问题的认可程度呈负相关关系(r=-0.157,P=0<0.05);采用Kruskal-Wallis H检验显示,不同学历的调查对象对该问题的回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19,P=0.991)。
表4 不同职称和学历人员对药事服务费缓解“看病贵”问题的看法情况
2.6 对药事服务费补偿内容的认知
在该多项应答中,累计有425名(30.0%)调查对象认为“药事服务费应当补偿药师的人力成本、耗材和管理等药房运营的药事成本”,556名(39.3%)选择“除了补偿药房运营成本外还应体现医师和药师劳动的价值”,278名(19.6%)调查对象认为“药事服务费除补偿药事成本外还应补偿医疗服务亏损”,有137名(9.7%)调查对象认为“药事服务费应完全补偿药品零加成后的损失”,19名(1.3%)选择了“其他”。
3 讨论
增设药事服务费作为新医改的一项内容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不同的利益相关方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但未达成共识[3]。目前,国内关于医院药事服务费用的测算及药事服务费占医院补偿总额的比例是多少等问题,没有统一、明确的结论,有待进一步探讨[4]。临床医生作为药事服务费项目中的主要角色,其对药事服务费的了解和建议对测算药事服务成本和制订药事服务费实施细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调查发现,大部分临床医生都认为“药事服务费是共同支付给医生和药师的费用”,这与吴可等[5]提出的药事服务费是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概念不同,也不同于杨丽等[6]提出的在我国医生的药事服务价值已体现在诊疗费中,药事服务仅指由药师提供的药事服务这种说法。本调查显示,临床医生的职称层次与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之间呈正相关,说明职称层次高的临床医生对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有着较为密切的关注;但随着职称的升高,临床医生对药事服务费能解决“看病贵”问题的认可程度却随之降低,说明高职称临床医生对药事服务费的积极作用并非持肯定态度。这也说明,对政策的了解并非代表对政策的支持。而临床医生的学历层次与对药事服务费政策的了解程度间没有相关关系,说明学历并不是影响了解政策的因素。本研究结果显示,64.5%的临床医生认为“现有的劳动报酬中很少或没有体现其应有的药事服务价值”,说明现有的医疗项目收费并未完全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95.6%的临床医生认为“新设立的药事服务费有必要包含其药事服务价值”,说明临床医生对现行的价值分配体系并不满意,有必要通过药事服务费改革而体现其真实的劳动价值。
[1]庞浩龙,席晓宇,陈高洁.药事服务费研究和实施进展[J].药品评价,2011,8(2):4-7.
[2]张健,张平原,兰茜.论取消药品加成对公立医院的影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8):521-524.
[3]张崖冰,张丹,何江江,等.有关药事服务费的定义及其测算方法的探讨[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4(1):9-13.
[4]李维华,杨幼平.我国实施“药事服务费"的可行性分析及实施策略[J].卫生经济研究,2010,(5):18-19.
[5]吴可,史录文.医疗机构设立药事服务费问题研究[J].中国执业药师,2010,7(5):34-37.
[6]杨丽,程晓明,孙晓勇,等.浙江省市级中医医院中草药药事服务实际成本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10):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