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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浅述

2011-07-21陶玮

科技与生活 2011年13期

摘 要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是现代建筑物内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阐述了应急照明的划分、各类建筑对应急照明的要求和设置原则。

关键词应急照明;轉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应急照明电源

中图分类号TM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71-0163-01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内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消防和求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照明是十分必要的:在一些生产或工作场所,为保证故障时必须进行某些生产或工作的继续操作运行,应急照明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建设了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和涉外建筑,应急照明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我国还缺乏完善而详尽的标准、规范,《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民标》)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称《工标》)都只有很原则的规定。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发布了《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标准,总结了我国的经验,对设计有进一步的指导作用。

1应急照明的划分

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这种分三类的方法是和CIE的《建筑内部应急照明指南》一致的。

2照度要求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时可降至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用荧光灯时不小于2Lx),而CIE规定不低于0.2Lx。我国《工标》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不应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两者规定的照度相同,但实际相差甚大,《工标》是使用平均照度,而规定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标》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

3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

1)转换时间根据实际工程及有关规范规定确定。①备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②疏散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③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5s。转换时间的确定主要从必要的操作、处理及可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考虑,某些场所要求更短的转换时间,如商场中心的收款台不宜大于1.5s;对于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应按其生产实际需要确定。对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只要采用自动转换是容易实现的。即使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做为应急电源,采用自动启动、自动转换也是可以实现的。对于安全照明,因转换时间为0.5s极短,所以不能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电源,也不能用荧光灯做为光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且须自动转换。2)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通常规定疏散照明持续工作时间不宜小于30min,根据不同要求可分为30、60、90、120、180min等6个档次。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视使用场所的具体要求而定。

4应急照明的电源

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确定,应根据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客观需要和要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①来自电网的与正常馈电回路分开的电源;②柴油发电机组电源;③蓄电池电源;④组合电源。上述几种电源的结构、可靠程度都不同,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也不同。所以在实际当中只选择某一种应急照明电源有时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这时就有必要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

5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按功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指示出口方向的疏散标志灯;二是照亮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灯。在需要设疏散照明的建筑内,即在建筑物内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堂内任何位置的人员,都能看到疏散标志,以指示疏散方向,直至到达出口。

6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熄灭时确保处在潜在威胁中的人安全而设,强调极快地提供照明,保证人的安全。它和疏散照明不同,后者在灾害时保证人员撤离建筑物的安全之用。以下几类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因照明熄灭,黑暗中可能导致人员创伤、灼伤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如刀具裸露的圆盘锯等。2)照明熄灭将延误工作和操作时间,如医院中危及患者生命的手术室、急救室等。3)人员密集又不熟悉建筑内环境,照明熄灭容易引起惊恐而导致伤亡的场所,和难以同外界交流的电梯内。

安全照明多数不要求照亮整个房间,或不要求规定的均匀度,可以只照亮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而且常常要求有一定方向性的照明。可以装设定向性灯具,有的可利用工艺设备的局部照明灯。

7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或造成生产流程破坏或混乱,或加工、处理的贵重部件损害的场所。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操作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广播电台、铁路或航空枢纽、发电站、中心变电站、重要的动力供应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场馆、高级宾馆等。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如商场的贵重物品售货区、收款台、自选商场。

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置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全部照明灯,而不用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

8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应急照明技术已得到了发展和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同市场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比,应急照明技术的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和未来的需要,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本文简单简述了应急照明技术及其运行,希望能引起专家和设计人员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应急照明设计指南.照明工程学报,19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李光耀.室内照明设计与工程.

[4]GB50045-9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作者简介

陶玮,男,本科学历,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工程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专业,目前主要从事电气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