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皮酚软膏治疗瘙痒病60例
2011-07-20潘政张洪波
潘政,张洪波
(南京市江宁区皮防所,南京211100)
瘙痒病是皮肤科的常见病,主要表现为仅有皮肤瘙痒而无原发性皮损,治疗相对困难,容易复发。笔者于2008年3月—2009年12月应用丹皮酚软膏治疗瘙痒病患者60例,疗效满意,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所有117患者均来自本所皮肤科门诊,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60例,对照组57例。其中治疗组男36例,女24例,年龄15~72岁(平均41.5岁),病程5d~10年(平均2.4年);全身瘙痒病12例(男8例,女4例),局限性瘙痒病48例,包括肛门瘙痒病18例(男11例,女7例)、阴囊瘙痒病17例、女阴瘙痒病7例、其他部位瘙痒病6例(男2例,女4例)。对照组男33例,女24例,年龄16~74岁(平均41.7岁),病程7d~10年(平均2.3年);全身瘙痒病10例(男6例,女4例),局限性瘙痒病47例,包括肛门瘙痒病17例(男11例,女6例)、阴囊瘙痒病15例、女阴瘙痒病9例、其他部位瘙痒病6例(男3例,女3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以及瘙痒程度方面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排除标准:1周内口服抗组胺药物及外用糖皮质激素软膏者;患处搔抓破溃继发感染者;未按规定用药及未及时复诊者。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外用丹皮酚软膏(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对照组外用丁苯羟酸软膏(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均2次/d,均匀涂于患处并按摩2min,连续用药1~4周,每周复诊1次,观察瘙痒改善程度及皮损消退情况,评定疗效。
1.3 观察方法 初诊及第1、2、3、4周分别记录患者的临床症状及体征,观察指标包括瘙痒程度和继发皮损,按4级评分法进行:0分为无痒感,皮损消退>90%;1分为轻度瘙痒,皮损消退60%~90%;2分为中度瘙痒,皮损消退20%~59%;3分为重度瘙痒,皮损消退<20%。观察并记录不良反应的起止时间及严重程度。
1.4 疗效判定标准 根据疗效指数=(治疗前总评分-治疗后总评分)/治疗前总评分×100%评定疗效,治愈:疗效指数≥95%,显效:疗效指数≥50%~94%,好转:疗效指数≥20%~49%,无效:疗效指数<20%。有效率以治愈加显效记。
1.5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积分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后均较治疗前有明显好转,组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皮损积分差异比较 (±s)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皮损积分差异比较 (±s)
症状瘙痒t P继发皮损组别治疗组对照组治疗组对照组疗前积分3.0±0.0 3.0±0.0 3.0±0.0 3.0±0.0疗后积分0.98±0.97 1.98±0.12 0.78±0.95 1.82±0.13 20.892 8.769 23.248 9.017 P<0.001 P<0.001 P<0.001 P<0.001
2.2 两组患者瘙痒症状的疗效 治疗4周后,两组患者瘙痒症状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治疗组有效率83.3%,对照组为 31.6%,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2.17,P<0.001),见表2。
2.3 两组患者继发皮损的疗效 治疗4周后,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33.34,P<0.001),见表 3。
表3 两组患者继发皮损消退程度的比较 例
2.4 不良反应 治疗过程中丹皮酚组有2例,丁苯羟酸组有1例均在使用药物后第2d局部出现红斑,嘱其停药至红斑消退后再用,局部未再出现不良反应。所有患者均无全身不良反应。
3 讨论
瘙痒病的发病因素比较复杂,目前尚不完全了解,致病因素包括内因或外因或兼而有之。治疗通常以口服抗组胺药物以及外用糖皮质激素软膏为主,长期使用副作用明显。丹皮酚软膏是由丹皮酚和丁香油加入适宜辅料制成的非激素类抗过敏制剂,可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抑制炎症,对Ⅱ、Ⅲ、Ⅳ型变态反应均有抑制作用。功效是祛风化湿、行气通络,具有增强免疫力及促进微循环的作用[1]。
本次观察发现,丹皮酚软膏治疗瘙痒病4周的有效率为83.3%,接近于常用的抗组胺药及中药治疗皮肤瘙痒病的疗效[2,3]。使用过程中仅有2例患者出现红斑反应,停药后即缓解,无全身不良反应。
综上所述,丹皮酚软膏治疗皮肤瘙痒病,疗效满意、毒副作用小,值得临床应用,尤其是合并内科疾病的老年性皮肤瘙痒病。
[1]李福秋,曲生明,刘士瑞.丹皮酚软膏治疗老年神经性皮炎60例[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28(12):2382.
[2]吴铁兵.肤痒颗粒联合氯雷他啶治疗老年性瘙痒病疗效观察[J].实用中西医结合临床,2009,9(6):40.
[3]林霖霖,蔡剑峰.普鲁卡因联合利多卡因治疗老年性瘙痒病的临床疗效分析[J].浙江临床医学,2004,(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