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和风险承担行为:一个文献回顾
2011-07-19曹廷求
曹廷求 王 营 位 华
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和风险承担行为:一个文献回顾
曹廷求 王 营 位 华
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从公司治理角度探讨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或动机)的研究,开启了从商业银行内外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角度去剖析银行风险行为的独特视角。近30年来,这一研究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成为目前分析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典型理论,对于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很多现实问题也有很好的说服力。对于银行风险的最早研究主要提出了“道德风险论”和“公司控制论”两种不同假说,在此基础上,不同学者分别从特许权价值、所有权结构、资本监管、高管薪酬以及董事会规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道德风险假说; 公司控制假说; 特许权价值; 高管持股; 资本监管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从公司治理角度探讨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已经受到国内外多个领域的关注,大量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文献从公司治理的不同角度分析银行风险承担。本文试图从银行治理机制的角度对影响风险承担行为(或动机)的因素进行文献梳理和评述,以洞察国际银行治理中相关方面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提供相关经验证据。
一、两种基本假说
20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出现了系统性的低盈利与高风险态势,2000多家存贷机构倒闭,给纳税人造成约4500亿美元的损失。由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理论假说,主要有“道德风险”假说和“公司控制”假说。
(一)道德风险假说
(二)公司控制假说
以上两种假说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了银行风险承担行为。虽然银行股东在理论上存在“道德风险”假说所强调的解雇和监督高管人员的权利,但是这种行为往往滞后,而且成本高昂,此外政府的管制也使得并购机制并不能起到一般行业通常存在的对高管人员的威慑力。上述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从不同的侧面研究了银行业存在的两种不同的代理问题,“道德风险”假说研究的是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希望承担更多风险并因此而侵害存款保险提供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控制”假说研究的是经典的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两者并无矛盾之处*Demsetz, R.S., Saidenberg, M.R. and Strahan, P.E., “Agency Problems and Risk Taking at Banks”,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Research Paper NO.9709, 1997.。虽然以上两种观点的立论基础存在差异,但都认为银行与监管机构或者银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存在风险偏好的冲突,完善公司治理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然而,这些假说仅仅考虑了商业银行的部分自身因素,并没有考虑诸如董事会、银行规模等其他因素,也没有考虑诸如法律环境、国别特征等外部因素。下面我们将从治理机制的不同方面分析其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二、特许权价值和风险承担
尽管一些学者明确指出特许权价值能够消除风险承担,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指出特许权价值能够消除的风险种类。另外,他们没有考虑诸如高管所有权、资本监管等因素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三、高管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
(一)高管薪酬
对高管财富的限制使得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这便产生了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而高管财富主要有固定工资收入和期权薪酬。当银行高管获得固定收入时,他们的行动会是厌恶风险的。原因在于:如果银行的绩效非常好(高管的工资固定),他们几乎不会得到什么回报;但是如果银行破产,高管很可能会丢失工作和人力资本投资。
(二)高管持股比例
关于管理者持股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正向、负向和U型。
上述学者仅仅研究了管理者持股对风险承担的影响,但是管理者持股的作用还受制于其他因素,例如特许权价值。在特许权价值不同的银行中,管理者持股的作用不同。下面将分析特许权价值和管理者持股对风险承担的联合作用。
(三)高管持股和特许权价值的联合效应
特许权价值和所有权结构的联合效应已经在非金融公司和银行得到实证。在没有控制所有权结构时,特许权价值在抑制道德风险方面的有效性不能得到准确评价,反之亦然。在特许权价值较高即财务困境的成本较高的银行(道德风险较小的银行)所有者和高管利益很可能一致;在特许权价值较低(道德风险的影响较大)的银行,增加风险的动机会使得股东利益与风险厌恶型高管利益相冲突。
部分学者从所有权结构角度分析了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他们发现特许权价值不同的银行,高管持股对风险承担的影响不同。但是,他们并没有得出关于高管持股和风险承担关系的一致结论。对于广泛关注的U型关系,鲜有学者研究管理者持股达到何种标准时风险会发生变化,而这在实际中也可能是银行所有者和高管最关心的。另外,他们仅仅考察了高管所有权的影响,并没有分析外部人(例如,机构投资者)所有权、高管劳动力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因素对风险的影响。
四、资本监管和风险承担
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来,对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成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控制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1998年全面实施了以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而2004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更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时间表,这必然会对长期实行信贷规模等管理、缺乏风险意识的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资本充足率管理的目标在于使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的大小保持一致,由于银行资本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覆盖银行风险,因此理论上来说,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这也是监管部门实施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目的所在;而当银行的风险增大时,银行同样可能会通过增加银行资本的方式来覆盖风险,因此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此外,在存在外部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条件下,考虑到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未达到8%的监管标准,这自然衍生出以下几个问题:在监管标准一定的情况下,银行资本及其风险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呢?银行如何调整其资产组合来适应监管要求?资本监管的要求会对银行的风险产生怎样的影响?
尽管大量学者研究了资本监管和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但他们并没有给出一致的结论。这可能是由于他们没有考虑银行自身的特征(例如,所有权结构、董事会、银行规模等)、法律环境以及国别特征等因素。
五、董事会和风险承担
董事会是企业决策的重要机构,是股东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效的董事会可以监督管理者、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向公司掠夺或输送利益。因此,董事会的设立有助于股东监督管理者,从而缓解代理问题、控制管理者的风险承担行为。
但从另一角度看,外部董事的数量与董事会人数成正比,当董事会规模变大时,外部董事的人数也可能变多。当公司实施计划时,虽然外部董事没有太多的股权,但由于其通常是此行业的专家,并且计划的成败会影响其名誉,因此他们可能倾向于支持风险较小的决策。
另外,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4)*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鲁豫两省银行机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情况调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和曹廷求、于建霞(2005)从公司治理的总体角度分析了银行的风险控制。后者指出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分支机构而言公司治理有助于银行风险控制;但是对于农信社来说,公司治理对风险控制没有发挥作用。李维安和曹廷求(2004)*李维安、曹廷求:《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城市银行绩效——来自山东、河南两省的调查证据》,《经济研究》2004年第12期。利用我国银行业样本对银行治理机制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国内外研究银行风险承担的文献进行了回顾性的整理。由于各国银行治理模式和发展状况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公司治理角度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也就存在差别。道德风险是与存款保险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相适应的,而“公司控制”假说指出银行的管理者才是贷款的主要决策者,即管理者持股会影响银行的风险,但这还可能受到特许权价值的影响;关于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结论并不一致,主要有正向、负向和不确定性影响;由于薪酬激励制度的不同,管理者持有不同的风险态度,进而表现于银行风险投资的决策;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董事会规模对银行风险有不同的影响。虽然国内外研究从公司治理的不同角度分析了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并且给出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但是鲜有学者从公司治理的总体角度进行分析。
在我国,关于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证研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我国商业银行实证研究的数据较难获得。所以,在完善银行治理理论的同时,监管当局需要加强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从而为我国研究银行风险承担提供数据支持,进而为更好的加强银行风险控制和完善银行治理机制提供依据。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分析银行风险承担是下一步的研究重点。
[责任编辑:贾乐耀]
Governance Mechanisms and Risk taking Behaviors of Commercial Banks:A Survey of Literature
CAO Ting-qiu WANG Ying WEI Hua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2011-06-04
曹廷求,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王营,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位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00),山东轻工业学院金融职业学院(济南 25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