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龄童四场官司告母案
2011-07-10陈丽
文/陈丽
五龄童四场官司告母案
文/陈丽
5岁的金盛也许不清楚上法院究竟意味着什么,但两年之内,他却数次与自己的外祖父母、亲生母亲对簿公堂。这是父母离婚后,他面对的又一个难题。
房屋预售加上名
2003年,上海的金朋华经人介绍认识了独生女王丽。王丽性格爽朗,两人相处得比较愉快,虽然说不上情投意合,但几个月后还是登记结婚了。翌年,王丽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取名金盛。对于这个孩子,两家人都视为掌上明珠。王丽的父母更是主动伸出援手,特意从乡下搬到城里和女儿、女婿一块居住,帮助他们照顾外孙。房子、孩子都有了,夫妻俩的工作也不错,一家人享受着简单平静的生活。
2005年初,王丽的父母位于嘉定区南翔镇的老房子被拆迁,在和动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中,他们表示愿意用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购买坐落于市郊一小区的两套房子。很快,王丽父母就与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权利人中加上了外孙金盛的名字。王丽父母认为,他们只有王丽一个女儿,金盛虽说是外孙,但就和自己的嫡孙一样,他们愿意在百年之后将房产留给心爱的外孙金盛。同年5月,王丽父母购买的两套房屋被预告登记,预告权利人为王丽父母和外孙金盛。对于岳父母的举动,金朋华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非常感动,对岳父母也更加孝顺。
决心下海起波澜
但幸福、平静的生活没持续多久,就被打破了。起因是金朋华执意从单位辞职,下海做生意。金朋华认为,他上班已经一段时间了,积累了不少经验和人脉,碰巧几个志趣相投的朋友想一块做点生意,自己出去闯荡一下说不定会有更好的收获,如果一辈子固守着一份工作就太没意思了,生活也太单调了。对于丈夫的想法,王丽坚决反对。她坚持认为,朝九晚五的生活很有规律,收入也很不错,为什么要放着稳定的工作不做,非要下海经商呢?再说万一做生意赔掉了,怎么办呢?金朋华则认为王丽的担心很多余,他认为,假使做生意不顺,他还可以再找工作上班。如果不乘自己年轻时出去闯一闯,以后会后悔一辈子的。最终,金朋华不顾妻子王丽的劝阻,义无反顾地辞职下海经商了。也正是从这件事开始,王丽和金朋华间的隔阂越来越深,感情也越来越疏远了,直到后来,两人闹起了离婚。
对女婿执意要辞职经商,王丽的父母也颇有微词。见女儿和女婿的感情越来越淡,甚至闹到要离婚的地步,老两口开始担心日后在房产上与女婿金朋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这件事,王丽的父母没少烦心,最终决定将外孙金盛的名字从两套房子的房产权利人中去除。对于父母的决定,王丽也表示同意。2006年6月,王丽陪着父母一起到房产公司申请变更房产权利人,王丽代金盛署名,同意将金盛的名字从房产权利人中去除。随后,房地产登记部门根据这份申请对这两套房屋的预告登记进行了注销。同年7月,王丽父母与房产公司重新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产登记。不过,这一切都是瞒着金朋华悄悄进行的。
经过了争吵、冷战和平静,2006年12月,金朋华和王丽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孩子和财产的问题上,金朋华和王丽没有纠缠太久就达成了一致。在金朋华强烈要求下,两人约定,儿子金盛跟随父亲金朋华一起生活,母亲王丽可定时探望金盛,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均分。
为分财产上公堂
离婚后,金朋华得知王丽的父母和王丽竟然瞒着他把金盛的名字从房产权利人中去除了,非常愤怒。金朋华说,在两套房屋预告登记注销之时,该两套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小产证。前妻王丽的父母之所以要抢在办理产证前去除外孙金盛的名字是封建思想在作祟,他们很担心女儿、女婿离婚后,两套房子会落到金姓人家的手里。前妻王丽竟然不从维护儿子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盲目顺从其父母的想法,将金盛的名字从房产权利人中去除,最终导致儿子金盛丧失了这两套房产的份额。金朋华认为,在房子预告登记注销之前,儿子金盛是上述两套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前妻王丽作为儿子金盛的法定监护人之一,肩负着保管好金盛财产的义务,她应该责无旁贷地保管好原告金盛的财产。
2008年初,金朋华作为金盛的法定代理人以金盛的名义提起诉讼,将王丽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王丽赔偿金盛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丽对前夫金朋华以儿子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的举动颇为无奈,王丽认为,她虽然和金朋华离婚了,但毕竟曾夫妻一场,更何况这场官司还牵涉到无辜的孩子。王丽说,儿子金盛虽然跟着金朋华生活,但她一直很牵挂儿子,她也想为儿子的未来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可是这两套房子是她父母用拆迁款购买的,她和前夫均没有付过一分钱,她父母要求她以监护人的名义在申请书上签字,她没有理由拒绝父母的要求。王丽请求法院驳回儿子金盛的诉讼请求。
本案关键是如何看待原告金盛作为系争房屋预售合同和预告登记中的权利人被去除的这节事实的性质,这实际上是一种撤销赠与的行为。
四场官司定纷争
在开庭时,王丽向法庭呈上了两份判决书。原来,为了这两套房产,金朋华早在2007年就曾以金盛的名义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状告金盛的外祖父母侵犯了金盛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王丽父母支付金盛房屋
折价款50万元。嘉定区人
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丽父母作为买方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王丽父母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两套房屋,而王丽父母将外孙金盛也作为买方列入合同中,实际上是王丽父母表达了将所购房屋中的部分份额无偿赠与外孙金盛的意思表示。之后,王丽父母将预售合同和预告登记中外孙金盛的名字去除,则表达了王丽父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王丽父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金盛主张涉案的两套房屋归原告和被告王丽父母共同共有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要求王丽父母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嘉定区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金盛的诉讼请求。金朋华不服一审判决,代金盛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2007年的这两场官司最终均以金盛败诉终结。
法庭上,王丽说,正是2007年的那两场官司让她彻底认清了金朋华的真实面目。她认为,金朋华两次打着孩子的幌子到法院打官司,都是为了要钱供自己享乐。她父母之所以申请变更房产权利人就是担心房子会落到金朋华的手里,现在证明当初的担心是正确的,否则真的会麻烦不断。不过,对于前妻王丽指责他贪财,金朋华显得很坦然,他说,他只是为了年仅五岁的儿子才先后打了两场官司,房子本来就有儿子金盛的一份,他要帮助儿子拿回应得的补偿。
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金盛的诉讼请求。金朋华不服判决,代金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金朋华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花费精力,前后打了四场官司竟然没有为儿子讨回一分钱。王丽父母作为买方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王丽父母用拆迁所得的补偿款购买系争房屋,而他们将原告金盛作为买方也列入合同中,实际上是王丽父母即金盛外祖父母表达了将所购房屋中的部分份额无偿赠与金盛的意思表示。之后,王丽父母将预售合同和预告登记中原告金盛的名字去除,则表达了他们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转移财产的,受赠人无权要求交付,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王丽父母在房屋预告登记期间(即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申请除去权利人金盛的名字,属于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赠与的撤销只需赠与人王丽父母单方意思表示,所以,王丽代金盛署名的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意义。原告金盛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物权,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