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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打击食品犯罪的司法保障体系

2011-07-10苏晓洲梁鹏张淼淼田建军

检察风云 2011年21期
关键词:食安维权司法

文/苏晓洲 梁鹏 张淼淼 田建军

司法篇

完善打击食品犯罪的司法保障体系

文/苏晓洲 梁鹏 张淼淼 田建军

作为从制度上维护食品安全一项核心措施,我国围绕相关领域建设的司法保障体系已经日趋成形。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如相关法律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普遍比较轻,一些制度设计不利于消费者、守法经营者维权等问题。针对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重典治乱”的呼声,记者在湖南、河南、湖北等地采访了解到,我国迫切需要尽快通过建立专业化强制司法打击队伍、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对消费者维权成本作出司法调整、引入预防和过程监管原则,来有力地遏制食品领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司法维权仍存“短板”与“死角”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湖南高级法官马贤兴说,“司法手段在食品安全建设领域尚未凸显应有的影响力,有很多深层次原因。”

首先,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普遍比较轻。马贤兴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等,对制售假劣者的处罚和约束力度有限。如《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的监管者,处置往往是“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至于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一些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一些最严重的犯罪情形适用于严惩,但综观现有法律条文,诸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罚则也不足以形成震慑。

其次,消费者、守法经营的厂商在法律诉讼中进退失据。长沙火宫殿餐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餐饮文化大师周后长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于笼统,而且很多条款都是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消费者个人维权存在举证困难、成本高昂等困难,致使大多数受害消费者只寄希望于搭别人的“便车”诉讼。缺乏一个合理的集团诉讼通道,使得很多食品安全案件都不了了之。

此外,不法分子即使遭人赃并获,被绳之以法的概率也很小。河南、湖北、湖南等地一些食品安全一线监管人员说,现有法律法规强调审判食品安全案件要掌握“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标准往往掌握在生产者、销售者、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等手中,消费者难以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特别是很多食品对健康的危害,需要长时间才能逐渐显露出来。这导致不法分子即使上了法院被告席,也很难被严惩。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等认为,不法分子制售假劣食品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打击严重不对等,某种程度上也导致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气焰嚣张,令广大消费者和守法厂商深受其害。

司法打击需兼顾当前与长远

近期,国家围绕查办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出台了很多新规定、新举措,这令社会各界备感振奋。记者采访时,一些法律界人士和专家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尽快建立专业化强制司法打击队伍。

首先,在城市应该普遍建立“食品安全警察”机制。据了解,长沙市是我国最早试点建立食品安全警察队伍的城市。长沙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熊海军说,过去工商、质监、卫生等监管部门只能扣货,不能抓人。办案过程中经常连封条也被人撕掉。遇上暴力抗法,这些部门执法人员还被不法分子殴打。而长沙有了食安警察大队后,能调自行出警并协调区县警方配合职能部门执法,能在多起食品大案中不仅现场人赃并获,还奔赴外省端掉了假劣食品老窝。受此保障,食品安全委员会底气足了,职能部门执法胆子大了,办案效果明显改善。

其次,应积极探索创建“乡村食安警察”。当前,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风声趋紧”,问题食品上山下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农村地区广大群众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有专家建议,针对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制打击“真空”,应该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创建“乡村食安警察”。例如,可以考虑赋予原有形成体系的林业系统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以农村食安案件司法打击职能。以湖南省为例,湖南有3000多名林业公安干警主要驻扎在农村和小城镇。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后,滥砍滥伐现象明显减少,森林防火等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林业公检法目前存在“资源和职能富余”。加上林业“公检法”本来就有打击制售假劣林产类食品的经验,让林业公安充任“乡村食安警察”完全可以胜任。

二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要对症下药、放眼长远。

有专家建议,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要兼顾眼前和长远。目前,从立法角度可以先期作出技术性调整,如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日益猖獗的不法行为。应考虑从《刑法》中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独立出来,作为《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部分,从而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教授等指出,相比于德国等西方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数以百计,我国针对食品安全只有20多部法律和大约40部行政法规,其余全是部门规章。为此,应该建立一部统一基本大法为规范食品质量基本问题的司法制度设计龙头,进而完善覆盖食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食品链所有环节的专项法律,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的生产与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与食品接触工具或容器的卫生性;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及消费者的正确使用;食品领域涉关民生的大宗食品如主食、肉品和添加剂、色素;监管人员失职、渎职刑责追究等。

三是要尽快对消费者维权成本作出司法调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参照西方国家集团诉讼的相关操作办法,可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支持公民起诉,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诉讼代理服务(或者胜诉后由法院判决败诉经营者支付原告的法律服务费用)。同时,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共同诉讼条件的,应要求法院在受理个案时主动发布公告,敦促利益相关人及时登记加入诉讼。并推行有操作性的集团诉讼方式。此外,必须改变目前消费者维权所得基本上只能弥补直接损害的状况。要建立惩罚性赔偿罚则。这样既能让不法分子在权衡经济利益后有所收敛,更能激发起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四是要引入预防和过程监管的原则。在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标准不健全,或者案件原告方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足以做出全面危害评估的情形下,司法仲裁者应该基于预防原则寻找其他专业判断或数据来作出判决。具体而言,就是针对一些伪劣食品如使用肮脏原料在恶劣生产环境下生产“黑心食品”等行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评价生产过程,给予相应的司法打击。同时,这对各种添加剂、色素等泛滥,安全性评价不够的状况,国家和地方还可考虑在法律、法规上实行更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食品领域一些新产品、新项目、新配方、新原料和新技术等,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后,才能合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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