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园果”导致满园无果之后
2011-07-10卢金增梁昭
文/卢金增 梁昭
“满园果”导致满园无果之后
文/卢金增 梁昭
14户桃农在施用了一种名为“满园果”的农药之后,发现自家的油桃几近绝收,急怒之下一纸诉状将生产商告上法庭。孰料,法院一审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举证不力”为由判桃农败诉。
面对满脸愁容的桃农,检察官正确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坚决对此案依法提请抗诉,后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再次经过一审、二审的一波三折之后,桃农们终于拿到了应得的8.5万余元补偿款。
“满园果”用后满园无果
2007年2月,因自家种植的大棚油桃需要喷洒农药,家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前社庄村的老汉许长收便来到本村的农资经销店。看到包装盒上注明“本产品使用范围是包括桃在内的18种农作物,与赤霉素920农药具有同样药效”,并且店主信誓旦旦地保证“这种农药保花、保果,效果极好”,许老汉便购买了这种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
不料,用过“满园果”后,许长收发现油桃像得了癌症一样发黄、发黑,继而大量花果脱落,几近绝收。与许长收遭遇相同的,还有该村的13户桃农,经冠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全部损失近16.4万元。无一例外,他们都使用了这种名为“满园果”的农药,而其他使用赤霉素920农药的桃农则获得了丰收。眼看着忙碌大半年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经与农药生产商协商无果之后,急怒交加的许长收等14户桃农于是一纸诉状将“满园果”农药的生产商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15日,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应主要审查原告大棚油桃的落花、落果现象与其所使用的“满园果”药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造成大棚油桃落花、落果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与天气状况、个人管理、药物施用等方面皆有关联。
被告销售的“满园果”药物经鉴定,虽属不合格产品,但对油桃没有发现明显药害症状。原告对于其施用“满园果”农药与其种植的油桃减产是否存在因果性,未能提供有利证据。原告所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故不能认定原告所种植的大棚油桃落花、落果与其所使用的“满园果”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泰诺公司自愿给付14名原告2万元,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许长收等14人的诉讼请求。
水当农药也能免责?
仔细读完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果农们发现自己因施用伪劣农药造成16万多元损失只换来了2万元赔偿,并且是以生产商“自愿”的形式给付的,顿时群情激愤,有人甚至提出要越级上访。
2009年8月14日上午,多次寻求相关部门救助碰壁之后,筋疲力尽的许长收等人来到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民行科科长张群力和副科长刘瑛热心接待了果农们,在认真听取许长收等人的申诉后,承诺将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立案。
经过仔细审查后检察官们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就特殊侵权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就明确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恰恰是由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引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而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即由被告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何况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为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经鉴定其主要成分含量没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毫不客气地斥之为“假农药”。在这种情况下,假农药的生产者仍能免责。依照一审判决书中“虽是不合格产品,但对油桃没有发现明显药害症状”的逻辑,即便被告生产商生产的农药是水,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月21日,冠县检察院怀着对法律和群众利益的高度责任心,以“申诉人的损失与其施用‘满园果’农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聊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随即,聊城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抗诉。
这起假农药坑农害农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不公平,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三度审理终挽损失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之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2010年9月9日上午,冠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冠县检察院全体上下对此高度重视,李纯广检察长把此案当做一把手督办案件亲自过问,指导制定了详细的出庭方案,并专门派出分管副检察长杜海英亲自出庭支持抗诉。
果不其然,桃农们由于对法院的不信任,导致庭审时引发争执和冲突,产生一定程度的混乱。检察官连忙规劝果农们要理智,不要冲动,要相信法律,依法挽回损失。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妥善化解了庭审中的矛盾,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冠县法院就此案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经深思熟虑和认真研究,最终达成统一意见,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
2011年1月24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决定依法予以改判,判令被告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赔偿许长收等原告经济损失163915元的70%共计114740.5元。接到判决,桃农一方感到胜利在望,脸上露出满意的神情,而此时被告方却认为判决“有失公平”,表示不服再审判决,并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使这起涉农案件得到公正快速处理,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做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坐下来进行商议。
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在再审改判结果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共赔偿14户桃农经济损失共计8.5万余元。当天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就把赔偿金送到了14户桃农手里,双方握手言和。“感谢检察官们为我们出了一口气,讨回了公道。”许长收激动地说,“大家伙思来想去,就送幅牌匾表示感激之情吧!”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桃农们手捧牌匾,当面表达了对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干警的感激之情。杜海英副检察长说:“为民执法,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民行工作,为群众服好务、执好法。”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法博士点评这起历时三年半的假农药导致的坑农害农
案,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句号,成为冠县检察院民行科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成功实践。
该案的妥善解决,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开始败诉的关键是一审法院不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只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才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这即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比如本案,如按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应就其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即学者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如被告提不出充分的证据,则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至第127条规定了在六种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8类侵权诉讼,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