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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哨兵案主犯伍勇伏法

2011-07-10曾宜

检察风云 2011年22期
关键词:主犯哨兵宜宾市

文·图/曾宜

枪杀哨兵案主犯伍勇伏法

文·图/曾宜

2011年10月2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宜宾枪杀哨兵案主犯伍勇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2月23日,伍勇纠集多人,携带火药枪、仿真左轮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着军、警服装,蒙面伪装,以鸣枪、持刀威胁等方式,先后对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南站收费站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6.5万余元。另查明,2002年10月17日,因迷信喝童男童女血可以治病,伍勇与唐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分别持木棒、火药枪将12岁男童罗某杀害;2000年5月,伍勇持刀将其战友郭某杀害;2001年10月16日,伍勇伙同陈泽奎、曾科等人(均已判刑)抢劫宜宾正源药业公司营业款11万余元;2003年9月11日和10月2日,伍勇持枪先后袭击驻宜宾某部哨兵和宜宾市某机关执勤保安,致哨兵张某重伤;2009年3月,伍勇纠集他人准备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被告人伍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伍勇单独或者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持枪抢劫等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死刑。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伍勇死刑的刑事裁定后,遵命于10月21日上午对伍勇执行了死刑。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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