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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4期
关键词:足额民政部门精简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费支付不足额归谁管

我于1962年响应国家号召回乡务农,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现在已经80高龄,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可是10年之中单位发给我的生活费少发了6000余元,请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费支付不足额谁能管?

【庄河市】 张禄田

按照《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辽政办发〔2008〕85号) 规定,发放渠道为: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运行机制为: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二)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三)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籍所在县(市、区) 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四)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五)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六)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七)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精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对我省精简、现在外省居住且已享受待遇的精简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原因而没有落实待遇的,由原精简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资金来源为: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畅通。

(一)救济补助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救济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济补助资金,并随对象数量的增减和救济补助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您应该找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能够足额支付而不足额支付,可找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企业实施了转制、破产,则可找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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