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抓机遇 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水政水资源工作迈上新台阶——在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07-03胥信平
□ 胥信平
(作者系省水利厅副厅长,本讲话略有删减)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我省水利事业强力推进改革发展进程、全面支撑和保障“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一年。这次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和全省水利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国水政工作会议、节水型社会建设座谈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总结“十一五”以来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全省水政水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科学谋划“十二五”期间水政水资源工作思路,安排部署下阶段水政水资源工作任务,动员全省水政水资源战线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埋头实干,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确立“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水利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刚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农垦总局五个单位作了典型发言,他们在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大涉水宣传、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经验和做法很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还有绥化、鹤岗、阿城、汤原、宝清五个单位作了书面经验交流。希望大家会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多学习、多交流、多研究、多思考,务实拼搏,创新开拓,全面做好水政水资源工作。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戮力同心,奋力拼搏,全省“十一五”以来水政水资源工作成绩显著
“十一五”以来,在水利部和松辽委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经过水政水资源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我省水政水资源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水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对水利事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突出重点,把握规律,加强协调,努力克服各种制约因素,水法规建设成效显著。一是地方性法规建设取得新进展。省人大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政府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有地方立法权的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蒙县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效明显。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三是积极参与涉水立法的协调修改。先后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黑龙江省气候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55项立法的协调和修改。四是制订了《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黑龙江省水事大要案报告、通报、会商和备案制度》、《黑龙江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和《黑龙江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等制度。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齐齐哈尔市水政监察支队、绥化市水政监察支队、阿城区水政监察大队、宝清县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水政监察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相关制度。仅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就制定了工作职责、政务公开、内部管理等155项规章制度,使队伍建设步入规范化轨道。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促进了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为我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证。
(二)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促进了水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水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综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项执法职能的履行情况。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征收管理使用水资源费和越权审批等问题,分别向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行文,要求限期改正,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同时,省水利厅还向各市、县人民政府行文,要求各地不得为了供水企业的效益强制封闭、拆除合法自备水源井,扼制了一些市县违反国家规定干预取水许可管理、剥夺取水人合法权益的势头,树立了水行政管理的权威。三是加大水利规费征收执法力度。针对一些市县存在着以招商引资、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促发展等为名,出台一系列减免水资源费的政策和为水资源费征收设置前置条件等问题,组成16个检查组,采取对检互查方式,对全省各市地县开展了水资源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专项执法大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使存在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在松辽委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对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的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由于该集团积极配合并克服困难主动缴纳了第一笔500万元水资源费,为全省供排水行业践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我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四是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等地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上收了执法阻力较大市县的部分执法权,直接履行下一级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减少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发生,促进了有关执法职能的履行,维护了水法规的权威。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内外监督入手,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新的成效。一是认真开展行政许可职能清理工作。省厅经省政府公示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职能共36项,我们将每项行政许可职能都进行了分解,并制定出履行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二是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水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清理,共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保留政府规章2部,规范性文件20个,废止29个。三是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在2007年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完成了涉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梳理、制定、修改工作,编制制订了执法工作流程图和自由裁量标准。此次权力运行制度共制定102项制度。其中配套制度6项、行政许可制度3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5项、行政强制制度5项、行政处罚制度50项、行政征收制度2项。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水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好职能,加强规范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切身利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哈尔滨、佳木斯、伊春、汤原、宝清等市县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相对应权力运行制度,保证水法规赋予的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落实,促进了有关执法职能的履行。
(四)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法定职责,将预防和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一是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引发水事纠纷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的力度,努力维护和谐的水事秩序和团结治水局面。三是将行政许可归口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作为监督和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行政争议,保障行政行为合法与适当。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五是强化落实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将调处工作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省未有一起因用水而引发水事纠纷矛盾发生,促进了全省水利平安社会建设。
(五)水利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学法和用法相结合,普法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扎实推进普法工作,实现了由增强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利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一是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坚持开展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采取了一系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形式,营造了水利法制宣传的浓厚氛围。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等地及农垦总局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期间,组织开展歌咏比赛、书法大赛、节水知识竞赛等活动,既丰富了宣传内容,又提高了全社会参与意识,水法规宣传工作成效显著。几年来,全省共出动宣传车9 870台次,发放宣传材料近75万份,张贴标语16万张、宣传画9万张,宣传册14 600万册,设立宣传站约5 600处,悬挂横幅和竖标8万多条,宣传板7 800多块,上街参加宣传的人数达7万多人,全省宣传教育覆盖面达95%以上。二是加强水法规公益宣传。为加强水法规公益宣传,促进全社会认识水利、了解水利、支持水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重点交通干线、主要出城口、中心城区和人流客流密集场所的公益性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双鸭山、鹤岗等市及所辖县(市)都积极行动起来,在资金保障上加大了投入力度,确保了公益性水法规宣传工作的落实。截至2011年年初,全省已建成公益广告牌325块,其中建设规模4万元以上的110块,10万元以上的56块。今年全省计划投资近1 000万元建设47块宣传板,地方财政还将按照每块20万元的标准一比一予以匹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黑河等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年底前水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公益宣传和公益宣传牌(板)在数量、质量、内容、形式等方面将会有重大突破。通过设立水利公益宣传牌工作,极大地提高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效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明显。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工作的特点,制定了我省水利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普法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每年根据工作重点和任务的不同,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推进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过2010年组织考评和验收,全省各级水务部门圆满完成了“五五”普法工作确立的工作目标,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转发了水利部《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全省“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启动。
(六)水资源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并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初步建立起水资源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黑龙江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初步形成了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主线,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为重点的水资源规划体系。二是推进了技术基础工作的开展。出台了《黑龙江省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地方标准,修订了《黑龙江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省政府批准了黑龙江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提出了《黑龙江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及限制排放总量意见》,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对水资源管理设施、计量设备、监测手段、试点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逐步提高了全省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全省的水资源监测、评价、统计和用水计量等设施建设都有了较大改善,基础数据更加准确、规范,管理手段更加先进、科学。加强了全省水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以取用水计量监测管理为核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系统为重点的取水许可台账,强化了总量控制。四是定期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主要江河水质通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向社会公布的水资源信息更加科学、准确、翔实、权威。
(七)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完善法制,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节水新路,在城市节水、农业节水、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一是积极参与节水政策制定,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工业、农业等节水工作上的主导地位,为推进节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认真抓好大庆、哈尔滨两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在哈尔滨、大庆两个国家级试点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初步实现“饮水安全、用水计量、排水达标、节水高效、中水回用”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三是加强了对新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取水项目竣工验收中,将节水设施的建设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四是组织完成了《全省“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五是加强了取水户计量管理,牡丹江、大庆、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城市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基本上实现了计量管理,一些用水大户还实现了在线实时监控。六是加强了节水宣传教育工作。经过努力,全省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减少到146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5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2,综合亩均净灌溉水量减少到305立方米。
(八)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了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统筹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审批,促进了节水减排和水资源保护。一是推进了水功能区管理。完成了全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及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和限制排放总量意见的编写工作,核定了66条主要河流的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二是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城市饮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为实现全省城市饮水安全打下了基础。三是组织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了全省主要入河排污口的GPS定位、建档及监测工作,初步掌握了全省主要水功能区及主要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各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四是积极参与应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在第一时间向全省下发了《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供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应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过程中,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人员始终在责任重、危险大的第一线,得到了锻炼、赢得了认可和尊重,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五是积极参与组织了生态修复工作,连续多年进行湿地补水,共计向扎龙、连环湖、挠力河等湿地补水12亿立方米,有效解决了嫩江中下游以及三江平原地区湿地核心区的缺水问题。大庆和哈尔滨地下水超采区得到基本治理。
(九)水资源管理工作得到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严格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否决了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遏制了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一是加强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与省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体系和配套制度,建立了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加强了取水许可审批及发证工作。三是加强了水资源费依法征收管理使用工作。2006年以来,共通过审查和批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60个,发放取水许可证36个,征收省级水资源费31 855.73万元。
(十)水政水资源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加强水政水资源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机制,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针对在水行政执法中一定程度存在的成本高、效能低、专职化和专业化程度低、权威性低、社会认知度差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了以能力建设和保障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执法队伍建设,连续5年确定省级执法队伍建设试点单位,重点投入,分类指导。省水利厅专项投入超过5 000万元,水政水资源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一是执法保障得到加强,全额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增加。二是内部关系进一步理顺,执法工作力量集中,标准统一,执法效能和合法性进一步提高。三是执法队伍的办公和装备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机动能力、应变能力和反应能力得到全面加强。特别是农垦总局水务局,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筹措执法办案经费,为基层购置水政执法监察车辆10余台,购置执法听证、勘察设备百余件,极大地提高了水行政执法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四是提高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了各项水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水法规及水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认知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五是加强了培训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举办各层级、各类别的培训班超过170期,参加培训人员超过9 800多人次。此外,我们还组织编辑了《水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共上下两册,并编制应用软件,印发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全体执法人员和厅机关全体公务员,促进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成绩可喜可贺,成绩来之不易。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立法体系建设仍需加大工作力度。立法数量少,涉及面窄,治水、管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没有全覆盖。二是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有待加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在执法和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的市县在没有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一批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以过度消耗水资源、牺牲水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造成当地水资源的严重破坏,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四是水政水资源管理队伍体制和机制问题还有待理顺。目前全省大多数市县水政水资源机构仍然是自收自支单位,与其承担的政府水利管理职能不符,与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不符,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不符。五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水资源费没有计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城市水价基本没有计入供水成本,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难度;一些市县严重存在着政府干预、擅自出台减免水资源费政策问题;有的市县在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上仍然存在严重违法、越权征收问题;部分市县在水资源费的使用安排和使用方向上严重违背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初衷,改变了水资源费的用途,有的甚至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这些问题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应引起各级水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改进。要不断加强符合我省省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建设,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重点、把握规律,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协调,争取立法资源,做好立法储备,不断健全和完善水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水事权益都要平等保护,对任何水事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把水法规的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入河排污、河道采砂、涉河建设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改进水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保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保证各项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
二、科学分析和把握面临形势,切实增强“十二五”时期水政水资源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重要阶段。我省水利作为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面临新一轮大规模建设和高强度投入的严峻考验,任务更重、时间更紧、标准更高、难度更大。水政水资源工作关乎水利工作全局,地位重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作用重大,必须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掌握主动权,必须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水政水资源管理摆到空前重要的地位,为新形势下加快立法、执法和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明了努力方向。今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及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专门以水利改革发展为内容,明确提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转变用水方式,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要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省、市、县要建立一支精干、统一、高效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提高水利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水平。这些政策规定不仅是广大水政水资源工作者的热切期待,也是全社会对治水需求的殷殷期盼,更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治水兴邦的非常之举,必将对水行政立法、执法,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新时期的水政水资源工作已经成为水利管理的核心内容,为新形势下加快立法、执法和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水政水资源工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心内容。从广义上讲,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工作渗透到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首先,依法治水是水利管理的核心保障。依法行政是统领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切管理行为、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意义的工作。水行政执法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职能部门,在水利发展中起到政策引导、立法规范和执法保障的作用。当前,水利立法已经成为从源头上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渠道;水行政执法已经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水事环境的重要手段;水事纠纷调处已经成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推进依法治水,必须以法的制定为基础,以法的实施为支撑,才能有效地对水资源实施管理,保障各项水利建设与改革成果,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水利。其次,水资源管理是水利管理的核心内容。水资源工作是水利实施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途径。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水体污染、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纠纷等种种问题,根本上是人类对水资源利用及管理方式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和改善水资源管理来解决。国家可持续发展治水战略最重要的部署,就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既是由我国水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的,也是对水资源粗放管理的深刻反思。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为守住这“三条红线”,一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刚性要求和硬措施,并明确要求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这就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水资源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已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重点。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像重视国家粮食安全一样重视水资源安全,像严格土地管理一样严格水资源管理,像抓好节能减排一样抓好节水工作,严格落实管理水资源的各项制度,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再次,行政审批是水利管理的核心手段。行政审批是涉水事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最重要的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业管理,二是行政管理。如果水政水资源工作跟不上,行政管理软弱无力,许多影响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就难以解决。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水利部门的传统职能,如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方面的管理工作将更多地由企事业单位承担,而我们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存在的最重要职能就是水行政管理,实施水行政管理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行政审批。只有不断加强水利行政审批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才能在政府自身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水政水资源工作是水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和水事关系,具有很强的政策法规性、社会性、群众性等特征,这项工作质量的优劣、水平的高低,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三)加快黑龙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历史使命,为新形势下加快立法、执法和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是国家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大力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巩固提高工程,实现“十二五”期末粮食总产1 500亿斤的目标,水利是根本大计和决定性因素,将为粮食稳产高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同时,我省是全国湿地和森林面积最大的省份,大小兴安岭森林带已纳入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是全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利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必须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是“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的提速时期。水资源是重要战略资源,水利是实现“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任务的基础支撑。没有水利大发展,就没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没有水利的跨越式发展,就没有黑龙江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预计2030年,工业用水将增加20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哈大齐工业基地建设将增加用水8亿立方米,较现状增加28%;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将增加用水10亿立方米,较现状增加一倍。目前,这些区域供水设施建设滞后,供水能力不足,必须加快水源和供水工程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全面加强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以水兴业、以水富民”这篇大文章。
面对越来越多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方面的问题,中央高度重视,召开了自我们党成立以来、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名义的水利工作会议,还下发了第一个水利工作的一号文件,省委也召开了我省有史以来规格最高、规模最大、措施最实、影响最广的水利建设工作会议,下发了省委一号文件,这些都深深表明,深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新的战略机遇期已经到来,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推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水情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当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水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有待破解的问题。首先,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利行业发展中的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涉及到行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调整,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围绕用水总量、污染总量限排和用水效率考核“三条红线”制度,研究相关政策措施、配套制度建设,构建水价形成机制,真正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其次,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繁重的水利管理任务,需要我们加强水利发展重大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研究,包括水务管理体制、水利投入机制、基层水利管理、水利发展政策、水利法规建设等,使现代水利发展思路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全面、配套、完善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形成水利长效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促进现代水利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再次,从传统水利到现代水利,无论是治水理念和治水思路的创新,还是治水制度和治水实践的创新,都需要我们建设一支能够适应现代水利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水政水资源管理队伍。
综上所述,全省水政水资源战线的同志们务必研判形势,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牢牢把握和用好这一重大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机不可失的责任意识、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大力弘扬“不畏艰难、勇挑重担、敢打硬仗、无私奉献”的龙江水利行业精神,坚定信心,下定决心,保持恒心,凝心聚力,从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和部署水政水资源工作,努力把水政水资源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进“十二五”时期水政水资源管理再跃新高。
三、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开创“十二五”时期水政水资源工作新局面
(一)“十二五”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大局,努力推进立法进度和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进程与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进程相协调,立法成果与水利建设与管理需求相适应;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以完善机构体系为目标,以强化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为重点,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把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建设节水和防污型社会,继续深入抓好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促进各行业节水工作全面开展;有效地保护好水资源,不断改善水功能状况,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使水资源保护措施不断适应人水和谐的要求;不断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二五”主要目标
1.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能力明显提升,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水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水利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
2.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要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下降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9。
3.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地级以上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度体系全面建立,全民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论证、取用水、排水监督、水资源费等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地下水超采区等得到有效治理,社会发展合理用水得到保障。
4.建立入河污染物限排总量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地区河段和重点湖泊水体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体功能状况得到改善,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为38%。
(三)“十二五”重点工作
1. 大力推进水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立足我省水法规现状,制定、完善《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黑龙江省水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抗旱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库渔业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适应水利发展与改革需要的水法规体系,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2010年省政府颁布的1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许可),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认真落实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积极提供优质服务。
3.积极履行各项水行政执法职能。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积极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二是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积极创建载体,不断加大培训力度,理顺内部关系,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建立运行顺畅的执法机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积极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四是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政令畅通。
4.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治水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唤起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和水忧患意识,为依法治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一是严格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二是严格取水总量控制,加快制定重要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和市、县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是严格水资源论证,要使水资源论证逐渐延伸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上。四是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6.强化水资源节约。一是加大节水改造力度,促进再生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二是强化节水考核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加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力度,实行节水评估制度。
7.强化水资源保护。一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二是严格实施水功能区制度,对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水域,禁止新增排污量,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三是加强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河流生态健康,改善城乡水环境。四是加强地下水保护,严格实行地下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防止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治理。
8.推进行业能力建设。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着力解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为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二是完善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充分利用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为手段,加快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掌握我省重要水资源动态变化及其开发利用总体状况,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科学保护目标提供支撑。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问责,督促和约束水政水资源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2012年工作要点
1.大力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加大协调和推进力度,争取年内完成《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修改工作。积极做好制定《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立法调研等前期工作。另外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实增强水行政社会管理职能。
2.深入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切实抓好《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全省水政监察工作指导性意见》的贯彻落实,不断强化我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从依法履行好水行政管理的各项相关职能、案卷评查入手,对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执法,并组织开展好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健全水事矛盾预防调处机制,加大对易发生水事纠纷地区、敏感地段的排查力度,严格落实水事纠纷报告制度和大要案会商制度。
3.继续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好以纪念“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二是不断强化宣传手段,抓好水法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提升重要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区现有宣传设施的占有率。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全面做好“六五”普法工作。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农业现有灌区的续建配套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和开展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及工业节水工作,加大超计划取水的处罚力度,提高节水水平。
5.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水利管理年”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符合省情的“三条红线”具体量化指标,健全各项指标考核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任何地市不能突破。二是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加大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三是抓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要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杠杆作用,落实好《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全面提升水资源科学管理水平。2012年,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6.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利部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8]281号),要求尽快启动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我省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上报水利部等待审查,省厅也将于下一步发文部署此项工作。各级水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权威高效的推进协调机制,形成多个部门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二是尽快启动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各市、县要按照水利部颁布的各项技术标准和省级平台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系统在市县级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做好技术衔接,为全面启动系统建设做好技术准备。三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建设,水资源费应优先用于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7.全面加强水政水资源队伍建设。一是抓紧推进省水政监察总队组建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水政监察网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支精干、统一、高效的水政水资源管理队伍。二是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以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增加投入,逐步改善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办公、交通工具等执法条件,努力提升水政水资源队伍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切实加强水政水资源培训工作。通过积极创新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强化素质提升,提高管理、服务、执法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水政水资源工作需要。四是加强自身建设管理。围绕政务、事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进一步落实水政水资源工作保障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政水资源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我们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推进水政水资源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取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与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职能转变的中心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措施落实。
(二)完善渠道,增加投入。长期以来,水资源管理没有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既缺少基本建设投入的渠道,也缺乏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许多管理工作因为缺乏经费而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基础设施薄弱,欠账较多,监督管理难以落实。省级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要积极争取设立水资源综合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财政专项。规范水资源费使用,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完善体制,强化合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规划和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水务管理水平。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
(四)抓好队伍,转变作风。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新要求,全面提升水政水资源干部职工素质,切实增强水政执法能力和水资源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和水资源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当前尤其要积极与省编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抓紧组建省水政监察总队,以切实加强对全省水政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全省水政监察网络。要加强基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职能、机构、人员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相适应。广大水政水资源干部职工要转变作风,认真履职,担当重任,敢于负责。
(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水资源管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报、简报等媒介的作用,特别注重利用新兴传播渠道和方式,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跟踪报道各地落实情况,宣传先进,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自觉性,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同志们,水利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新形势下的水政水资源工作,事关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举措,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投身于最具活力、最具挑战的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努力开创水政水资源工作新局面,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和实现我省“以水兴业、以水丽城、以水惠民”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