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构想
2011-07-01王纬伟杨豪中
王纬伟 杨豪中
摘要:系统阐明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目的与意义,认为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科学决策,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促进理论研究。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步骤、方法,明确表述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整体思路与框架。
关键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2-0077-05
正如我们已经经历和正在经历的,技术的因素导致社会的发展在速度、深度、范围上均产生深刻的变革。社会生产、生活方式、观念的转变,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与影响,全球化的趋势都严重冲击了民族、地域文化的独立性以及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此同时,大量的人类优秀文化遗产因为各种原因遭到人为破坏,或是缺乏适当保护,使其蕴含的重要价值丧失殆尽,这对人类社会而言损失重大,也对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
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取得共识,并将开展最大范围的合作与行动。然而,此公约将文化遗产限定在“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性范畴内,(仅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概念)尚未全面概括文化遗产的多种形态,即未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在文化的演变与传承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局限了文化遗产的“形态”与“载体”的范畴。事实也证明:仅对物质实体的保护并不能有效阻止文化的破坏与消亡,因而引发了各类组织及国际社会对文化形态的全面审视,并最终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的概念表达不仅是文化的特性,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属性,它相对完善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主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通过各类组织的宣传与保护实践活动所初步取得的成效,它已为社会普遍接受,保护工作也成为人们的共同意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经验都处在逐步积累与交流的过程中,各地区、国家由于各方面条件、认识的不同也有所差异,但对于整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言,目前主要涉及了三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即确认我们所拥有的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主要通过政府机构组织的普查工作以及学术机构、民间团体的调研,来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资料,并整理归档。各种非物质文化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历史渊源、传承群体等,为各类机构提供宣传与教育素材,也为保护工作及理论研究奠定基础。但由于文化自身在不断发展、演变,故相关资料也需要定期地更新与补充。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选择
即在普查与调研的基础上确认真正有价值并需要保护的项目,通过初步地筛选、综合评价来申报和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作名录以及急需保护的濒危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其自身价值、代表性、独特性、濒危程度等各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去伪存真,确认其价值。有的放矢,为保护工作的力度、紧迫性、措施等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两种名录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各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与发展,有效地宣传并加深非物质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即确认了需要保护的项目的基础上,如何去保护的具体操作,这既需要理论研究的指导,也需要具体的政策、资金等条件的支持与协调,还需要长期的监控与管理,定期对保护效果及发展变化等具体情况再评价,并在此过程中及时总结、反馈、交流,深化理论研究,调整保护策略与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目的与意义
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可以描述为图1所示的框架。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评价是确认其价值及建立保护项目的前提,也是整体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与环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价值评价制定了基本的原则与标准,我国政府在2005年也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申报的范围、要求、评审标准等,但此类标准均为原则性的描述,在评审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全面、客观、科学的内容。目前仅有少数发达国家已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套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不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也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科学评价。有效决策
我国非物质文化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但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具有重要价值或急需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与社会也不具备足够的力量对其全部进行保护与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较科学地在普查或申报的基础上对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甄别鉴定,给予价值、濒危程度的评定,公正合理的进行选择,再根据各项目不同的重要程度及特点等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与协助,将目前尚为薄弱的资金与力量有针对性、高效率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工作实施以后,对保护实践的评价则可以反映项目管理的效率,保护的效果,以便保护计划和措施的及时调整。
(二)完善保护环节。促进理论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任重道远,普查与申报工作虽在层层推进,但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分析,保护与利用的方法与模式以及保护实例的分析等方面,尚无全面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价值的科学评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前提环节,非物质文化综合评价体系本身也是保护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方面的理论研究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体系的建立也需要借鉴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时,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后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一步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更广泛的视角及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提高保护及管理工作效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管理与保护实践也是一项长期、繁重的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部门提供评定方法与依据,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通用性、可操作性及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避免因为行政部门与专家间,或专家之间的认识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构想
评价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认识活动,传统的以定性为主的评价模式方法简单,操作方便,但主观倾向明显,评价结果缺乏可靠性。相比而言,现代评价模式综合了数学、运筹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知
识与经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并在各领域都有比较成熟的应用,例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这些科学的理论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问题奠定坚实、科学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评价不仅仅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多因素、多指标的“综合”,也是对于保护工作不同阶段的不同评价对象、不同评价内容、不同评价主体的多学科理论的“综合”。无论评价目的与方法有何差异,现代综合评价都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综合性等共同原则,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复杂体系,还需根据其特点,在构建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全面考虑,理清思路,建立整体框架。
(一)评价的组织与步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因而需要官方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各领域内的相关专家、学者、民间人士等,按照合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公正的评价程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的特点,评价程序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1)分类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丰富多彩,涉及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其形式特点设立了五个主要类别,此研究领域内的学者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也设立了各种分类。分类是科学研究的基本途徑,不仅标识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也意味着它们有不同的内在特点与价值侧重。例如:同时入选陕西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陕北民歌”与“岐山空心挂面制作技艺”,它们都反映了一定地域内长期形成的习俗与生活方式,都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但“陕北民歌”更多体现的是地域人群的情感表达、交流方式,侧重于艺术与社会学等人文价值,而“岐山空心挂面制作技艺”更多体现的是地方性的饮食习惯以及长期积累的制作经验,侧重于人对自然界产物的适应和改造经验等科学性价值。所以,在评价过程中,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采用同样的具体评价指标,正如我们不能将民歌与挂面放在一起比较孰优孰劣一样,必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进行一定的分类,区分其价值属性与重要程度。具体分类方案需要结合综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的设计确定。
(2)分阶段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丰富表现形态,但其本质是活态性的,是通过传承人或群体延续下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只是宣传、交流、利用等,更需要重点关注传承人或群体的状况及其所处环境,为其提供必要的资助与机遇。许多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传承人及群体的衰落而面临濒危的处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评价也不仅需要价值评定,还需要对其现存状态作出评估,为保护项目的紧迫性及保护力度等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价值评定与现存状态评估的评价对象、评价目的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评价在整体上需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价值评价,包含资料的真实性、价值属性、重要程度的分类评定,评价对象为非物质文化本身;在第一阶段确认了其真实性及价值后,对其现存状态作出评估,评价对象为非物质文化现存状况、传承群体与其所处环境,即考察其濒危程度。并综合前两阶段评价结果,作出决策,明确需要保护的项目,并着手保护项目的申报、立项、加入不同保护名录、开展保护实践等工作。
此外,文化总是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文化之间的接触与影响会导致不能明确预测的演变结果,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这种接触与影响更加频繁,保护工作本身也是人为的干预文化演变的过程,甚至评价过程中确立的指标体系也会对保护项目的申报产生导向性。所以,在保护措施开始实施后,需要对保护项目尤其是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监控,观察和研究文化演变的机制,确认保护效果的优劣,验证相关的理论研究与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以考察保护措施的效果及文化演变状况为目的进行第三阶段评价,当传承群体等状况变化较大时,可结合第二阶段重新评价,并根据后两阶段评价结果,合理调整措施。甚至在保护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原因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与变异,丧失原有价值,这就需要全面的重新评价乃至取消保护项目。
(二)评价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现代综合评价方法有多种,其过程类似,例如明确评价目的,确认评价对象,选择评价者,确定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建立综合评价模型等,但针对同样的评价问题,不同的评价方法会得到不同的评价结果,甚至结果差异显著。原因在于评价过程本身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例如指标选择,评价主体差异,计算方法等,是一个复杂作用的体系,其机制还有待于相关学科进一步的研究与改进。“评价目的与方法的匹配是体现评价科学性的重点方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一匹配关系是正确选择评价方法的基本前提。”评价方法所提供的是分析与判断的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评价目的,不同评价对象,因而需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甚至需要混合几种方法使用,以期获得更准确合理的评价结果,即评价过程本身也是需要“设计”的,需要与相关专业人员配合,还需进行试验与比较,择优选用。根据选择的相关评价方法的相应数学模型,可以将多个评价指标合成为最终评价值,用以评价对象间的比较和排序,结合现代的管理模式,建立规范性程序软件,提高评审工作、项目管理的效率。
(三)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都是基于对指标的分析判断,故而指标体系也有类似的共同准则,例如指标的独立性、代表性、差异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评价体系涉及了价值评价、濒危评价、保护评价等问题。对于类似于评价事物的价值属性或价值大小问题,受评价主体自身及主体与对象关系的限制与影响,无法对评价对象提出较为明确清晰的普遍性标准,传统模式主要依靠评价主体(专家)的经验与综合素养或结合简单的影响因素,以定性为主。而仅依靠定性评价会因为评价主体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评价标准与结果大多为二元式判断或简单的等级式指标,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管理的效率,难以作出相对准确的决策。因而科学的评价既需要专家的鉴定意见,也需要在评价过程中,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根据对评价对象的全面综合的分析,筛选可明确、客观、适度反映其特点的量化指标,同时利用相关的统计数据,从而相对客观地区分不同项目的重要程度,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在评价指标及其权重确立的过程中,需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由于各专家的专业背景存在差异,其意见会有不同程度的倾向性,甚至其个人影响力会左右最终结论,所以同样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全面的统计各种观点与意见,综合考虑、协调。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众的感受和影响是更加直接、深刻的,因而指标的设立也需要充分的调研,特别关注民众意愿,并将其纳入指标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整体框架构想如
四、结语
诚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4年关于全球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研讨会中所提及的:全球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威胁、机遇、挑战并存,将文化传统及价值传承给下一代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而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意识、专家群体、资金、保护经验等条件是保护工作的最大障碍。
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需要实践的检验,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对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与相关理论研究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整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很庞杂的体系,对于我们这样受全球化冲击很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社会各方面人员与群体的共同努力与协调,逐步的积累经验,寻求合理的模式与方法。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将现存的文化遗产传承下去,也必然会促使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文化现象的产生,这是我们的期待,也是未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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