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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的融通 碳金融

2011-06-19毛俊陈媛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

毛俊陈媛

引言

1997年,《京都议定书》发布后,温室气体排放及排放权交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进入2010年,我国政府也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节能减排,在低碳条件下着力经济发展问题将是政府工作的重心,低碳经济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极大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根据形势变化,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经验,积极介入碳金融业务和碳金融市场,并将其培育成一个新的赢利点,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国际碳金融的发展

碳交易量和碳交易额增长快。2005年碳交易量为71亿吨,2010年猛增到481亿吨,增加了577.5%,碳交易额也从1086亿美元增加到12635亿美元,增幅1063.4%。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市场。

市场参与者众多。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机构三类,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经济实体,需求方有减排成本较高的经济实体、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技术开发商,他们的存在保证了市场的灵活性与持续性,更重要的是完备了信息。目前,全球已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加入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赤道原则,包括花旗、汇丰、渣打,该原则虽然不具强制性,却成为金融机构日后发展的目标准绳,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赤道原则”中;碳基金方面,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以及各国绿色碳基金等多种基金陆续推出,规模不断壮大。世界银行自2000年设立首个碳融资基金以来,十年间已经发展到10个基金,总融资额从零发展到超过25亿美元。

金融机构参与程度高。欧美市场中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和保险机构积极在碳金融领域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向有减排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帮助企业完成减排目标或产生CERs,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或者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投资银行则更多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中,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源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得的CERs,但由于投资周期比较长,回收贷款的期限较一般项目要久,为提高流动性,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保险机构的介入则可以分散项目投资失败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这种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策变动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不能按时交付或没通过联合国的认证。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被列为非附属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CDM项目的开发,因此现在的碳金融交易即CDM项目的投融资、项目可行性咨询、CERs交易等。据世界银行统计,从2006-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和84%,成为最大的CDM供应方。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不久,杭州市就提出建成低碳经济、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低碳生活、低碳环境、低碳社会“六位一体”的低碳城市的决定,并也在全国率先推出低碳新政,浙商创投目前管理资金规模已达到16亿元,“浙商诺海低碳基金”目标规模2亿元,为合伙企业制基金,续存期为7年,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门槛均为400万元。2010年3月,瑞士ILB-Helios集团和北京中清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共同出资成立的新能源低碳基金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这是自国务院明确鼓励发展新能源和低碳经济后,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首个具有外资背景的该类基金。

以兴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业积极参与,对CDM项目融资和推出与国际碳价格挂钩的理财产品,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展开合作,在境内首推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至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11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亿多人民币,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

我国政府也在低碳经济领域作出了巨大努力,2006年底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重提出能源多元化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式列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 12月 29日,国内第一条全程采用高频无极灯的高速公路广西马梧高速建成通车。马梧高速所有隧道全部采用“格林莱”高频无极灯,一共使用近万套,2009年,党中央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有2100亿用于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保护。

只有建立了这些“关联”,才能让个体的想法同客体或经验或其他学习者的先有概念进行直接对质,才能炼制出真正的生物学核心素养。

二、国外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

国际上许多大的商业银行都对碳金融业务表现出很大的敏感性,将其作为提升银行公众形象、配置新的赢利点的重要契机。

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方面,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赤道银行。赤道原则是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发起的,荷兰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上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交易和碳理财产品方面。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还进行了自营业务,使得其利润额大幅得到提高。在环保概念理财产品方面,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荷兰银行曾推出“低碳加速器”基金,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但从事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公司。

花旗银行是积极介入碳金融业务的又一个重要的跨国银行。花旗中国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推进绿色微小企业创业的项目,就是花旗银行突破传统观念,在我国低碳领域的最新成果。花旗推出的“花旗——富平绿色微小企业创业支持项目”,对微小企业的支持包括:为微小企业家提供通用类与专业类创业培训及创业咨询与指导,并选择适合的绿色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绿色微小农户开展生态产业创业。

在四川大邑,自2009年4月开始,“花旗绿色微小企业创业支持项目”与兔王扶贫研究中心合作,对成都大邑地区的农户开展生态循环养兔的绿色创业提供培训、咨询和贷款支持。该项目覆盖大邑县晋原镇、悦来镇等6个山丘乡镇21个村庄,目前已经为800位农户开展社区培训和咨询,帮助200多位农户启动生态养兔创业,每户平均增收约3600元,当地社区的畜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实现了社区发展和自然环境改善的双赢。

另外,2007年10月9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将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购买1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共计400万吨碳。这些风电项目分布在东北、内蒙古、华中等省、市、自治区,总装机容量42万千瓦。

三井住友银行作为首家进行碳排放自营交易的大型日本银行,自2006年底以来经手了200亿日圆碳排放交易,但该行并没有自己的碳排放权,并打算主要从南非、东南亚和中国等地的项目中买入碳排放权,托管一定时间后,再向日本国内企业客户出售这些产品。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为C D M项目提供融资

我国2012年前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带来的节能减排,获得CERs指标,从而出售获利。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尽管程序复杂和耗时较长,但产生的效益非常可观。

新兴高科技公司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商行这方面可以广泛发展质押贷款,可以发展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这种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商行要密切跟踪项目的发展,对于前景良好的CDM项目,可以适当下调利率和追加贷款,对前景不看好的CDM项目,可以上调利率以防范风险。

除了直接贷款给企业,商行还可以和设备生产商合作,开展设备租赁服务,设备所有权仍归生产商,企业仅享有使用权,这样的好处在于节省了银行的资金,降低了个别风险暴露和扩大业务范围。

(二)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正在积极开发热销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设计的碳基金理财产品可以把不具大规模投资能力的普通民众的资金集中起来,由银行发现并投资CDM项目,分享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高科技企业本身有前期投入巨大,回报率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要求此基金更多的采用封闭式基金的模式,对进入和赎回采取一定的限制,期限一般设计2-3年,回报率应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20%-30%。

(三)信用担保和增级

企业在开发CDM项目时需要大量的设备原料,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很难先从设备生产企业获得设备,待日后出售CERs指标获利再还款。商业银行便可为企业提供担保,把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提高了市场资源的分配效率,此方式与贷款的不同点在于商行不需要提前支付一笔款项,只是需要签订合同,充当最后付款人的角色,这样就为银行节约了流动性,把应收账款留在了设备生产企业,当然,其获得的收益也将小于贷款利息收入。

原始CDM交易类似一种远期交易,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其发展面临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介入其中,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信用增级,由此创造出经担保的CERs核证减排单位,大大促进了该市场的发展。

(四)碳交易保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涉足保险业务,因为CDM项目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对未来的不可预知催生了市场对保险的需求,由于商行全程跟踪企业的项目,由他们提供保险比较符合现实,商行可根据自身的判断,设计合适的保险合约,在费率上要体现弹性,当企业CDM项目开发失败或没有获得预定的指标时,可向保险部门申请补偿;对CERs买方来说,如果没有购买到合同上规定的数额,也可以要求保险部门赔偿。

(五)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良好前景的CDM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缺乏流动性,投资周期长,但可预期的提供现金流,商行的投资银行部可将这些碳资产组建资产池,凭借其未来现金(CERs收益)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用未来现金流清偿债券。在此项业务中,CDM项目的发展前景是重点,为保证资产优良,可将那些有类似成功经验的项目证券化。

(六)中介服务

我国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这对我们的商业银行相对于国际商行的最大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对本国市场、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购买企业生成的核证减排单位,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国际买家,或者储存一段时间,返销给国内的需要CERs的企业。商业银行在联系本国企业、外国金融机构、政府组织中发挥核心纽带的作用。

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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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

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赤道原则对于负责的银行业来说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对单个的银行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代理人,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达到真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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