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Q 和DAT 两种术语下的货物交付流程及比较分析
2011-05-31赵一飞上海交通大学
■ 尚 佳 赵一飞 上海交通大学
本文系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大课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0-Z-66)
一、DEQ术语下货物交付流程
(一)DEQ术语的含义
DEQ是Incoterms 2000中D组术语中的一个,全称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国际商会对此所作的解释是: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 (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二)DEQ术语下的流程
为更好理解DEQ术语所定义的货物交付方式,按照我国进出口口岸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出DEQ术语下有关各方的作业流程(见图1),以便进一步对比分析。
在买卖合同采用DEQ术语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如下过程完成货物交付:
(1)卖方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决定租船或者订舱,并向出口地船舶代理发出订立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2)出口地船舶代理向特定承运人发出订立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3)海运承运人确认合同订立,并告知出口地船舶代理船名、航次及到达装货港的大致时间,并委托其安排船舶靠泊、接受货物以及授权签发海运单(Sea Waybill)或记名提单(Straight B/L);(4)海运承运人指示船长装货港及出口地船舶代理;(5)出口地船舶代理将船名、航次及到达装货港的大致时间等信息转告卖方;(6)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7)船长与出口地船舶代理联络确认船舶停靠泊位、时间;(8)船舶到港,出口地船舶代理人向卖方发出装货指令(Shipping order);(9)卖方备货完毕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10)卖方委托装卸公司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支付装船费用,船长或者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R)交给卖方;(11)卖方凭大副收据向出口地船舶代理要求签发海运单或记名提单;(12)卖方与目的港代理签订代理协议,转交全套出口单据并委托其完成收货、结汇工作;(13)海运承运人与进口地船舶代理签订进口船舶代理合同,委托其负责船舶到港事宜;(14)船舶到达目的港,船长向进口地船舶代理递交卸货清单,船舶代理安排停靠泊位;(15)进口地船舶代理向目的港卖方代理发出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16)卖方代理联系码头装卸公司,将货物卸下船舶,置于目的港码头指定交货地点;(17)卖方代理通知买方货物到达目的港码头;(18)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代理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给买方;(19)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买方凭提货单将货物从码头指定交货地点提走,并自行安排后续运输。
图2 DAT贸易术语条件下的物流运作
二、DAT术语下货物交付流程
(一)DAT术语的含义
鉴于DAT术语对于多数贸易商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此本节所描绘的货物交付流程基于以下假设:一是各国政府继续保持其既有的对外贸易监管政策;二是全球承运人继续保持其既有的运作流程。
为便于对比,在流程图的结构上,尽量保持与DEQ流程图的一致性,同时在流程说明上着重描述与DEQ的差异部分,相似部分则略去。
(二)DAT术语下的流程
DAT术语下,有关各方关于货物交付的流程如图2所示。
交付流程如下:
(1)卖方根据标的物以及买卖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安排运输,向出口地运输代理发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2)出口地运输代理向特定的合同承运人发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3)合同承运人确认运输合同订立,告知出口地运输代理第一程的实际承运人、运载器名称、接受货物的地点和大致时间,并委托其安排第一程运输以及授权签发运单(Waybill);(4) 合同承运人安排各分段承运人并指示运输代理人负责协调之间的衔接;(5)出口地运输代理将第一程的实际承运人、运载器名称、接受货物的地点以及大致时间等信息转告卖方,提示卖方备货;(6)~(9)参考 DEQ 流程说明;(10)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程承运人,第一程承运人签发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给卖方;(11)卖方凭货物收据向出口地运输代理要求签发运单,出口地运输代理签发运单;(12)卖方与进口地代理签约,转交全套出口单据并委托其完成收货、结汇工作;(13)合同承运人委托进口地运输代理安排最后一程运输、接受货物;(14)进口地运输代理与最后一程承运人联络确认运载器、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5)进口地运输代理向卖方进口地代理发出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16)最后一程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并将卸下的货物交给卖方进口地代理;(17)~(20)参考 DEQ流程说明。
三、比较分析
(一)两个术语的共同点
DEQ和DAT术语的共同点主要有:
1.卖方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费用和风险,在买方国家的口岸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为到货合同,属于实质性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 C 组和F组,其销售合同为装运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由卖方来承担国际运输段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是该组术语的显著特点。
2.卖方仅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交付货物的地点只能是一类口岸。关于进出口清关责任的分担,两个术语保持了一致性。而在新版通则中仍然保留的DDP术语则要求卖方同时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3.在交货地点,卖方都要负责卸货,买方在卖方卸货后才办理进口清关和提取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在DAT情况下,卖方须从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交由买方处置;而DAP情况下,同样须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只需做好卸货准备。
简而言之,DAT继续保持了D组术语的基本原则:到达交付。
(二)两个术语的差异点
DEQ和DAT术语的差异点主要有: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DEQ术语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最后一程只能是海运或者内河运输;而DAT术语下,对货物运输方式并无任何限制。因此,在货物交付中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就有很大的不同。DEQ条件下,运输单据只能是海运单、记名提单或者记名多式联运单据;而DAT条件下,运输单据不仅可以是上述三种单据,还可以是空运单、铁路运单和道路运单。
2.交货的地点不同。DEQ术语下,卖方只能在进口国的一类口岸港口的码头上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DAT术语下,卖方可以在指定地点的任意一个一类口岸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举例说明:“DAT深圳”,意味着卖方可以在盐田港、蛇口港、赤湾港、宝安机场、皇岗陆路口岸等位于深圳市域内海陆空所有的一类口岸向买方交付货物,而“DEQ深圳”则意味着卖方只能在盐田港、蛇口港和赤湾港等位于深圳的水路一类口岸向买方交付货物。
3.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不同。DEQ术语下,最后一程运输必须是由海运或者内河运输承担,使用海运单、记名提单和记名多式联运单证。根据现行的国际海运规则和多式联运规则,承运人大多按照海牙规则或者维斯比规则承担义务、享有权利;而在DAT术语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渊源可以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或者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其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海运有很大不同,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免责事项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
四、从DAT术语的出现看国际物流运作模式的发展
DAT术语的出现不仅适应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更是满足了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尤其对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的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运作创造了条件。
(一)DEQ术语对国际物流运作的阻碍
港口进入第三代以后,要求利用码头这一货物集散枢纽的地位,对货物展开各种增值服务,包括展示、再包装、转口贸易等。但是DEQ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卸在码头上交给买方,卖方仅仅承担卸货的费用和风险,无需对货物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种规定与第三代港口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得不到积极而广泛的应用。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DAF、DES和DDU三个术语上,而这才应该是国际商会决定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DEQ等四个术语的真正原因。
(二)DAT术语有利于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DEQ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从码头送到保税港区内,而买方一旦办理完进口报关,也没有必要将货物送进保税港区内。例如假设在合同中规定“DEQ上海洋山港”,则卖方承担的义务仅仅到小洋山港区,货物从小洋山港区到位于芦潮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则需要买方来办理。而一旦货物办理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就直接将货物提回自己的仓库,完全没有必要再送进保税港区内。因此,在DEQ术语下,保税港区显得无用武之地。
如果在买卖合同里写明“DAT上海洋山港”,则卖方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等义务就可以延伸到位于芦潮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买方则可以在位于芦潮港的保税港区仓库内办理进口清关,并接收货物。
(三)DAT术语便于VMI运作
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er Managed Inventory,缩写为 VMI)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物流管理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常见的库存管理方式。其基本含义是供应商将客户所需要的商品送至客户所在地的仓库存放,并帮助客户管理库存。这种方法最早在连锁超市经营中出现,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供应链管理中的多个环节。
DEQ术语下,卖方仅仅负责将货物卸至码头,因此不可能要求其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其提供VMI的服务。而在DAT术语下,卖方(也就是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也就是客户)所在地指定的集散站,即完成交货。由于这个集散站不仅局限于码头,还可以在机场、车站和道路货场等,只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工具可以送达的地点。可见,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国际物流运作提供了可能。供应商可以利用在这些国际货物集散地的仓库,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货物实施库存控制,从而实现全球供应链库存最低的目标。
在全球经济步入后金融危机复杂时期的今天,为保证我国的物流体系与全球物流网络成功对接,提供其对国际贸易的有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而在目前总体上产品供大于求的格局下,越来越多的卖方必须承担起全程物流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义务。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着重对D组术语进行修订的原因也正在于此,并进一步由此反映出国际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演变方向,这对于正在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中国而言尤其显得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