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真正的发明人?
2011-05-30沈嘉禄
沈嘉禄
合同一签,合伙人成了打工仔
孟范裕、刘志精,两个志同道合的科技爱好者,热爱小发明,车钳刨镗样样拿得起。多年前,因服务单位改制,就出来自己干了,经过一番鼓捣,研发成功了一个可控微电能低功耗的发热衣。这种衣服其实是一件小巧玲珑的马甲,经充电后可以保持令人舒适的温度。具体来说,就是在10分钟内就有明显感受,如果控制在摄氏40度,就能保持20小时的恒温。调节至最高挡可达70度,令寒冷环境中簌簌发抖的人穿上后迅速恢复体温。他们将这件“小马甲”给亲朋好友试穿,穿过的人都说好。
是的,读者一定能掂量出它广阔的商业前景。在日常生活比如钓鱼、骑车、登山、探险、理疗以及野外作业、海上作业、高山作业甚至野战训练中,套上一件,冰天雪地有何所惧!
那么赶快组织生产,投放市场啊。但他们是普通工人,没那个钱组织生产,更别说投放市场了。有关人士提醒他们:一个新产品投放市场的话,前期打开营销渠道和广告宣传的投入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于是他们开始等待,等待一个有实力、也有商业眼光的合作者出现。
等到去年9月,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贵人终于出现了。他们经朋友介绍与上海锐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福公司)董事长蒋文宝认识了,谈及这个“小马甲”,对方眼睛里不时闪烁的惊喜令他们相当兴奋。希望似乎在前方招手。
“我们把样衣送给他们试穿,反馈的信息也叫我们很高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好产品,很有商业价值。后来经过市场调研和产品前景分析,对方更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是他们想要投资的项目产品。”孟范裕对记者说,“锐福实业是靠物流起家的,而此时公司正想转型办厂搞实体,但一直没找到好的项目和产品。所以我们这个项目产品很快被他们认可了,公司多次派人找我们洽谈。”
双方开始了洽谈。根据锐福公司的建议,孟刘二人先后拟草了两份技术合作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规定:甲方(孟刘)以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入股,占股份总额的25%,其中5%作销售总额纯利润分配。协议还规定专利申请人是孟刘二人,锐福公司是专利申请的投资方,协议双方的关系是合伙人。但这两份协议书均遭锐福公司否决。
不久,锐福公司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核心内容规定:乙方(孟刘)具体负责新产品的开发、指导生产、协助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及专利申请,提供技术报告,在每项产品上市或者专利成功后,均可获得相关开发奖金,具体参见单项项目合同。合同当然也规定了乙方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等项目。
也就是说,双方合作的对等关系崩塌了,甲方居高临下指挥一切,乙方成了公司的雇员,干活拿工资。孟刘二人最初设想中的合伙人身份顿时化为泡影,并且,这份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老板成了第三发明人
孟刘二人一心想使产品快点推出,就在这份“很屈辱”的合同上签了字,接着就每天一早拎着包包上班去了。上班地点是孟刘二人租借的一间小平房,地址在浦东某新村内。公司按关于研发场地的补充协议每月支付孟刘两人1000元租金以及100元的水电费。记者在现场发现,这是个临时搭建的小房间,说它是车库更加靠谱些。但长期来在国有企业艰苦奋斗惯了的两个老实巴交的大男人,只要日光灯一亮,就在那里鼓捣起来,对事态的演变没想太多。
“新产品及后续生产中的各道检测仪器和工具设备都是我们自己研制和出钱购买的,在研发这一块上,公司并无投入,但我们当时并不计较。经过我们几个月的努力,运用我们完全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就搞出了更为成熟的样品,并按锐福公司的要求送到国家指定技术监督检验权威机构进行技术认证,在经过国家相关的技术监督检验权威机构的监测和认证合格……”孟范裕拿出国家监测报告给记者看。“我们按合同的要求第一步项目产品技术准备工作和技术认证工作都做好了,可是双方的单项项目合同却迟迟未能出来,至今还是一张白纸。”
至此,孟刘二人按劳动合同履行完第一步工作了。蒋文宝提出拿这个项目产品(包含发热保暖衣的双叉插头及插座、保健衬衣与理疗保健带三项)去申请技术专利。但当孟刘二人起草完申请书,准备送专利代理所时,蒋安排一名销售总监陪同前往,监督他们在申请书发明人一栏里填上了“蒋文宝”三个字,蒋就这样成了第三发明人。
记者注意到劳动合同上写明:“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产品研发工作。”也就是说,乙方的研发是公司规定、公司投资的,那董事长作为第三发明人有无不妥呢?孟范裕说:“他哪里懂技术啊,在研发过程中也插不上手,完全是我们两个人在做啊。后来我明白了,蒋文宝虽然在上海已经有十多年了,但只是安徽来沪人员,而凭借申请第三发明人的资格,他就可以申请报进上海户口了,还可以以公司专利的名义去申请上海市政府的优惠贷款。”
即使事情到这一步,两个大男人也没太愤怒。你蒋文宝要个上海户口,要享受优惠贷款,把意图挑明的话也是愿意帮一把的。但直到三个实用新型专利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报授权后,蒋文宝仍然没根据劳动合同对孟刘两人进行奖励。
孟范裕说:“连一点点象征性的表示也没有,而且也不跟我们签专利项目的具体协议或者合同,任凭我们多次交涉都无任何结果。”
蒋文宝对记者解释:“因为产品还没有投放市场,发出去的样品只是让客户试穿。”
接下来,锐福公司在今年1月8日的年会上豪迈宣布:公司已全部掌握项目产品的核心技术,有了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孟刘二人在研发过程中投入的大量心血却只字未提。孟刘二人气得快要吐血了。
刘志精说:“其实在1月4日,副总王兴成就叫孟范裕不要参加会议了,去浙江诸暨的生产厂家,还说这会议没什么重要内容,就是吃吃饭,你回来我给你年会补贴一百元。在1月5日,公司就给孟范裕买好火车票并送了3000元的出差費。公司领导的举动有些异常,事后才知道,施了个调虎离山计,目的是支开这个碍手碍脚又心直口快的孟范裕。1月5日晚上,孟范裕约公司销售总监倪争一块吃饭,把公司的安排说给倪争听,表示自己出差而不能参加会议的话,应该通知刘志精参加。可是公司一直未通知,显然,公司是不想让我们二人参加会议。最终原因是什么?原来公司在1月8日邀请了很多贵宾,在年会上宣布了专利申请成功的重大成就,就是怕我们当场揭穿他们的欺诈阴谋。”
“他们无视我们是项目产品的专利技术第一和第二发明人的权利和权益,独占我们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这是一种严重的欺诈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孟范裕说。
索取U盘难倒乙方
孟刘二人的研发成果要转化为产品,就得进入生产流程,于是公司投入了一些资金,通过孟刘二人的协作关系,在外省多个企业实施生产,配件汇总到上海后再行组装,成品发往上海及外省几个网点。据孟刘二人称,2010年年底,董事长蒋文宝通过公司高层其他人告诉他们,在委托杭州负责制造的控制板芯片,技术参数都在一个U盘里,但因为被设置了一个双重密码而无法打开机密文件。希望他们交出来,别影响生产进度。此后还连发三条短信,说他们二人窃取公司的U盘和机密文件。“短信要我们交出这个东西,要求我们办理什么交接手续,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等等,这是毫无根据的。”刘志精说。
孟范裕说:“事实上呢,等我碰到销售总监倪争,就问他此事是什么回事,倪争马上向我赔不是,说此事是蒋文宝多次追问他的工作进程和负责保管所有资料的事情,他为了应付蒋文宝,向蒋文宝说了谎。我说你为什么要说谎?他说这是为了提高你们产品制造的技术难度,也是提高你们的技术水平,让蒋文宝感觉这产品的技术含量很高。他还自以为得计地说:说这个U盘有个双重密码,就是我自己想出来的。说完还故意问我,他高不高明?真让我哭笑不得。”
他又说:“谁是幕后操纵者?我们至今一无所知。就这样,一个所谓的‘U盘和双重技术密码的闹剧炮制出来了,并被蒋文宝利用了来对付我们,逼我们交出并不存在的U盘。真正的目的就是想证明我们没有按合同履行职责,以此化解劳动合同对公司的约束。”
记者为此询问蒋文宝:“你是否见到过这个U盘?”他脱口而出:“见过。”但在记者一再询问下很快又纠正:“没有,但刘志精说有的,我有录音啊。”当记者将已经获得的情况向他透露点滴后,他又说:“我对电脑并不怎么懂,不过有没有U盘并不重要,这只是表述不同,我们的目的是要回技术文件。”
这家公司是干什么的?
在孟刘二人与锐福公司签约后,公司悄悄地又注册了一家上海锐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敏公司)。据孟刘二人称: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均由锐福公司与这家公司签供货合同。二人在请外协作单位加工配件,蒋文宝也要求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写上锐敏公司的抬头。“我们二人是和锐福公司签合同,与锐敏公司没有丝毫关系,这就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此外,公司领导叫我们去外埠出差,差旅费也要开锐敏公司的抬头。”
孟刘二人还到工商局调查,发现了更多疑点:“锐福公司和锐敏公司不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而是两个法人公司。锐福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蒋文宝,锐敏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邬志良,其出资11.9050万人民币。股东杨勇出资11.9050万人民币。上海锐福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6.1900万人民币)。他们目的非常清楚:锐福公司背着我们,把我们的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有偿转让给锐敏公司,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权益,造成了专利技术的泄密与流失。”
二人还拿出项目核心技术载体——锂电池板给记者看。据他们二人称,他们设计了这个锂电池板后发给深圳一家企业生产,并由他们实施生产全程的电脑监测和检验,经过总成测试后认定合格,此时锐福公司要求生产厂家把产品标志改换成“上海锐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制”。“一个无场地、无工人、无技术的公司怎么会有监制权?这个监制权是谁给的?这就等于把我们按合同为锐福公司设计和制造产品的核心技术卖给了锐敏公司。而且消费者很容易认为作为核心技术载体的电池板就是由锐敏公司设计和监制的。”
单项项目合同为何迟迟不签
这件能保温的“小马甲”在半年内基本定型后,准备先生产1万套,但配装了1000套左右,分送公司在外省的各个点试穿,据蒋文宝认为,客户提了许多意见,其中最集中的意见是关于电池盒的外观以及使用方法。但孟刘二人向记者反映则是这样的:“因为公司以前是搞航运物流的,在外地的网点与这个项目不搭界,跨行经营当然有风险,所以市场一时很难铺开,销售情况不理想。再说销售这一块是蒋自己抓在手里的,我们只负责生产。蒋文宝所说退货很多,那是没有根据的。另一方面,因为公司没有全部付清款项,才导致加工单位压了一些货不发。比如委托杭州加工芯片的控制板一万块,早已验收合格,但公司迟迟不付款。”刘志精说。
2010年7月,根據公司的指令,刘志精将线路板上有关芯片的那部分技术数据共100多页,交给蒋文宝。“蒋文宝拿到这厚厚一份资料后以为拿到了全部数据,对我们的态度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去年9月起,公司就不再支付我们的房租,经多次交涉才付到今年2月份。春节期间蒋文宝借口为了安全,派人来到浦东我们工作的地方搬走了所有设备与产品,导致我们无法再跟他合作下去。但不久,他又发现拿到的不是全部,于是就编出了一个U盘的故事,逼我们交出全部资料。”
记者问:“那么你们的全部图纸和数据都交出去了?”
孟范裕说:“幸亏我们后来意识事情越来越蹊跷,就留了一手!”
那么蒋文宝为何要急于和孟刘二人掰了呢?为什么不等产品完善以后再摊牌呢?记者对此不明白。孟范裕一语道出了原委:“去年11月,我从加工厂家回上海时,常务副总王兴成向我透露,公司将以350万元出售项目技术,而且跟下家谈妥了,等老板最终拍板。不久蒋文宝就要我起草这个项目整条流水线的可行性设计流程图和设备安置图,但又不让我去浙江某地的现场看场地。我就发现其中必有猫腻。我有充分证据说明,蒋文宝发现自己不是做这个生意的料,想将此专利卖掉,白白赚一笔钱。但他太黑心了,我们是项目的发明人,他却想甩掉我们自己独吞这个成果。”
甩掉合作方的最好方法可能就是让他自行退出。所以在拿不到所有资料的情况下,蒋文宝就停发了孟刘二人的工资。他们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我们的每月工资是3000元,但后来公司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扣了我们75元,我们对此无异议。不过后来公司又扣发我们几个月的工资,双方合作被迫终止,我们也不得不去税务局调查,结果发现那里根本没有我们两个人缴纳个调税的记录。在锐福公司给税务局的税务缴纳档案里,也没有我们的姓名,这说明公司一开始就没把我们纳入公司员工的名单。一切就是一个圈套。”
再回到孟刘二人与锐福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合同中写明再要签一个单项项目合同的,但一直到双方散伙还没有签。为此蒋文宝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口头承诺过,也跟他们说了,先干起来再说。”但正因为这个单项项目合同没签,就无法规定乙方的权限与应得的发明奖励。那么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对等的。
“单项项目合同一直没签,权利与义务就不对等,我们的专利技术就不能轻易交接啊。”孟范裕对记者说。
由于孟刘二人迟迟不肯交出剩余的技术资料,现在蒋文宝向虹口区公安经侦支队报案,要求乙方交出全部技术资料。孟刘二人也很配合地向经侦支队送交了相应的答辩材料。但当记者请蒋文宝描述一下希望得到的那块蛋糕“是方是圆”时,他又讲不清楚,他显然要求全部拿到手。孟刘二人认为:我们在与锐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拥有了成熟的技术和工艺,进入公司后只是作了些调整,并没有新的研发,极大多数时间是在安排生产、监督生产和实施组装,他要我们交出全部知识产权,这是不能得逞的,我们不会上他的当。
本文所涉纠纷,标的物并不大,现在双方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最好的出路就是法律解决。此案给人们的教训也许就在于:双方对合同的签订看似正规,其实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对等的,存在很大的隐患。特别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应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来实现自己的价值或确认自己的权利,从源头避免不愉快事情的发生。
而文新联合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富敏荣律师对记者说:这起案件最关键的是当事人要确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他还认为:目前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与日俱增,从自己所经手的多起案件看,有一个教训:科技人员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前必须寻求法律人士的指导而不是凭自己的“感觉”,以避免法律条文上的不对等地位。而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也要请有职业水平与操守的律师出面,通过法律途径寻找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