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NGO在华的别样生存
2011-05-30陈志敬
陈志敬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人们倾向于利用传统文化的象征、认同、符号、情感对经济全球化已经或即将带来的危险进行修正、预防甚至抵制。作为全球化重要推动者和塑造者的国际NGO,也难免要经受这种异样目光的检视。韩俊魁博士在《境外在华NGO:与开放的中国同行》一书中,探讨了在中国大陆被视为另类的国际NGO的别样生存法则,首次系统研究和回答了这些组织的发展现状、合法性、与本土组织关系、公益供给等重大问题。
境外NGO在中国开展活动时,面临的较大问题是如何协调与本土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的关系。本书首先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得出一个有意思的结论,即尽管境外在华NGO与政府有着最密切的合作关系,但对与之合作的满意度评价却相对较低,同时,对被赋予协调管理自己职能的“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的评价也很低。
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境外在华NGO除了面临资源(主要是工作人员)需求的压力外,两个最大环境压力还是政府和服务群体。韩俊魁通过调查发现,尽管境外在华NGO能够得到服务群体的理解和满意,但却不太容易得到政府的理解。换言之,其与政府的法律政策/制度的外部环境之间的矛盾尖锐,而这又深深影响着境外在华NGO生存所依赖的合法性。
“合法性”,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视角看,可以分解为一组操作性概念—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以及社会合法性。韩俊魁正是以高丙中教授的这一理论为依据,解释了为何大量没有登记注册的“不合法”(没有法律合法性)境外在华NGO能够开展各类活动,其合法性基础何在等疑问。
政治合法性,即政治上正确。境外在华NGO通过规范自己的社团宗旨、社团活动的意图和意义来接受政府高层相关部门的检验,从而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合法性,并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政府高层官员的理解与合作意向的达成。行政合法性,即一种形式合法性,其基础是官僚体制的程序和惯性。社团的行政合法性在于某一级单位领导的承认,“如果社团组织按照逐级汇报请示的行政程序和打招呼的惯例使活动安排经过了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他们就能够在单位内部和单位的有效影响范围构成的社会空间里开展活动,哪怕这些社团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在于“因为符合某种社会正当性而赢得一些民众、一定群体的承认乃至参与”。一般而言,境外在华NGO都能因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合法性,而这反过来不仅能巩固其行政合法性,也会增强其政治合法性。
上述三个非法律合法性的合法性,彼此之间能够形成某种互动,但是法律合法性的缺失给境外在华NGO带来了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它与政府的合作维系于非正式关系是否“铁”。显然,在当代中国,这种依赖非正式关系达成的合作存在不稳定性。一些态度开明的官员尽管会积极和没有政治问题的境外在华NGO合作,可一旦涉及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等敏感领域,他们还是会回归到官员的“结构”中来。
30多年来,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适应,境外在华NGO深深融入中国经济发展、社會转型与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积极意义足以使我们考虑摒弃“义和团意识”,站在全球化的高度学会与它们建设性相处。同时,能否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环境,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引入一种既不是官方背景的NGO也不是草根NGO的全新模式,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共治社会,将考验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勇气、信心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