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
2011-05-30黄靖
黄靖
冯小刚导演确实是一位奇才。一个奔向半百、因而急于在婚姻中找到归宿的“老男”,和一个花季已逝、但却坚持在爱情中留住青春的“大女”,被冯导拉扯到一起,用一个“诚” 字将两人粘合起来,演绎出一部很有哲理、又相当动人的故事。《非诚勿扰》1、2两部姐妹片,让成千上万的观众心甘情愿地自掏腰包在暗无天日的影院里耗上4个小时。但戏还没完,据说要到2030年才有最终结果。看来有了这份“诚”,冯导要不依不饶地让这两位老男大女“扰”民20余年!
的的确确,作为不可救药的社会动物,人们不论智商高低、本事大小,都必须厮混在一起过日子。毕竟,人只有生活在自己的社会中,生命才有意义。即便是看破红尘、万事皆空的佛祖,不是也要到人间来点化众生吗?因此,古今中外,“诚”在人类社会中既是被景仰的最高尚道德,也是被要求的最基本人品。否则,这日子就没法过。
人既然是社会动物,也就必须是政治动物。在人的政治世界中,尽管 “自由平等”始终是人们锲而不舍追求的理想,但无论男女老幼,都被分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大阵营,非此必彼,别无选择。尽管两者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但其根本利益却截然不同——治人者要长治久安,江山永固;治于人者要变革奋争,翻身做主。于是,如何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理论上不可调和、但现实中却必须面对的矛盾,便成为人类政治活动的全部;而“权力”则是所有政治活动的核心。
治人者要保住权力,治于人者却时刻想要夺权。解决的办法无非两种。第一种似乎简单直白:遵循自然赋予的“丛林法则”:强者为王。在这样的法则之下,“诚”有了特定的政治定向与内容。所谓定向,是治于人者向上效忠诚,治人者向下施仁义,由此形成维系两者关系的政治纽带;所谓内容,是维持这一政治纽带的根本利益交换——前者得安宁,后者坐江山。
显然,这个交换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的前提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服从。然而,强者为王既然是自然法则,就必须被自然规律所限。强者不能恒强,终有衰弱之日;弱者不会恒弱,必有强盛之时。力量平衡一旦逆转,两者之间的“诚”便顷刻瓦解。随之而来的是你死我活,人头落地。如此周而复始,轮流坐庄的另一面,是治人者与治于人者轮流做输家。
但是,人类毕竟是智慧理性的动物,认识到安定团结是人类社会繁荣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创造并不断发展了另一种解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矛盾的办法,即两者之间取得政治“大妥协”(Grand Deal),达成所谓“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遵照这个“契约”,统治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因此,最高政治权力被非人格化,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团体,而是属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宪法。宪法一方面规范统治者实施统治管理的权限,一方面赋予所有公民监督统治者实施统治权。其目的是要保证统治者实施统治的最根本目的并非一己之私,而是整个社会的发展与安定。“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就是这一体制的精髓概括。
在这样的体制之下,“诚”有了全新的政治定向和衡量标准。政治忠诚的最终目标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宪法。而“诚”的最根本政治基础和衡量标准,是“法大于权”:无论治人者还是治于人者,其政治行为必须受宪法的规范。宪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保障的政治平等,还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能接受的长治久安。
可见,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两种不同的政治关系,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政治社会,两者间“诚”的表现形式和结果也截然不同。在强者为王的政治准则之下,“诚”的最终表现形式是“权大于法”。尽管它也强调法制 (rule by law),但其根本目的是保护治人者立法却不必守法的政治特权,压制治于人者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其结果是不断激化两者之间的根本矛盾。尽管可以一时得安,终究必溃。而宪法为尊的政治准则则是通过“法大于权”来确保和体现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的“诚”,在法治(rule of law)的保障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政治制度将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间的共同利益最大化,从而为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安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诚者,信也。治人者坚守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法大于权,才能取信于民,才是长治久安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