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必须公开独立地进行
2011-05-14
人们有理由期望反垄断调查部门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按照法律程序展开公正的调查。而做到公正,则须坚持调查的独立与公开。被调查的企业同样可以公开作出回应
11月9日12时,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大通信行业巨头进行反垄断调查,该消息由该局副局长发布。
此事引发公众强烈关注,触发了一场舆论战。2011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业报纸《人民邮电报》发表文章,高调反驳央视报道,指控该报道概念混淆,证据不足,行情不明,素养低下。该报道称,央视所批评的这个领域,市场竞争激烈,垄断更是无从谈起。同属工信部主管的另一家报纸《通信产业报》也刊文指出,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电信和联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两大官方媒体如此公开冲突,相当罕见。随后,新华社发表调查报道,还原此事来龙去脉。早在今年4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后改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下达了反垄断调查通知。6月份,该司通报初步调查结论:两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拟按照有线宽带接入总体收入1%-10%进行罚款。两公司提交了为自己辩护的反馈意见书。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就有关情况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工信部意见。但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主流意见是,此乃大事,在证据不充足情况下须谨慎从事。而11月9日,在未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之前,国家发改委官员通过央视披露了反垄断调查情况。
该报道最后带有明显倾向性:发改委在调查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就在全国影响力巨大的媒体上公布此事的做法欠慎重,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做,轻则造成资本市场的剧烈动荡,可能损害小股东利益,蒸发国有资产,造成相关企业无谓的损失,并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重则加剧电信行业市场格局的失衡,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和众多国有企业的形象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在众说纷纭中,事件继续发酵。据媒体报道,广电系统也被纳入取证范围——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正准备材料,配合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歌华有线等广电运营商也在接受发改委的相关调查。此前,由于和电信、联通在互联网接入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广电系统曾被指为此次反垄断的“幕后推手”。
当前对调查结果下结论为时尚早,但不论事实如何,这起反垄断调查的意义不言而喻——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以来,查处的第一起涉及央企的反垄断案件。尽管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但当下中国广泛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制约了中国经济的活力,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今年年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承担了反价格垄断的职能。新官上任三把火,该局准备在反价格垄断方面有所作为,电信行业被选为第一个执法对象。不管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是怎么考虑的,针对国有垄断企业迈出反垄断的第一步,总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
不过,发改委这一次调查也暴露出了中国反垄断领域的局限:反垄断部门在得出初步调查结论之后,必须向有关部门通报,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样一来,本来不具备反垄断职能职权的部门,似乎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介入甚至主导反垄断调查,从而扰乱调查进程,并可能导致整个调查失却说服力和公信力。
反垄断调查触及有关企业和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各种干扰。在这个时候,人们有理由期望,反垄断调查部门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按照法律程序,圆满地完成这次反垄断处女作。这一点,对于反价格垄断权威之树立至关重要,对于中国的整个反垄断事业也十分重要。
而坚持下去的唯一策略就是坚持调查的独立、公平与公开。反垄断调查本来是法律赋予反垄断特设部门的职权,不容其他部门分享。而反垄断调查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也有充分的理由保持公开,被调查的企业同样可以公开作出回应。因为,归根到底,反垄断企业不是被调查企业与反垄断当局的事情,而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秘密操作必然导致黑箱操作,公众利益就可能被牺牲。
正如《人民日报》针对此次调查所作的评论那样,“反垄断与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利益有着割裂不开的联系。反垄断调查的公开化,固然给有关方面造成了不小压力,但也是契机和动力,让普通消费者能够关注之、督促之,从而鞭策相关各方,以更加积极审慎的态度,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