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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惊魂

2011-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1年12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人身物业公司

1、家住某住宅楼11层的雷老太从自家外出乘坐电梯时发生电梯故障。电梯突然从11层坠落至5层,并多次反弹。

2、物业公司的保安知道后,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几经周折终于将摔倒在地的雷老太从电梯中救出。

3、经医院诊断,雷老太身体多处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需要进行三次手术。

4、惊魂甫定的雷老太决定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费用。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雷老太乘坐的电梯属于小区房屋的配套设施,小区物业公司对此负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使电梯发生故障,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雷老太受伤致残,构成对雷老太的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某电梯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事实上电梯工程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人,在日常维护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使电梯处于危险运行状态,导致乘客在乘坐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亦构成对雷老太的侵权,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当事人雷老太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和某电梯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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