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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载关山

2011-04-29

商务周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纺织品知识产权贸易

中国在加入WTO的10年时间里。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的桂冠收入囊中。当然,一起被珍藏的还有中国企业在WTO机制下遭遇的海量诉讼和产业安全警示,以及中国政府和企业从中收获的经验与教训。

2011年1月,白雪皑皑的瑞士小城达沃斯再次热闹起来。27日,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进入到第二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和“肆虐欧元区的主权债务危机”一起成为了当日的讨论焦点。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题为“中国对全球贸易和增长的影响”分论坛上表示:“人世的10年,是中国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之一。”数据显示,10年间,中国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分别增长了4.9倍和4.7倍;吸引外资约7000多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0余家已在华开展业务。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进口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量超过1.4万亿美元,占世界总贸易量的10%。

事实上,在“最好的十年”里,华丽数字背后的故事更适合用披荆斩棘四字来形容。过去10年,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频频遭遇诉讼,与此同时,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随之而生的外资并购风潮,也给中国敲响了产业安全警钟。但不可否认的是,重重磨砺下的中国企业,正在“倒逼”中向着新的方向自我更新。与此同时,政府也在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位置上演练着自己的新角色。

第一任世贸组织总干事、前英国石油公司(BP)董事长以及现任美国高盛国际公司董事长彼得·萨瑟兰(Peter Sutherland)2008年在其撰写的文章中写到:“在全球化不断扩大和深化的时代,规模不大或正在挣扎的经济体唯有在提供机遇和支持工商企业家的环境中才能繁荣起来。而事实上,世贸组织所做的工作,大多与帮助实现良好治理或帮助完善治理有关。”

这还是贸易吗?但中国过去10年的一次次贸易遭遇战,却逐一验证着这位前英式橄榄球边锋对贸易自由化深远意义的坚定信念。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倒逼式改革

2001年12月之前,相当多的官产学媒因为入世将会使“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冲刷到我国的各个领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出更加严竣的挑战”,而感到恐慌。

实际上,担心是双方面的。“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因为当时的出口规模巨大,很多国家担心中国会对其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研究部副主任吕博告诉《商务周刊》。

这种担心的直接反应是,我国主要出口国家在中国人世后,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了比过去频繁数倍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案”)。

WTO秘书处统计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中国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每年涉案损失300多亿美元。在受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最为低迷的2009年,中国的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遇的反倾销案占到40%,反补贴案占75%,遭遇的贸易调查数占同期全球案件总数的43%。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利条款降低了国外立案和调查的难度,减少了立案成本,使得进口国家或当地企业很容易对中国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或采取特保案。”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王琴华告诉《商务周刊》。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第15条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以及第16条特保条款,规定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可引用和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再在这个基础上算出倾销幅度。“市场经济地位”这个看似形式胜过内容的名词,实际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曾经先后在商务部担任过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和机电与科技产业司司长的王琴华说:“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被诉反倾销,该国调查当局可以不采用中国企业的实际数据,而以所谓的替代国数据进行裁决。”

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在以“倾销”起诉中国企业时,造成中国企业明明是“清白”的却难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难以胜诉,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WTO成员国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反倾销”也成为一些外国企业可以随意揉搓中国企业的工具。

比如自中国加入WTO后,原本濒临“绝迹”的美国彩电企业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重新走上了国际报端。2003年5月,美国田纳西州五河电子公司(Flye Rivers)及美国两个电视机组装工人工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指控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中国彩电企业向美国市场倾销,厦华、长虹、TCL、康佳的倾销幅度分别为31.70%、45.87%、31.35%和27.94%。

“在美国没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这些中国企业可以证明整个中国家电产业达到市场经济水平,以便使用本国成本价核算正常价格。或者以企业为单位,拿出材料证明自己在经过改革后达到了出口市场要求的市场经济条件。”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向记者分析到,达到市场经济的条件包括生产制造、销售等均是市场化运作,企业完全自主生产和经营并自由竞争,以及企业的账目采用国际会计账目等。

但在此案件中,积极应诉的厦华、长虹、TCL、康佳等四家中国彩电企业,其提供的“市场导向行业”申请未被美国商务部采纳,最终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中国出口彩电的生产成本以及正常价格。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彩电反倾销案做出倾销终裁,占对美出口90%以上的四家中国彩电企业中,厦华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唯一的国有企业长虹最高,达到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未应诉企业的统一税率则高达78.45%。

“即使申请未被采纳,但依据各个企业上交的具体生产情况,在裁定倾销幅度时,更偏向市场运作的企业将会获得较低的倾销幅度。”薛荣久说,“关键还在于国内企业自身的改革,达到市场经济条件。从这点来看,人世推动了我国彩电产业的现代企业管理进程。”

比较优势遭遇配额

事实上,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被认为是最大受益者之一的纺织、服装和制鞋业,却最为典型的体验了蓝色海洋里的渡云诡谲,这是一个起伏跌宕的故事。

“纺织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和进入的门槛较低,因此也应该是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拥有较大比较优势的经济部门,但多年来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大量纺织品,主要的进口国政府,像美国和欧盟,为了维护本国规模很小的从业人群,却长期违背自由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纺织品进口配额。”薛荣久说。

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框架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强烈的要求下,《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得以达成,纺织品贸易被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并规定经过10年逐步取消配额的过渡期,从ATC协议的第四个阶段起,也就是2005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实行的进口配额在全球范围内取消。

后配额时代的世界纺织品贸易将实现完全自由化,这对于中国纺织企业是空前的利好。2003年,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额为788.5亿美元,年增长速度为27.7%,占美国进口市场的20%,欧盟市场的15%。当时中国有关部门的预计是,取消配额后的2005年,这个比例可能会上升到50%和30%,摩拳擦掌的中国纺织业在2004年大规模扩产,仅第一季度实际投资就达到103.19亿元,同比增长100.7%。

然而美国人早就牢牢打入了一个“楔子”。作为中国2001年加入WTO谈判的部分内容,美国赢得了至少在2008年以前允许其对中国制造产品再次实施配额限制的谈判胜利,以便解决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激增的问题。

在2004年8月5日出版的《商务周刊》上,一篇名为《纺织品贸易全球自由化“歧视”中国》的文章中这样写到:“在美国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上,本刊记者查到了一份2000年《中美关于WTO的双边协议》,其中对纺织品一项的规定翻译成中文是:‘中国的协议方案将包括双方在1997年的纺织品双边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该协定允许美国公司和工人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增加作出回应。对纺织品的这种保护措施将保留至2008年12月31日,即在世贸组织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期满后四年。”

事实上,这样的妥协不只是针对美国一家,美国所拥有的特权,其他国家也有权拥有。中国加入WTO所签订的浩瀚而专业的法律文件中,7年前本刊记者找到了淹没其中的线索——《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第16条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241-242段中,中国也做有相关承诺。其中第16条是针对所有源自中国的产品所设,即通常所说的特殊保障措施;而241-242段则专门针对纺织品而设,又称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这两处承诺允许在过渡期,进口国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采取不同的特殊保障措施。尤其是第242段非常明确地指出:“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如-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协议)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这意味着,在2005年1月1日ATC协议过渡期结束后直至2008年12月31日,外国只要认为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对其造成了“市场扰乱”,仍有权对中国纺织品实行特殊保障措施。

事实证明,美国人和跟着沾光的欧洲人早就等在那里“两头落好”:既畅享中国纺织品出口对消费者的好处,又随时准备替本国纺织工人砍上一刀。

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1150.3亿美元,增长20.9%,其中对美国出口186.4亿美元,增长70.5%,占我国当年纺服业出口总额的16.2%;对欧盟出口183.2亿美元,增长56.9%,占我国出口总额的15.9%。“井喷”的2005年底,美国和欧盟一举超越日本和香港,成为我国出口第一、第二大目标市场。

狂喜的中国纺织业在第二年就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反倾销调查。2006年6月,3家美国聚酯短纤制造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递交了立案起诉书,指控中国产品在美国的倾销幅度达到88.15%~109.67%,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101.52%的平均反倾销税。

同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的聚酯短纤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涉及出口金额约为6500万美元,涉案中国企业近百家,主要集中在浙江和江苏两省,其中宁波大发化纤、远纺上海等排名前5家的企业,其出口额占总量的59.54%。而按照美国惯例,被诉中国企业需强制应诉,否则将被征收101.52%的最高关税。

在确认被起诉的当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将此案定为“中美纺织品反倾销第一大案”,并在浙江宁波组织20余家涉案企业举行应诉工作会议,准备进行无损害抗辩。

“中国纺织民营经济的成本最高,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都是最高的,本不应遭受到反倾销调查。但这个案子的导火索就是一个隐藏在我们人世协议里的条款,这个特保条款只是针对中国的,其他国家出口没有限制。”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

2007年5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做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中国进口商的普遍税率为44.3%。

“随着对WTO认识的逐步深入,我们对规则已不仅仅是被动接受,还要主动出击。”薛荣久说,2005年后,中美及中欧之间又展开了多轮艰难的谈判,才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备忘录规定到2008年,我国每年对欧美国家纺织品的出口增速控制在8%~12%之间,属于折中后的意见。

此外,关于基准年的选择,是以中方提出的意见为准。薛荣久告诉记者:“西方国家一开始要求以2004年,也就是出口配额限制的最后一年的出口量为基数。但最后的结果是采用我方提出的以2005年,也就是出口量井喷年的数据为基数。”

痛定思痛的中国纺织行业,同样在“倒逼”中顽强转型,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持续加快,即使是其后又先后经历了美国消费品安金委员会(CPSC)和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召回通报等非贸易壁垒,尤其是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的严峻挑战,却总能乍寒还暖,并借机将自己的出口产品附加值一步步提升上去。2010年,中国纺服业的出口总额超过2000亿美元大关,其中服装出口1294.8亿美元,传统的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只为770.5亿美元。今年1月份的最新出口额亦达到216.18亿美元,同比增长38.58%,增速较2010年全年的23.59%提高14.99个百分点,其中,纺织品出口82.43亿美元,服装出口133.76亿美元。

知识产权的围剿与反围剿

当传统关税壁垒在WTO机制下越降越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案因明显的保护色彩而受到诟病后,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更灵活、更隐蔽的特性,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维护本国行业利益的新利器。

2001年10月,温州打火机协会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的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儿童安全)法规草案,这实际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翻

版,其核心内容是,进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设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也就是带安全锁。

当时的温州已经因为劳动力成本低、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程度高等产业优势,在十余年里打破日本、韩国和欧洲企业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格局,成为“打火机王国”。但另一层含义是,温州打火机是以价格低廉而迅速称王的。2001年,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在1欧元左右。

当时世界公认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但其专利已全部由发达国家获得。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当时没有购买专利或者自主研发,但也不想像失去美国市场那样任由欧盟实施CR法规,最后采取了抵制欧盟CR法规出台的做法。

2003年12月9日,欧盟相关机构召开紧急会议,宣布原定于2004年6月19日起强制实施的CR法规不再生效。但达摩克利斯剑并未真正离去。2007年3月11日,欧盟CR法案正式实施。这个对温州打火机行业产生洗牌作用的法案,让当时大约300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不足一半能正常运作。大浪淘沙留下的企业中,慈溪新海火机有限公司等企业成功研发出新型安全锁,并申请了专利。

杭州善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鲁柏祥在采访中表示:“新海以标准制定者的身份率先突破了技术壁垒,成为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几家生产商之一,被国内众多打火机生产商视为‘屏障的CR标准反而为新海带来更多的机会。”

与以提高门槛为目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比,知识产权给中国企业乃至中国政府带来的麻烦更为深远,而且对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指责,也成为欧美商会及其政要谈及中国履行人世承诺时越来越重要的武器。

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成为DVD的最大生产和出口国,但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为国外企业掌握,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DVD领域中的外国专利拥有者也相继组成了若干同盟,包括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习惯称呼仍旧是6C)、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后由LG加入而成为4C)、lC(汤姆逊公司)和MPEG-LA(16个专利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几个专利收费组织,并开始“行使知识产权”。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多轮谈判,最终与6C签订协议,规定中国厂商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iC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参见2005年11月5日《商务周刊》文章《DVD专利收费之争》)。然而,随着DVD国际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下跌,到2005年时美国市场上的DVD机零售价仅为30~40美元,但中国企业每出口一台DVD机就至少要交纳约12美元的专利费,几乎无利可图,有不少企业已不再生产DVD产品或者倒闭。

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2004年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2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民族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2005年,安徽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席教授王先林和上海交大寿步教授等完成的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课题《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报告》中写到,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本来,我国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则会使这一目的落空,反而会因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而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而主要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以各种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缔结国际卡特尔协议或者实施其他形式的共谋,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取得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王先林总结了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几种典型表现:强制许可、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过高定价、大面积布设“专利阵”等(参见2005年10月20日《商务周刊》封面故事《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

“我国企业想打赢品牌、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翻身仗,还需要付出极为艰苦而漫长的努力。”2008年4月5日出版的《商务周刊》上发表了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的署名文章《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其中指出,“关键在于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国外知识产权的‘中原逐鹿,全球合围可能长期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使我国企业被知识产权拖累和钳制,永远被压制在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与此同时,自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政治化倾向就十分显著。当大多数人以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来定义中国与俄罗斯转轨改革道路的区别时,吴敬琏、钱颖一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是,中国在某些方面比俄罗斯和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开放经济国家更为激进,比如劳工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恐怕也应归于这样一个“激进改革”的领域。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根据这一翌日即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及进行单位犯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新的司法解释也加重了刑事处罚的程度,提高了刑期,起刑标准降到5万元。要知道,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即使在拥有强大专利制度的美国,也没有针对专利侵权的刑罚。按照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在受到侵害后只有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多判以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且赔偿金一半归政府,以补动用公权之费,只有在法庭审判该民事案件中做伪证者,才可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也就是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比美国要严苛得多,而且动用公权力、公共财政和刑罚,将民事纠纷行为行政化、刑事化。这个远超世界一流的“两高”司法解释,据称先后五易

其稿,期间跨国公司、驻华商会以及欧美政要多次施压(参见2004年10月20日《商务周刊》文章《保护知识产权有多神圣?》)。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这个起草了整整20年、熬白了多少人头发的竞争法体系的“经济宪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5条规定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性。中国企业抵御知识产权滥用的产业损害,终于有了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救济保障。

“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必须改变,但中国不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走回头路,而是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起一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机制。”王先林说,“必须上升到WTO规则在内的国际规则和我国自己的法律框架体系下解决问题。”

产业安全保卫战

除了在海外作打拼,国内也成为垒球化竞争的一个主战场。随着2005年人世过渡期的终结,发达国家纷纷将“要求进一步开放市场”作为重要的对华贸易策略。

后过渡期时代,中国出台了限制农业补贴、取消部分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关税逐年大幅降低甚至直接取消等市场开放政策。此外,2002年中国颁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让引进外资除了具有“引进资金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被赋予了“优化结构、推进国企产权改革”的意义。不久,“外资斩首”——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产业排头兵企业——成为一时风潮。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2006年7月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提及: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玻璃行业、电梯生产厂家,已经由外商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11家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20%的医药企业在外资手中。

2006年9月8日,为了缓解“斩首”风潮,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过去的过度宽松的并购案审批进行了紧缩。

实际上,早在2004年国家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就提出了“产业安全”问题。“那时我们主要还是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一保的产业损害调查角度考虑产业安全问题的。”时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的王琴华说,“调查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受理中国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提出的申诉,进行立案、调查和裁决来提供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利益。同时,我们还提出了产业损害预警的理念并进行了探索。”

到2006年,中国有关外资并购的“产业安全”还处在初期摸索阶段。“比如我们并没有哪些行业的哪些企业涉及到产业安全的确切概念。”王琴华说。最典型的案子奠过于2006年凯雷对徐工那次引发轩然大波的收购案,当时王琴华已经调任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也参与了部里的审查组。“当时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徐工被收购是否影响产业安全?”她回忆说,“徐工是做工程机械的,其生产的一个重要产品是汽车起重机,汽车是被列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产业,包括汽车底盘设计等,但其他工程机械产品就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斩首”案的过度放纵,到徐工案的小心谨慎,中国政府在入世10年中不停地寻找着适合自己的角色。“我们刚入世时对于外资并购引起的产业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后来不断完善政策,应该说凯雷收购徐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案件都是这样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经验教训积累过程。”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对《商务周刊》说,“从全球来看,企业间的跨国并购构成了跨国投资的主体,占到了70%以上,这也是中国多年来强调促进外资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我们还是鼓励并购的,但确实存在一个界限和程序问题。”

据他介绍,2011年2月,国务院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对于该审查的讨论是从两年前开始的。”毕吉耀说,在简化程序方面,并购安全审查是一个进步,过去中国对外商并购审批比较复杂,“其实,政府只要在WTO框架下抓住主要核心,即主要审查企业并购行为是否会引起行业垄断,危及产业技术安全”。

他强调:“这次提出的并购安全审查不能理解为中国收紧利用外资的力度,我们只是更加规范发生在中国的外资并购行为,与国际做法的作为完全一致。”

44号公告:一次国境内的产业转移

中国入世10年间,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不断,进出口配额、“两反一保”调查、技术性壁垒等皆成美国向中国出招时的武器。究其原因,多半逃不过“中美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币升值”——这长期牵绊中美两国经贸关系正常发展的三大问题惹的祸。

2006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在华盛顿发布了中国入关之后措辞最为强硬的《美中贸易关系报告》(USTR),报告中称“美国将让中国为不平等的贸易做法负责”。这份报告出笼的一个背景是,根据美方统计,2001年中国人关时,美中贸易逆差为830亿美元,到2004年,对华贸易逆差达到1620亿美元,同比增长31%,是排位第二的日本(752亿美元)的两倍,2005年对华贸易逆差再增至2020亿美元,已占美国全球贸易赤字的25%。美方同时指出,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增加了81%,美国从中国进口增加了92%,美中贸易逆差增加了95%。

尽管中美两国因统计方法不同而在具体贸易不平衡规模上存在分歧(中国认为2001年、2004年、2005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分别为280.8亿美元、803亿美元和1142亿美元),但为缓解美国方面的压力,中国除了一遍遍派出大规模的采购代表团以图安抚,2005年7月21日又宣布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浮动汇率制度。与此同时,“减顺差”也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我们对美贸易的顺差很大一部分来自加工贸易。因此,我们开始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王琴华说,她主管的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下设有加工贸易处,具体负责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准入标准等加工贸易政策的调研与拟订。

2007年7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加工贸易44号公告,其中包括发布新增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商品类别的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以及要求ABCD企业分类中的非A类企业缴纳相当于应缴税款一半的保证金,出口时返还,以此提高加工贸易的成本。

由于加工贸易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一种主要贸易方式,因此,香港企业是最早进入内地开展加工贸易的。据王琴华介绍,2007年时在内地开展加工贸易的香港企业大约有45000家,占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接近一半。加工贸易44号公告的发布,自然在香港引起了很大震动。

“港澳企业大多把加工厂放在广东,接单、物流、设计、营销都在香港完成,所以增值也是通过香港实现的。”王琴华向《商务周刊》解释到,比如一家香港服装企业,接单、原材料采购等环节都由它完成,大陆加工厂只负责生产,做好的衣服运到香港,再由香港公司向外出货,甚至一个大陆工厂专门做衣服的袖子,运到香港后,再发往另外一家做成衣的大陆工厂。再比如一家做台式机出口的香港公司,鼠标、键盘分别在不同的大陆厂家生产,而后统一发往香港,再由香港公司发回大陆的整机组装厂,再发回香港理货、打签、出口。尽管看起来非常费事,但方便香港企业控制材料成本。此外,运来运去虽然看上去要耗费运输成本,但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口时因为是加工贸易,也是保税的。

这种被时任副总理吴仪戏称作“货物香港一日游”的产业链,实际上还承载着大批香港人的就业。仅往来香港和内地之间运输的香港集装箱货柜车司机就有几万人。

当年5月份和7月初,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两次组团专程赴香港、澳门,向港澳特区政府通报有关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情况,听取特区政府对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关意见,在香港还专门听取了香港工业总会、香港工商总会等11个重要团体的意见。这些意见在加工贸易政策的制定中予以了部分采纳,并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建议,推迟了《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发布时间。

“我们调整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既是压力,也是动力,这也是政策调整的一个目的,就是希望企业能够借着这种大的环境,尽快的调整自己产品结构,增加产品中的自主知识产权,向自主设计、自主品牌的方向发展,向产业链的高端发展。”王琴华说,“我们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多年来还是靠廉价的劳动力,靠低价格的竞争,从事的是简单的组装加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早晚也是要改变的。所以,在政策调整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可以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使自己的出口产品能够向更高档次、更高技术含量升级,向自主品牌发展,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除此之外,加工贸易政策调整还间接促进了中国加工贸易产业链条的迁移。“现在四川、重庆、湖南、湖北、陕西、江西等地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很快,应该算是当时的政策3年后的后续效果。”王琴华说,“可以说,44号公告推动了一次中国国境内的产业转移。”

或许这就是WTO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性意义。一个主要由浩如烟海的专业法律条文构成的机构或者说机制,就这样由外及里、由浅入深地慢慢改变着这个大国的每一寸角落。它不仅有春风化雨,也有霹雳闪电、秋风和冬雪,我们这艘夜航船就这样驶过了10年的长河,从黄土庐园开往从未抵达的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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