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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搭车里面有说道

2011-04-20

民生周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柳先生黑车顺风

□ 本刊记者 黄 瑶

拼车、搭车里面有说道

□ 本刊记者 黄 瑶

路况、节约催生“拼车”热

在北京回龙观小区,提及王永和他的奔驰车,想必那里的居民都不陌生,他13年为附近居民提供免费“顺风车”的举动,赢得一片掌声,因此媒体对王永冠以“顺风车王”的美誉。

当你在这个寒冬,为等公交车而被冻得瑟瑟发抖时,当你使劲浑身解数挤进车厢,却为与周围乘客“亲密”接触而倍感尴尬时,你是否盼望在自己居住的社区里也能有“顺风车王”的出现,哪怕自己出点“血”与有车一族“拼车”上班也行?

“拼车”与“搭顺风车”形式类似,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拼车”,是搭车人向车主交少许油费(仅仅是油费,不包括车辆折旧费,保险费,人员劳务费等成本费用,更不包括所谓的利润),车主顺路送搭车人到达目的地。“搭顺风车”,指的是车主不收一分钱而将搭车人顺路送到目的地(车辆增加载重而增加的油耗,由车主自家承担)。

在我们的城市车辆日益增多,道路日益拥堵时,人们“拼车”和搭“顺风车”上下班不失为一个解决交通拥堵的好办法。

“拼车”违法吗?

如今在我国大城市,“拼车”已成为一种自发的、互利的行为,“拼车”人也尝到了双赢的甜头。但自“拼车”诞生的那一刻,就面临着理与法的冲突。车主们忧心忡忡,他们知道,一旦“拼车”,就会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非法营运的“黑车”行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运营属于一种无证经营行为,应按“黑车”处理,将对车主处以暂扣车辆和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事实上,将有偿“拼车”与“黑车”同样对待,本身就是法律不完善的一种体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偿“拼车”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是非法营运。但“拼车”却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运营方式、搭乘对象、运营路线、资费给付,以及是否盈利等方面,与职业“黑车”有着本质的不同。“黑车”没有运营许可证,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收取费用,盈利是惟一目的。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拼车”之所以能成为都市上班族的“新宠”,是因为对于寻求“拼车”的双方而言,车主可以与搭乘人分摊油耗费用,从而减轻经济压力。尤其是在每一轮油价上调之后,各个“拼车”网站的发帖数量都迅猛增多。而搭乘者又可以花少量的钱以换来时间和精力。大家一拍即合、各取所需。同时,对整个社会而言,“拼车”能有效地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在我们的城市车辆日益增多,道路日益拥堵时,人们“拼车”和搭“顺风车”上下班不失为一个解决交通拥堵的好办法。

然而,这本该提倡的举措,却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被有关政府部门归结为非法运营。当然,道理谁都明白,“拼车”并非“黑车”,对“拼车”网开一面不是不可,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还是选择了将“黑车”和“拼车”一勺烩,罚款成了他们的惟一目标。

2009年,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人深思。那天,执法人员以天气冷,请求孙中界用他所开的金杯面包车捎带一段路的方式对其进行“钓鱼”,最后孙中界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并被强迫在盖有“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图章上签字,最终被处以行政处罚。不能不说,这种执法手段,有违我国行政执法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行政执法方式上的一大败笔。

法律的不完善让“拼车”始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最终就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对“拼车”这种本应是乘客、车主、社会三方共赢的举措望而却步。

搭车好为 责任难担

不论是“拼车”,还是搭顺风车,车主和乘客似乎都以友情为先,很少想到责任。殊不知,依现行的法律,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将面临重大责任。

北京市东城法院就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杨女士母女搭乘由朋友李先生驾驶的“顺风车”行驶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因超速未能及时避让大货车,致使车子失控,撞倒了十几米的护栏,侧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沟里。杨女士和女儿都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经交通队鉴定,李先生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杨女士母女俩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李先生站在被告席时委屈地表示,他在搭载杨女士母女时一分钱也没收,完全出于好心,没想到落得这个结果,曾经的朋友如今却反目成仇。

还有一起类似事故,宁波的郑女士搭乘老同学柳先生驾驶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柳先生及其所在单位赔偿24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郑女士称柳先生没有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事故主要由柳先生驾驶不当造成,柳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而柳先生表示,同乘是郑女士自己提出来的,自己是出于好意让郑女士搭了“顺风车”,郑女士自己未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

最后法院分析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双方分担。两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19万元。这一因搭车期间发生车祸而索要赔偿的新闻再次触动了众多车友的神经。

民事赔偿造成的可能只是经济上的损失,可怕的是,如果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可谓人财两空。

2007年12月10日,范某好心开三轮车送同村邻居去干活,车走到半道却出了车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后经法院认定,范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010年4月30日,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范某不但赔了钱还被判了刑。这本来是善意让人搭车的行为,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

诸多事例,不能不让有车族在他人要求搭乘时三思而后行。

生活中搭载朋友、同事对有车族来说是常有的事,那以后还让不让搭载?一时间,网络上有关搭车风险的讨论火爆异常。

有网友表示:自己的车除了自己的家人,一律不准其他人搭乘。当然这是极端的做法,但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反映了车友们的顾虑及对规避此类风险的迫切愿望。

多数车友认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不失为规避风险的好办法,并且网上还出现了网友自己起草的《搭乘协议》的模板,该协议约定,对搭乘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损害赔偿,车主一律不担责。但有律师表示,签订这种协议,仍然存在一定风险。尽管这种免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因为人身伤害部分的免责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签订协议时,可以对免责条款中各种免责事项区别对待。

其实,签定书面协议也并非万事大吉,因为好意搭乘大多是临时发生的,不太可能签定书面协议,更何况签定的协议如果不规范,又可能影响协议的有效性。比如:驾驶员因本身过错,导致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意外伤害,法院一般会认定,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而有时候面对伤害的巨额赔偿,个人的能力是很难实现的,最终就会造成一方虽已倾家荡产,一方仍然无钱治疗的局面。由于私家车是非营运车辆,无旅客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保险公司规定:“非营运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就意味着,有偿“拼车”的搭车人想寻求车辆保险体系的救济也将存在法律障碍。

我们期望,政府有关部门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 实现绿色出行,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多些办法,少些尴尬。

□ 编辑 周 旭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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