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异地接续起步
2011-04-20
□ 本刊记者 潘 阳
养老保险异地接续起步
□ 本刊记者 潘 阳
把钱存在银行里,跨省后却不能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在2009年元旦前,大量非户籍地工作居民的养老保险金,恰恰处于这样的窘境。
“最庆幸的是离职的时候没有退保。”2009年8月从北京跳槽到深圳某理财公司做公关经理的汪佳对《民生周刊》说。一起离职的同事,有的拿走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部分石沉北京则令他们无不后悔。而汪佳的养老保险,于今年5月已经实现了北深异地接续,不甘心退保之后账号归零的汪佳笑称自己“傻人有傻福”。
保险“漫游”统筹之路
我国退休养老保障长期受户籍的限制,协调不同养老保险统筹区的利益,是养老关系异地接续的核心问题。而统筹层次则是贯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过程的重点和难点。
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续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加快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步伐——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转续,把过去分割式、地方式的保障,变成了全国一体化的保障。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一年来,民众普遍认可“养命钱”随身带的幸福感。早在2008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规划:争取到2012年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届时,公民可凭借一张“社保卡”走遍全国,就近办理社保手续,并在退休地支取养老金。
截至2009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养老保险统筹。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关系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是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分段计算两个关键问题首次以立法形式加以保障。
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转移只需三步具体流程,养老保险的统筹之路,却力行了十余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首先面临的是全国统筹规划的“期中考核”由此成为值得期待的“社保元年”。
地区接续不再“打太极”
长期以来由于不同地区在历史债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各有差异。在逐步统一各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过程中,多以地方统筹为主导。新接收地通常不愿意为统筹账户的缺口埋单。“谁都愿意在我这儿交钱,到你那儿领钱。”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原所长何平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财政资金紧张,特别是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有限;中央提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后,让一些地方政府有了观望的心理,都希望由中央财政替地方埋单。
2005年大学毕业的汪佳,先后在武汉、北京、深圳等地工作过,他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刚参加工作在武汉交过一年半的养老保险,现已荒废了。跳槽到北京后,新单位给开了新的账号,幸好《暂行办法》出台,四年的保险已经转移到深圳。他希望养老保险能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省去转来转去的麻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做客新华网时解释道:“我们要做到全国统筹,那就得全国是一个单一的计划,在960万平方公里上,每个单位和个人缴费都是在一个基金篮子里,全国可以调剂使用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也提出,《暂行办法》只实现了横向对接,没有做纵向对接工作安排。目前解决的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后还必须考虑如何加快农村的养老保险建设和衔接。所以实现“全国统筹”更要保证政策与标准的一致性,包括具体缴费的基数和计发的办法。在目前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下,实行全国统筹的难度并不小。
每一个程序,都意味着有巨大的工作量,相关制度尚需建立。其中包括“金保工程(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自2002年启动,由于投入不足等因素,尚未实现全国联网。
《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解决了跨省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与累加的问题,化解了异地权益认同问题。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这就意味着,流动人口工作转移时,只须带走一纸手续,且细化办法规定办理日期不会超过45天。
“这其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程序和手续出错,参保人员两地往返奔波是非常痛苦的经历。”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对记者说。
《暂行办法》的出台已成为深化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这完全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此前提出的积极推进城镇化和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力跨省流动的制度障碍,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郑秉文撰文指出:《暂行办法》的延伸含义在于,将促进农民工的农转非、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的历史进程。
各地陆续出台转移细则
《暂行办法》实施后,全国部分省市也纷纷出台具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明确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根据目前的制度,各地普遍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无论是跨省转入、转出就业,或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就业,只要参保者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中,《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对2009年底前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参保)但未转移基金的返乡农民工等跨省就业参保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按《通知》办法办理转移接续。
各省细则出台后,养老保险转移就能实现既“转单又转钱”。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专家提醒,省级统筹并不等于在哪都能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全省统一管理。但它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城市缴费,在哪都能领取养老金。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省级统筹的含义是指全省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发放标准等方面实行一个标准。同样,全国统筹,也并不意味着在全国任一个城市缴费,在其他城市都能领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让“到哪里都能养老”的愿望有望早日实现。图 / CFP
地方转移细则的出台,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还涉及到城乡关系,操作更具指导性了。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三个部分,共同构成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体。大部分农民工打工几十年后多选择回乡,如果他们在城市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农村的保障体系层次比较低,回去以后怎么对接是一个问题。除了《暂行办法》提供的重要原则外,地方转移续接细则才是更能推动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关键。
持续养老有立法保障
《社会保险法》此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其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一规定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异地领取养老金将变得更加方便。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有了新的发展,一大突破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当然,《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只是立法上的进步,社会保险在实际上的落实还有很艰难的工作要做,比如就“社会保险覆盖面”而言,随着《社会保险法》出台,立法上我国已经实现了人人可以参保的全民保险,实际上离全覆盖还有很大差距,即使目前覆盖面最广的养老保险,姑且不论在农村,单只在城镇范围内还远没有实现全覆盖。
(感谢《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庞清辉对采写此文提供的帮助)
□ 编辑 韩宇明 □ 美编 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