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理赔大不同
2011-04-19王丽瑛
王丽瑛
2009年7月,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公司客户张先生农药中毒身亡。理赔人员立刻赶往出险客户家中,经了解获知,当地警方已介入了案件的侦破。
张先生2009年5、6月间先后在恒安标准人寿投保“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保额7万元、“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保额20万元,累计保额27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是妻子王某。
去年10月,经警方侦破,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即上述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1万元。
案例分析
2010年12月,张先生的家人根据判决结果向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张先生投保时,《保险法(2009年)》尚未生效实施,根据这两份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法(2002年)》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免于承担给付义务。而根据《保险法(2009年)》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显然,两种理赔结论有着天壤之别。恒安标准人寿经审慎考虑,最终决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向除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王某(前述被告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即向被保险人的父母给付27万元保险金。
正当该赔案即将结案时,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客服部收到了当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这27万元理赔款。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27万元理赔款的处理陷入了两难,受益人王某已经丧失了受益权,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本应直接把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父母,但法院又要求冻结该笔理赔款。这对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并无影响,但对被保险人的父母来说,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父母已经遭受了丧子之痛,不能再让他们蒙受经济损失。经反复研讨,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向当地法院出具公函,说明根据《保险法》、《继承法》相关款项规定,被告人王某丧失受益权,27万元理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父母。与此同时,恒安标准人寿的理赔人员与法院执行员多次沟通解释。最终,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2日撤销了冻结27万元理赔款的决定。收到撤销执行通知的第二天,恒安标准人寿就将27万元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父母指定的账户。
结论
本案中,恒安标准人寿认真践行《保险法》(2009年修订),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主动与法院沟通,为权利人争取到原本要被法院冻结的27万元理赔款,赢得了客户尊重和感谢。
恒安标准人寿着力打造了“五心级”零障碍理赔服务,分别是:
“及时慰问送去爱心”: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会在当日内进行电话回访并给予慰问,特殊案件将上门慰问。“指导理赔关怀贴心”:接到客户报案时,理赔人员将给予专业的、针对性的理赔指导,包括需递交的资料明细及理赔的相关流程。“快速理赔专业舒心”:简易件2个工作日结案,常规件5~10个工作日结案。“全国通赔客户省心”:无论客户在哪一地区投保,出险后可就近在恒安标准任一营业网点申请理赔。“结案通知使您安心”:结案后,将主动通知客户理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