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预期收益能实现吗
2011-04-19范杰
范杰
近期一些媒体将银行结构性产品根据最高预期收益率和期限结构简单比较后,草率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虽然预期收益率是一个重要标准,但对挂钩标的和收益结构不同的产品,仅从预期收益率来评判有失偏颇。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将募集到的资金分别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前者收益较低,但风险较小,金融衍生工具收益较高,但风险较大。在设计时,可通过调节这两部分资金的比例,调节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对某款理财产品的评价也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设计产品时没有重大失误,就不能单纯地说某款结构性产品是好或是不好,只能说某款产品是否适合某个投资者。
预期收益率并非唯一标准
预期收益率是银行在发行银行理财产品之初,对产品最终收益率的预期值。对比较保守的银行理财产品,如投资于信托贷款、债券类产品,银行主要以信托贷款合同条款、债券的票面利率等基本确定要素为基础测算,其预测效果也比较准确,故这类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与到期收益率差别并不大,指导意义较强。
对于投资比较激进的产品,如结构性产品,投资于股票、基金的理财产品,银行主要靠历史行情数据和自身对行情的预测来测算预期收益率,由于标的市场或挂钩标的市场行情很可能与银行预测不一致,故产品的预期与到期收益率有一定差别,甚至差别很大。如华夏银行近期到期的“华夏理财—慧盈22号”A股挂钩自动赎回型理财产品B款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为6.9975%,而实际到期收益率(年化)为0。
此外,部分银行为销售顺畅,在发行较激进的理财产品时,故意只公布最高预期收益率,或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只突出最高预期收益率,给投资者造成该产品到期就能达到这个收益率的错觉。
预期收益率只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估值,其准确度不仅与银行的专业性和对市场的研究能力有关,而且与银行的社会责任感有关,并不代表银行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只能说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有多少,重在揭示投资要承担多少风险。只能作为评判银行理财产品好坏的一个标准,而不能成为唯一标准。对于结构性产品来讲,这甚至不能成为最重要的标准。
挂钩标的和收益结构是核心
除了預期收益率,理财产品的挂钩标的及收益结构在众要素中至关重要,这是整个理财产品的核心,也是直接决定整个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的关键因素。无论对挂钩标的走势预测,还是对收益结构合理性测评,都比较专业,一般人很难在专业层面有深入细致的分析,但这并不妨碍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这两个要素做出基本判定。
虽然产品的历史表现并不能作为对未来盈利的保证,但一家银行以往发行的同类型产品的到期收益情况均良好并稳定,至少说明这家银行对标的市场的研判和设计产品的能力是稳定的。在市场没有发生巨大波动的前提下,可谨慎参考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具体来说,应通过查找历史数据,分析或参考目前市场上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及相关文章,了解各家银行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综合能力。根据对2010年到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统计,外资银行中的渣打、中资银行中的中行到期收益水平较高,而外资银行中的渣打和中资银行中的中信银行未达最高预期收益产品比例较小。
适当分析结构性产品的收益结构,结合挂钩标的历史行情和目前走势做简单分析。分析可能达不到专业级水准,但足以拒绝一些设计明显失误的产品。如前几年流行的KODA产品,只要仔细分析其收益结构,就不难发现,一旦购买了此类产品,实际上就卖出了挂钩股票的看跌期权,如果股价跌破敲定价格,就必须以约定价格双倍吸纳股票,没有止损机制;当挂钩股票小幅上涨(一般为3%~5%) 后,KODA自动提前终止。这个收益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亏损无限,收益有限,理应被投资者“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