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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印度河水系上的合作

2011-04-14美国扎瓦赫里

水利水电快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支流专员巴基斯坦

[美国]N.A.扎瓦赫里

1 概 述

40多年来,印度和巴基斯坦克服重重困难从未中断过在印度河方面的合作。

尽管印巴合作受到了多方赞许,但是两国对印度河水系的和平管理还有很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研究主要在签订1960年《印度河用水条约》(IWT)的谈判期内展开,1960年以后的情况,学者们认为,IWT的分水方案,即 3条支流的水源归印度,干流和另外2条支流归巴基斯坦,实际上切断了两国相互依赖的关系,并且任何现有的合作都是被动的。1960~2007年期间对这类案例进行了首次研究,其目标在于:首先,试图证明尽管存在着支流的水源分配,两国在印度河水系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另外,印度河的案例是一个积极合作的范例,因为沿河的邻国为了尊重对方意愿而对本国政策进行了调整;其次,本研究试图对保持这种积极合作的能力进行解释。根据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自由制度主义(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文章认为印度河常设委员会(PIC)的规划为合作提供了便利并使得合作得以维持。印巴两国的专员们能够直接交流并定期召开会议,使得他们可以执行必要的标准和运行程序以履行机构的职能。PIC通过对共享河水系发展的监督,增进了成员国之间的信任,保证了相互交换数据的精确,而且,PIC的冲突解决机制有利于争端的协商解决并防止合作破裂。

有专家指出,如果 PIC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变化调整冲突解决机制,并在其资源分配和水质控制方面作出清楚的规定,那么 PIC就可以为合作提供便利。有学者(1996年)提出,跨边界流域管理机构不仅需要应对变化的灵活性、冲突解决机制和有效公平的分水机制,还应该监视水资源的多途径使用并允许当地用户的参与以便于合作。有学者(1997年)提出了未来研究的框架,要求对产权类型、涉及事项、立法框架、资金流转,以及机构的监督和开放性等进行考察。本文通过识别其主要规划特点并提供数据来论证其职能以填补该空白。研究人员发现国际河流条约和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推动江河委员会的建立。

2 印度、巴基斯坦与印度河

印度河流域面积为1165000km2,是世界上最大的流域之一,包括干流印度河、西边的2条主要支流和东边的5条主要支流,河流由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共享。因受地形条件限制,该河在中国和阿富汗境内的开发和利用很有限,只有印度和巴基斯坦主要依赖于这条河并对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对于巴基斯坦,这条河流是唯一给这片干旱土地带来生命的河流,对于印度来说,这条河流为已成该国粮食基地的北方干旱省份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经过 8 a的紧张谈判协商,1960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签署了 IWT,条约规定,3条支流,即拉维(Ravi)河、萨特莱杰(Sutlej)河和比亚斯(Beas)河归印度所有,而印度河干流、杰赫勒姆(Jhelum)河和杰纳布(Chenab)河归属巴基斯坦。属于印度的支流后来称为东部支流,属于巴基斯坦的支流为西部支流。

有学者认为存在于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支流分配实际上切断了两国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而存在的合作是少量和被动的。然而,尽管两国对支流分配进行了划分,但其在印度河水系的管理、共享和开发方面仍然相互依赖。

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将会持续存在,因为条约保护印度使用、消耗和开发划分给巴基斯坦的西部支流的权利,印度可以在这些支流上修建电站,使用这里的水资源,以满足查谟和克什米尔市居民生活、市政、工业和灌溉用水的需要,并且在支流上发展航运、防洪、漂木和渔业等。尽管 IWT将东部支流分配给印度,但印度仍然依靠巴基斯坦来处理开发这些支流产生的所有农业径流、超额水、闲置水及洪水。

巴基斯坦也持续依赖从印度控制的查谟和克什米尔流出的西部支流,以满足其需求。巴基斯坦依赖印度进行洪水预警,而且 IWT对分配的水量予以保护。当印度在西部支流上修建任何水利工程设施时,都会影响巴基斯坦所依赖的水质、水量和自然水流模式等。东部支流也有相互依赖性,因为这些支流最终流入印度之前由发源于巴基斯坦的小支流供水。IWT保护居住在东部支流沿岸巴基斯坦农民开发水资源的权力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不管是否签订 IWT,印巴两国都需要继续面对相互依赖的关系,需要在他们共享河水系的管理方面进行沟通和协商。

是否将印巴两国对印度河水系的管理归为积极合作的范例取决于所使用的定义,当国家以一种一体化和整体的方式来与共享国开发国际性河流,在整个流域范围内尊重水、土壤、植被和物种之间的关系,这种合作应该是积极的。毫无疑问,印度和巴基斯坦不主张经济专家、水专家和环境专家所建议的一体化河流流域管理。通常情况下,共享河流的国家不愿意接受一体化方式,因为那样会对政治主权产生严重影响,而流域一体化开发所需要的合作超出了国家所能达到的能力。所以,使用该定义作为印巴两国是否在印度河上维持积极合作的方法有其难度。

如果将合作理解为各国开发共享河流满足内需时“调整其行为,以适应他人的实际需求或预期需求”,那么两国的合作是典型的积极合作。本研究将合作的理念进一步深化,要求合作国在调整其行为时承受一些损失。实际上,两国在调整其行为的过程中各自满足了对方的需求并承受了一些损失。

巴基斯坦长期接受着印度因农业发展产生的农业径流,由于排水系统混乱,高度污染的水源入侵蓄水层,使淡水受到污染。巴基斯坦的农民没有其他的灌溉水源,使用这种排水灌溉庄稼和农作物,增加了当地居民水传播疾病的发生,并使土壤肥力下降。生活在这些灌区附近的儿童也因此而染上了皮肤病、眼病和腹部疾病。胡迪阿拉水道 (Hudiara Drain)附近的居民的血样中检测出高水平的铅含量,巴基斯坦的国内生产总值受到了明显的损失,居民抗议政府放任这种劣质的灌溉水。

根据 IWT,分配给印度的东部支流拉维河和萨特莱杰河在流出印度之前滞留在印巴边界。如前所述,根据 IWT,居住于该区的巴基斯坦居民享有其生活用水和非消耗性用水的权利,但是巴基斯坦在河流未流出印度国境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开发利用印度河的水源。尽管巴基斯坦在该区域的淡水需要很强烈,但仍然在开发这些支流上有所约束。

印度方面对沿印度河西部支流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设计整改,以减少巴基斯坦方面的担忧,整改项目包括萨拉尔1号(SalalⅠ)坝、萨拉尔2号(SalalⅡ)坝、乌里(Uri)坝、巴格里哈尔(Baglihar)坝、武勒尔湖坝(Wular Barrage)和图尔布尔(Tu lbul)航运项目。这些整改使印度方面受到了一些损失。例如:萨拉尔1号和2号坝的新设计降低了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减少了这两座坝的发电能力。尽管会蒙受损失,印度对超出 IWT规定的允许界限的印度河水系的开发有所约束。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起,印度西北省份就面临水短缺,这些省份为了东部支流有限的水供应一直在打官司,由于90%的水源都在使用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供水进行重新分配。但是水源的再分配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其他省份依赖于农业,其现有经济基础会受到威胁。为此,印度本可以采取一项简单的补偿措施,即在 6个月之内修建一条运河,将水从配水给巴基斯坦的杰纳布河引至配水给印度的拉维河。但由于这种引水是 ITW所禁止的,所以尽管可能会遭受损失,印度还是没有修建运河。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印度河管理方面的合作具有行为变更性,在其合作过程中,双方都有不同的损失。

3 机构合作

由于河流遵从的是自然法则而非人为划分的边界,某些上游的活动影响下游国家,而下游的某些活动也影响着上游国家,因而相互依存而又脆弱的关系影响着沿河各国,沿河国家为满足其食物和能源需要、应对洪涝干旱、管理灌溉排水系统或者分配国家水预算等的能力也将受这些关系的影响。为了将因这些关系产生的潜在损失降到最低,共享河流的国家之间需要相互联系和沟通,以交换他们的水文数据、维护排水系统、疏浚河道,以及分配他们的水预算。为了方便这种沟通和交流,相关国家之间倾向于设立一种机构,或者建立河流委员会。无论其形式是否正式,所有的跨国机构都计划对其职能划分界限或进行定义。这个设定的界限可能存在于正式的协议中,或者仅仅是两国的共识。但是,一旦这样的机构成立,机构的计划或者特征将直接影响国家为合作提供便利并维护合作的能力。

一个机构的执行力依赖于其特性或规划。尽管很多学者认为机构的规划很重要,但是当国家面临自身利益时,对于哪些特性对合作来说是重要的这一问题上很少达成一致意见。本研究认为,当国家在试图管理相互依赖而又脆弱的关系,例如管理一条国际性河流的时候,以下这些机构特性对长期合作是重要的:成员国之间的直接沟通和对话、机构的定期会议、监督成员国的能力和冲突解决机制。

为了履行机构的职能,使各成员国执行必要的标准和运作程序,他们必须有相互直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直接的沟通便于成员国制定他们的会议计划、会前准备,以及在会议之外交换信息,并且为维护工作制定日程。为便于河流委员会专员相互协调其行为,为河流管理履行必要的职责,例如疏浚河道或者维修计量站等,他们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这些会议的重要性还在于便于专员们协商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

另外,需要加强监督。监督是机构的一种职能,即在整个河流水系内收集共享水系的成员国活动的信息。申请授权来审查所有成员国所交换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可能存在的不实之处,并且确保必要的维护工作的完成。监督还便于成员国收集邻国开发共享河流水系的目的、优先项和行动方面的信息。

为了维持合作,共享河流管理机构需要一种机制,以解决成员国面临管理相互依赖关系时不可避免的冲突。如果没有既定程序规定解决争议的措施,有可能会出现不实之举,导致双边关系的恶化,或者双方合作的崩溃。然而,冲突解决机制能够引导成员国度过高度紧张期,帮助他们维持合作关系。这样,定期的会议、直接沟通、监督再加上冲突解决机制等,就使得沿河各国能够保持长期的合作。很明显,以下所述的 PIC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机构。

4 印度河常设委员会(PIC)

4.1 职 能

IWT中列有建立 PIC的条款,PIC的建立是为了实施两国的用水条约,也为两国在此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根据 IWT,印度和巴基斯坦各派一名专员领导 PIC,这两名专员应为政府高级工程师。两国的委员会办公室都由专员、专家组和秘书组成,各国的办公室全职负责管理印度河水系上岸线的争端问题,而其他的政府机构则负责监督河流的开发,例如水电蕴藏量、灌溉系统和洪水管理等。

为便于 PIC开展工作,两国每年至少会面一次,在两国间交替召开会议,共同办公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次年 3月 31日,PIC每年 6月1日必须为每个成员国提供一份年报,概括他们在前一年所展开的工作。为此,PIC专员需要在每年5月底会面。除了这种必须召开的会议以外,只要有一国专员提出请求,则 PIC必须召开会议。任何一个 PIC成员国都能随时要求召开会议。从1960年到2007年 6月,PIC共召开了 99次会议。

在会议期间,PIC专员就其项目进度交换数据和信息。他们对审查和维护工作进行计划和组织,也要对以前会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如果已经解决,用专员的话来说就是“已处理”。决议要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两位专员在讨论后可对某一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或提出不同意见。实际上,如果两位专员意见不统一,问题会在其报告中提出来并安排在以后的会议上讨论,直到得以解决或专员决定启动冲突解决机制。

PIC自建立以来,实际上是沿岸两国交流的常规渠道,并负责提供和交换所有信息。在会议以外,两国专员通过电话、传真、无线电和电报进行直接联系。使用这种交流系统来交换日常水文数据 -河流径流数据、弄清从水库或运河抽水的情况以及运河供水情况,并为即将举行的会议安排日程。直接交流和定期会议相结合,使得专员们能够落实机构职能和河系管理的必要程序。

为了安全起见,每5 a两国专员都要对整个河系进行审查,查清“同各项开发及工程相关的事实”。除了这些规定的审查外,两位专员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河流的任何一个站点进行考察,例如,巴基斯坦专员可以要求对印度某个施工现场进行审查,印度专员必须满足其要求。同样,印度专员也可以要求对巴基斯坦某个施工现场进行审查,而且一定会获得同意。在 PIC成立后的28 a时间里,共进行了 85次审查。2007年 3月,PIC进行了第106次河系审查。这种审查使共享河流管理更加透明化,并且确保了成员双方交换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除了现有的监督职能外,PIC还可启动冲突解决机制来解决可能会出现的争端。当意见不一致时,首先在会上提出,然后由专员启动协商程序。正如印度前灌溉和能源部部长所说:一次会议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需要安排一系列的会议,目前,PIC的工作相当顺利。

多年来,PIC对印度利用西部支流进行农业灌溉的面积大小进行了协商。对巴基斯坦来说,这是一件大事,因为这会直接影响这些支流的水质和水量。印度在查谟 -克什米尔灌溉的土地越多,巴基斯坦所得到的水量和水质就越少和越差。争论围绕灌溉面积是28万 hm2还是26万 hm2展开,时间从1960年持续到1982年。根据1982年的决议,印度灌溉面积可为26万 hm2。专员们还探讨了洪水预警传达到巴基斯坦的方式,在1989年的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广播、电话和无线服务传递洪水预警信息。专员的另一职责是确保两个沿河国家在开发其共享河流时遵守 IWT。因此,在过去的 46 a里,双方协商和更改了很多沿河水利设施的设计,并且相互监督了很多大型的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设施包括查谟 -克什米尔境内 480MW的乌里1号电站、105 MW的杰赫勒姆河下游电站,以及萨拉尔1号和2号坝。

PIC自建立以来就一直在维护印度的沟渠排水系统,该系统收集农业径流,然后输送到巴基斯坦。这些沟渠系统非常重要,因为印度河灌溉旁遮普邦90%的耕地,其中1/4的土地有水涝,印度的上游地区高度依赖于巴基斯坦下游地区对排水系统的维护以防止旁遮普邦水涝加剧或本来肥沃的土地盐碱化。PIC还负责无线电台的传讯。目前,PIC专员正在协商数座大型水坝的设计和建设,包括杜尔哈斯迪(Dulhasti)电站 (390MW)、吉申根加(Kishanganga)电站(330MW)和乌里2号电站(280MW)。

当 PIC出现不能解决的事项时,有很多冲突解决机制可以利用,首先,冲突事项被送往成员国的外事秘书以进行双边协商。在协商期间,PIC的专员协助外事秘书的工作,就技术细节方面进行谈判。一旦争议得以解决,即将协议送往 PIC进行落实。如果外事秘书也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指派中立的专家进行解决。第 3个途径是委托由7个裁判员组成的仲裁法庭。到目前为止,合作国在 PIC范围内解决了大部分问题,然而有一个事项是由国家外事秘书解决的,有一个冲突是由第三方专家组解决的,目前外事秘书正在处理另一事项。无论使用哪种冲突解决机制,在所有的协商谈判阶段,PIC专员始终要参与其中,利用 PIC的职能为协商提供便利。例如,如果在协商过程中,专员们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项目进行审查,他们就利用 PIC的监督职能展开审查。为了展示冲突解决机制的操作流程,以下章节对萨拉尔项目、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和巴格里哈尔坝进行讨论。

4.2 萨拉尔项目的调解

印度在20世纪 60年代中期首次提出修建多用途萨拉尔坝,1970年,印度向 PIC提交了其设计方案。萨拉尔项目包括建设两座坝、1条引水渠和一个跨越杰纳布河的电站。经过5 a的协商和对建设站点的多次走访,专员们无法就水坝的地址、高度、分水闸和蓄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巴基斯坦担心水坝的修建将导致印度控制河流的流量,因此而威胁巴基斯坦的灌溉渠道,另外还担心水坝的修建将会给印度带来战略优势。

1975年,专员们将这些问题转交给外事秘书,随后在伊斯兰堡和新德里展开了多轮谈判和协商,第1轮协商在印度河专员及其专家组之间进行,第2轮在外事秘书之间进行。在正式会议之间,印度河专员额外地增加了 4次会议,利用 PIC的机构职能对建设站点进行审查。在1976年10月的1次会议上,两个外事秘书达成协议,1978年 4月11日,两国就萨拉尔坝的修建签署了正式协议。协议同意对萨拉尔项目进行设计修改。修改设计是为了将印度用水对巴基斯坦洪涝干旱的影响降到最低。

4.3 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的调解

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又是另一个需要启动冲突解决机制来调解的项目。该项目计划在杰赫勒姆河上克什米尔山谷以北的伍拉尔湖湖口修建1座高134 m的坝、两个水闸门和1个12m宽的通航船闸。正如一位被派往巴基斯坦的前印度专员所说的那样:这是一项重要的工程,但所承受的压力也很大。印度希望达到几个目标,首先,印度寻求改进巴勒穆拉(Baramullah)和斯利那加(Srinagar)两座城市之间22 km河道10月到2月份的航运状况,并为水果和木材的运输提供便利。其次,所修建的坝能够保证有规律的排水以确保两座下游电站,即杰赫勒姆河下游电站和莫霍拉(Mohara)电站能够常年满负荷地发电。最后,印度计划建造一座发电能力可达到 900MW的大型电站,坝址就选在坝的下游。

如果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完工,将会给巴基斯坦带来潜在的威胁,因为该工程将允许印度滞蓄杰赫勒姆河的水量长达20~30d。这就意味着印度将会人为地给巴基斯坦上百万公顷的农田带来洪涝干旱。印度还能控制进入巴基斯坦几个运河项目的水体,威胁巴基斯坦旁遮普邦和辛特(Sindh)邦成百上千公顷的农田,也会威胁巴基斯坦曼格拉(Mangla)坝的发电能力。由于曼格拉坝的发电量占巴基斯坦总发电量的50%,因此,该航运工程的建设可能会对整个巴基斯坦带来负面影响。和萨拉尔坝一样,航运堰坝的完成将会给印度带来军事上的优势,或者能够为印度提供通往阿乍德 -克什米尔的安全通道。

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始于1984年,由于认为该项目是在原有电站水库以上河段修建,不在巴基斯坦担忧范围之内,所以有关方没有向PIC提交该项目的研究议案。1985年2月,巴基斯坦了解到印度正在修建这个项目,而且项目已经完成了重要部分,巴基斯坦专员请求印度专员给予解释,PIC在1986年的5月、7月和12月讨论了关于堰坝建设的问题,双方专员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该项目是否像巴基斯坦专员声称涉及到蓄水工程或像印度专员所说只是一个航运工程。工程建设持续到1987年7月,工程完成 40%以后,在巴基斯坦的要求下印度才同意暂时停工。1998年,PIC对问题进行了长达1 a的讨论。但是有些问题还是未能解决,直到1989年 3月,专员们将该事项移交给外事秘书。

外事秘书同 PIC专员一起举行了多轮谈判,最终在1991年10月最后一轮谈判上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协议,印度承认所修建的堰坝工程包含有蓄水项目,并且同意按 IWT的规定使用分配给它的蓄水容量。印度方面也修改了其结构设计,同意留出6.2 m不修闸门并保持固定的坝顶高程。然而,双方却对另外一个相关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即吉申根加坝的修建,印度方面希望能顺利修建,而巴基斯坦方面则坚决反对。1992~1998年,停止了所有关于堰坝的谈判,1998年外事秘书答应重启1992年终止的谈判,如今项目仍然处于外事秘书和印度河专员之间的谈判之中。

4.4 巴格里哈尔坝的调解

在西部支流杰纳布河设计建坝时也首次出现了PIC和外事秘书合力也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争论始于1990年装机 450MW的巴格里哈尔坝的修建,当时问题已经提交给 PIC。经过对大坝设计长达数年的谈判后,专员于2003年将此事宜移交给外事秘书作进一步谈判。在 PIC专员的参与下,两国外事秘书就蓄水容量、坝高、超高、泄洪闸、发电限制水位等进行了谈判。如萨拉尔坝和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一样,巴基斯坦方面担心巴格里哈尔坝的设计会增加印度控制杰纳布河流量的能力,并且在耕种季节,剥夺巴基斯坦农民获得水源的权力。然而,对于能源匮乏的印度,耗资10亿美元的巴格里哈尔项目对于满足其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是很重要的,尤其会缓解查谟 -克什米尔地区的用电紧张局面。尽管查谟 -克什米尔地区的发电容量为7487MW,但其实际发电容量只有1361.45 MW,并且大部分电能被输入中心电网,配送给印度的其他地区。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还是从经济上,印度需要加大查谟 -克什米尔地区水电容量。

在 PIC参与下进行的外事秘书级的多轮谈判进展甚微。与伍拉尔湖坝/图尔布尔航运项目不同,印度方面拒绝停止或放缓水坝的修建,直到双方达成妥协。实际上,在2005年以前,大部分的工程,包括60%的电站工程和 35%的水库工程已经完建。根据IWT规定,如谈判出现僵局,可以选择将问题提交给中立国专家予以解决。2005年1月15日,巴基斯坦通知世界银行出现了分歧,正式启动了中立国专家机制。

根据 IWT,世界银行在促进冲突解决机制方面的角色是列出一份能够执行中立国专家职能的专家的名册。根据 IWT的程序,世界银行为印度和巴基斯坦提供了 3位候选人,两国从中选择了瑞士专家雷蒙德拉菲特(Raymond Lafitte)。拉菲特于2005年5月正式上任并于同年 6月在巴黎会见各国代表以开始其调查。在会议的进程中,各国同意呈述其答复及反驳意见后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向中立国专家展示其立场。交换备忘录后,各国同专家又进行了 4轮会谈。在印度专员的陪同下,专家组对巴格里哈尔坝的施工现场和鲁尔基(Roorkee)的大坝模型进行了考察,在此期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代表团由高级政府官员组成,包括水电部部长、水委会委员长和律师,以及印度河管委会的长官等。经过18个月的调查,拉菲特于2007年2月12日向印度和巴基斯坦驻瑞士的大使提交了最终裁断。

印巴两国请中立国专家就其关于巴格里哈尔坝修建的 6点分歧给出裁断。巴基斯坦认为大坝最大排洪能力应该为14900m3/s,而不是印度计算的16500m3/s。拉菲特指出因洪水分析的不确定性,以及气候变化可能增加未来洪水发生的几率,确定“审慎的”方案是使用16500m3/s。为了将印度控制河流水流的能力降到最低,巴基斯坦坚持要求巴格里哈尔坝保留不上闸门的泄洪道。印度考虑到控制洪水和管理大量淤积泥沙的需要,认为有必要给泄洪道装上闸门。拉菲特认为需要纳入 IWT谈判时尚未出现的现有最新技术和标准。如果采用了新技术,拉菲特赞同印度闸控泄洪道的需要。这个决定又导致了另一问题的发生,即带闸门的泄洪闸应该安装在什么位置?巴基斯坦坚持认为,目前设计的泄洪道的位置不是最高的,拉菲特认为印度泄洪道的位置的选择“设计可靠、经济,便于施工和运行。”

另外,巴基斯坦担心印度控制杰纳布河的能力与日俱增,认为印度设计的巴格里哈尔坝的 3750万 m3的蓄水量也不合理,应该改为 622万 m3。拉菲特认为蓄水库容应该减少为 3250万 m3,并且死水位应该在原来设计的基础上增加1m。中立国专家还解决了其他两个有争议的事项,即超高的高度和电站进水口高程,只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了轻微的调整,巴格里哈尔坝原来设计的超高为4.5m,但是专家根据新技术设计,认为超高应降低1.5m。

根据 IWT,中立国专家的裁断对两国均有约束力,印巴双方都同意服从裁断,并且在此过程中双方都需要做出让步以便能进行合作。印度方面承诺更改巴格里哈尔坝建设方案,当然会招致经济方面的损失,项目更改方面所增加的额外花费大约是10亿美元。巴基斯坦认为水坝的修建对他们来说也是潜在的损失,因为它增加了印度控制杰纳布河流量的能力。

应该注意到将分歧提交给中立国专家处理的决定对 IWT和国家保持合作的能力均不构成威胁,相反,通过该机制,可以解决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使各国能够选择谈判途径以防止合作破裂。因此可以得出:在成员国之间管理印度河方面,PIC成功履行了其职责,且成效显著。

5 结 语

本研究目的在于:首先,与一般认为印巴两国管理印度河水系的合作是被动合作的观点相反,本文认为两国在印度河管理方面的合作是积极的。多年来,印度改变了某些行为以减少巴基斯坦的担心,巴方也调整了自己的某些行为以做出让步。这种双方行为调整的合作也包括双方愿意接受因遵重对方意愿所蒙受的损失。

其次,本文试图说明印巴双方在印度河水系管理方面一直维持着合作。为方便 PIC专员开展其日常工作,他们能够直接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且能够定期举行会议。PIC也能够监督对河流的开发,这可增进双方的信任。由于管理国际性河流涉及到持续的争端,当出现问题时,成员国需要有冲突解决机制。PIC有很多可用的机制来解决争端,这为印巴双方和平地管理印度河长达 40多年创建了平台。

最后须指出,机构的规划非常重要。换句话说,机构或河流委员会得到授权有助于沿河各国进行合作。即,如果河流管理委员会能够定期会晤,并且有监督权力、冲突解决机制和直接对话机制,那么就能够帮助各国减少合作中的障碍,其意义相当重要,因为现有经验证明,国家间倾向于建立委员会对国际性河流进行管理。由于委员会得到授权可以提高其执行力,因此各国需要在协商其规划设计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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