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4-14
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计量协会及本市各燃气表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的源头管理,完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结构、材质和性能等方面与型式评价合格时的状况保持一致,我局决定对已经型式批准的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要求
对已经型式批准的膜式燃气表实物进行封样,对燃气表的关键零部件、主要结构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及上述资料的光盘进行确认。
燃气表封印应加在燃气表的显著部位,即不移动燃气表壳体即可以清晰地看到封印状况。同时应在燃气表的显著部位预留适合粘贴强检标志的固定位置。
二、确认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应递交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书、所申报的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以及相关照片的光盘、承诺书各一式三份,以及该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型式评价时的样机每个型号各1台。
企业递交的资料应以型式评价的产品为依据,对确已无法确认当时产品有关信息的,以现在实际制造的合格产品为依据,但要承诺产品型式与当时型式评价合格时的产品相符。
企业在批量生产时的产品状况必须同确认过的资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动已经批准的型式。企业如在生产过程中确需采用申报外的关键零部件,应及时向我局申请确认(必要时需重新办理型式批准),经确认后方可采用。
2.计量行政部门进行预审
我局计量处在收到企业提出确认的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预审(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照片的清晰度),符合相关要求后委托燃气表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审查。
3.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
型式评价机构对申请资料和实物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对实物进行封样,在确认过的资料上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我局计量处审核。
型式评价机构应做好封样的统计工作,并将封样情况作为每年型式评价工作总结的1项内容。
4.资料归档
经我局计量处审核合格、确认过的资料为一式三份:市质量技监局、型式评价机构和企业各持1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保存。被封样机由生产企业负责保管,被封样机应存放在符合产品说明书所述环境要求的固定场所,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擅自拆卸被封样机或破坏封样标志,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膜式燃气表新产品,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将关键零部件的确认工作纳入到型式评价过程中,企业在申请型式批准时应同时提出燃气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递交所申报的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附件2)以及相关照片的光盘、承诺书(附件3)各1份。型式评价结束后,型式评价机构应对型式评价合格的样机进行封样(每个型号1台),将经确认一致的相关资料作为型式评价报告的附件一同报我局计量处审核。
我局因计量监督检查需要,可直接或委托原执行封样的计量技术机构对被封样机启封。被封样企业如不再生产原封样型号、规格的重要计量器具,可向我局提出解除封存,经核准后委托原执行封样的计量技术机构启封。
市计量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诚信自律,自觉做好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的申请工作。
各燃气表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递交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相关资料可在我局网站下载(www.shzj.gov.cn-业务直通车-计量-业务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表格下载)。
附件:1.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书(略)
2.各类膜式燃气表关键零部件清单及主要结构描述(略)
3.承诺书(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抄送:局领导(郑),计量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