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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有关问题的分析和思考

2011-04-14张爱梅上海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上海铁道增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铁路局运价办法

张爱梅 上海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1 铁路货运收入清算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铁路运输的特点决定运输收入清算必须不断改革。铁路运输的特点对货主而言是一个整体,但内部却又是由独立核算的铁路局和专业公司等运输企业组成,对外实行"统一运价、一次收费、一票到达"的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输收入时,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送企业将运输收入上缴铁道部,再由铁道部按一定的分配办法进行运输收入再分配,形成各企业的清算收入。

铁路运输的整个过程需要许多单位共同完成,有可能涉及多个运输企业。所以发送企业核收的货物运输收入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而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分配政策,在铁路运输企业间进行分配。要使各铁路运输企业能够合理的取得提供服务应得的清算收入,就需要适应经济环境和市场规律,不断改革清算工作中不合理、不协调的因素,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货物运输收入清算体系。

(2)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要求改革货物运输收入清算体系。长期以来,铁路货运收入清算办法始终围绕着如何均衡各企业运输成本补偿来制定,促使企业更多的关心如何获得更多的成本补偿,而不是开发运输市场,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随着铁路行业深入推进经营管理一体化改革,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正在逐步确立,企业拥有了更多的经营主动权,以市场指导改革使清算体系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企求。因此,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应该充分确认市场化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各运输企业的利益关系,提升运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该围绕合理合法、公平补偿、公开参与、权责统一等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改革,真正反映各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果。

(3)日臻完善的货票信息系统为清算体系改革创造了技术条件。近年来,全路统一推进货运制票工作信息化建设,货票信息系统经过多次扩容升级,已经实现了计算精确、数据完整、运行稳定、性能可靠、传输及时的功能需求,能够满足货运收入清算改革所需要的数据采集、收入审核、资金清算、过程监控等各种技术要求,实现清算工作科学高效已切实可行。

2 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的发展与变化

铁路运输企业先后经历了"管内归己,直通清算"、"收支两条线"、"清算单价"、"双挂钩"、"一路多制"、"管直清算,系数调节"、"模拟区域运价清算"等清算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各种模式的弊端也不断凸显。

(1)建国初期的"管内归己,直通清算"清算办法。1950年1月出台的《铁路直通客货运价清算办法》,期间经过多次修改。主要特点为:铁路运输进款全额上缴,管内运输进款作为发送局收入,直通运输进款按工作量指标和同期全路平均收入率进行二次分配,在货物运输进款分配时,先取出始发、到达作业费,按装、卸车数在发到局间分配,余额按计费吨公里进行分配。运输收入清算体系初步建立。

(2)60-70年代的"收支两条线"清算办法。60年代初,铁道部取消各铁路局运输收入银行存款专户,站段直接将进款收入上缴铁道部,铁道部再统一进行二次分配,"收支两条线"办法初步确定。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收支两条线"办法对于资金集中管理和全路统筹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解决了"平均统一收入率分配"在各铁路局之间存在的分配不公平的矛盾。

(3)80年代的"清算单价"和"双挂钩"清算办法。为正确反映各铁路局的经营成果,1980年铁道部再次修改并出台了"清算单价"的清算办法。新的清算办法对客货运输清算收入按实际完成换算吨公里和每换算吨公里的"清算单价"确定清算收入。铁道部为全路20个铁路局定制了12种清算单价,最终细化为一局一价,通过对各铁路局内部实行不同的清算单价,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运价统一性与成本个别性对铁路局收入二次分配的影响,加强了对铁路局经营成果的考核,有效的调动了各铁路局的积极性。

1987年,铁道部在原有的"清算单价"基础上再次进行完善,制定了"双挂钩"清算办法。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一方面与完成的换算周转量挂钩;另一方面与运输收入进款挂钩,促使企业增运增收。"双挂钩"清算办法比"清算单价"办法增加了与运输进款挂钩的清算内容,加大了对运输收入的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了各铁路局增运增收的积极性。

(4))90 年代"一路多制"和"管直清算,系数调节"清算办法。90年代初哈尔滨等九个铁路局实行"双挂钩"清算方式,柳州铁路局实行"管内归己,直通清算"清算方式,乌鲁木齐铁路局实行"现收抵现支"清算方式,广铁(集团)公司按公司成立的有关规定清算。几种清算办法并存,虽调动了企业增运增收的积极性,但分配基础还是以各局的消耗成本为依据,不利于企业成本支出的控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1994年"管内归己,直通清算"的运输收入清算办法在全路实行。1996年经过完善,"管直清算,系数调节"的清算方式形成。由于系数调节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实际成本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缩小了各局盈亏水平的差距,使收入分配更趋合理。然而,系数调节的确定基础是历年度各局支出占全路总支出的比重,分配方式仍属于内部分配范畴。

(5)"模拟区域运价"清算办法。1999年,为配合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开始执行主要内容为"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的清算办法。新的清算办法以标准成本定价为基础,对运输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清算,初步引入了市场机制,这是清算办法的一次重大变革。但是区域运价仍无法摆脱平均运价的概念,只是把全国统一的平均运价划分为区域性的平均运价,统一运价与个别成本的矛盾依然存在。

纵观铁路行业货物运输清算办法的历次变革,每一清算办法都反映了不同阶段铁路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在理论和实践上是一个逐步细化和完善的过程,但均停留在内部分配的范畴,没有真正形成适应市场变化的利益分配体系,不能充分调动全行业积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 现行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体系的不足

随着铁路行业政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各运输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渐确定,企业化经营、竞争性构造,必然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对各种资本的开放,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系统的以及公平合理的运输收入清算办法。而现行的清算办法虽然初步构建了运输生产全过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1)未能体现经济区域的差异性。铁路运输企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产品的定价起到决定性作用,企业根据运输成本、基本建设需要和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来定价,简单的说就是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部分利润。目前国铁货物运输实行统一运价,未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环境、运输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各铁路运输企业只能获取全路平均水平的成本补偿,一定程度的制约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定价系数与运输生产过程实际价值相脱节。铁路货物运输过程包括发送运行、中转编组、到达作业、运行调度和安全运输等过程提供的各项服务作业,这些环节的成本支出补偿,需要对取得的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因此整个货物运输清算体系的内部清算指标必须形成闭环,定价系数设置合理有效。模拟区域运价的定价系数是按管直综合成本测定,脱离以价值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3)周转量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难以合拍。部分清算指标采用货物周转量指标,造成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重"量"不重"质"。企业在优化货物运输产品结构、运价下浮政策运用和提高运输收入质量上关注不够,往往为了获取更多的货运直通清算收入,把大量的精力放在了如何增加货运的直通周转量上,形成了铁路运输系统的内耗性竞争,不利于行业整体效益的提升。

4 铁路货物运输收入清算的建议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收入清算的主体,应该得到与提供运输产品和作业服务所耗成本相对应的收入补偿。所获补偿能否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运输产品的合理定价。

众所周知,货物运输组织相对于旅客运输组织要复杂的多,收入清算的表现形式也是多层次的,既包括货运营业收入,又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所以应当设定科学的清算指标体系,保证货物运输收入在各层面、各环节合理分配,避免出现分配不足或分配过剩情况,从而激励铁路运输企业尽快走向市场,增加企业的经营效益。

(1)改革货物运输运价管理体制。《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铁路行业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因具有垄断行业的特殊性,备受社会舆论的关注;另一方面又承担了大量政策性、公益性运输任务。政府职能与企业权利界限不清,无法形成真正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历次运价的调整都服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却忽视了铁路企业在货物运输组织过程中成本补偿的个性化差异。

因此,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首先要打破国铁货物统一运价的框框,按照等价交换、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等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来确认。然后由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和成本消耗水平等因素的同时,针对不同线路确定单位成本消耗和利润加成幅度限制,各运输企业根据运输市场结构、产品的质量和季节性变化等因素核定利润加成的部分,最终确定市场价格。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行业特性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宜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来制定产品价格。这种定价方式既兼顾了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又满足行业内部实行统一的定价方法,在价格成本基本固定、加成幅度在限定范围内波动的情况下,价格竞争也会因此降至最低限度。

(2)完善货物运输内部清算指标。铁路运输企业走市场化道路,必须从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着手,专业化分工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企业效率,它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也是企业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随着改革的深入,铁路行业这种"大而全"的管理模式必然会被"专业化"管理模式所替代,市场机制将替代行政协调作用于企业管理。

按照货物运输收入直接从市场取得的基本原则以及货物运输收入清算的组成来看,必然存在一个两次分配的过程,首先,把从市场取得的收入分配给组织货物运输发到和运行的企业,再由这些企业向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支付服务费。即在第一次分配时,发到运费清算给发到企业,运行运费则不分企业性质,按经由里程分段清算给线路所属企业,从市场获取的货物运输收入在直接参与货物运输的企业中分配完毕。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分配,由获得收入的运输企业按工作量指标向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支付各项服务费。

这种清算方式真正实现了收入来自市场的理念,清晰了分配层次,各运输企业从服务对象处所获取的收入与本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从市场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实行分段清算,有效的避免了各运输企业只抓货物周转量,不抓运输收入质量的弊病,一定程度消除了"统收统分"的大锅饭局面。

(3)组建独立的清算机构,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清算平台。随着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收入清算已成为运输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清算机构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它应该是独立于各运输企业的市场中介和清算平台,发挥着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和加速资金周转的功能,同时也对提高行业整体经济效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现行铁路清算机构从1998年成立至今,经过历次体制的改革和收入清算规则的修改,虽然已经积累了10多年的清算经验,但在政企不分的大背景下,缺乏独立性和公平性,清算工作效率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改革已势在必行。

当前,部党组贯彻中央精神,转变铁路经营机制战略已全面推进,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将逐步完善,各铁路运输企业为了从市场直接取得收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需要一个独立市场中介--一个面向全行业的专业性运输清算机构。这个清算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清算规则的制定,审核各种原始信息,保证原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完整的清算数据库,及时办理运输进款和企业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清算业务,为各运输企业提供完整的信息数据和清算报表。

因此,组建专门的清算机构,是实行市场化运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清算平台的必要保证。清算机构的定位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独立于各运输企业的市场性中介机构和赢利性服务机构。使之真正成为适应市场需求,服务企业,提高效率和效益清算平台,以推进铁路运输全行业协调、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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