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2011-04-14董李欣李建国
董李欣 吴 剑 李建国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北京100083;2.中国水利学会,北京 100053)
1 技术标准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给出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准入的要求”。欧洲委员会则将“技术标准”定义为“一种与产品或服务相关并得到大多数生产商和用户承认的技术规范”。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技术标准”被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虽然对于技术标准的含义存在着不尽相同的表达方式,但从技术标准的本质看,其实际上就是一种与生产、服务联系的,获得大部分生产者和使用者都认可的技术规范,具有统一性、方便性、公共性、公开性等特性。通俗而言,技术标准就是对一个或多个生产技术所建立的一定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和为实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其包含两层具体含义,首先,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作出了最低要求,凡是不满足此要求的就是不达标的生产技术;其次,标准体系中的技术是完善的,如果实在无法实现生产达标,可以向标准体系谋求技术的许可,进而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以期达到标准。
技术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分类:按照层次级别可划分为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等技术标准;按照技术标准的约束性可划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按照技术标准的使用对象可划分为产品、过程以及服务三类;按照技术标准获得的途径可划分为公开获得的标准和不公开的标准;按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可划分为政府制定公布的和民间标准组织制定公布的;按照技术标准的产生过程及其知识产权政策的不同可划分为法定的和事实的。
2 专利的定义及分类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权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这种国家的法律保护状态。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它具有明确的独占排他性,所有非专利权人如果想要使用专利权人的该项专利技术,都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这里所说的独占性或称为排他性或专有性—即专利权的最大特点—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其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其它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对其进行制造、使用和销售,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专利是一种合技术、法律、经济三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知识产权所有者谋求以自己的技术获取最大的市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世界范围内认可的通用手段。
法律虽然给予了持有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独占排他性,但这种独占排他性是有限的,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垄断行为。这是由于垄断完全是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其唯一目的是单纯地追求个人利益。而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人的有限的“垄断权”则更多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专利权人为了取得此种有限的专利“垄断权”,首先要以向公众公开自己的专利技术为代价。这种“公开性”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甚至可以说以“公开”换“独占”是专利制度的核心。
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利的同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公开的义务。准许政府向公众公开自己的专利技术以达到公众通过披露能够实施其技术的程度,并且一旦度过法定的保护期限,该项专利技术就成为公众共同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无须再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世界各国对于专利种类的划分及命名虽然稍有出入,但从专利的保护主体和保护力度的本质看,还是有着统一的认识。也即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正是这三种专利保护形式。其中,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三种专利保护形式里技术创新性最高的形式。因此获得的保护最为全面,保护期限也最长,发明的保护尤为适于技术开发、新品研制所取得的革新性的成果。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我国又有“小发明”之称,不过与发明相比,其保护的客体范围明显缩小,即只能保护产品而不能保护方法。同时保护的程度和时限也相对变弱,实用新型的保护适用于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和提高。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定义便可以看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和发明、实用新型的有着较大区别,其着眼点主要在于美感效果,而非如发明和实用新型在于技术上的提高,在此不在赘述。
3 技术标准与专利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必然性
从传统意义上讲,技术标准追求的是普遍适用性,其使用更强调行业推广应用,而专利技术实施的前提则是获得许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应用,二者本来是互相排斥的。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都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技术标准中来。然而,伴随知识经济的日益强化,经济、贸易的角逐渐渐演变为对于信息和知识的垄断,而其中,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无疑成为竞争中最为有力的武器,并且一旦将二者融会在一起将会产生更为巨大的能量,使竞争者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占据主动和优势,可以说,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二者的本质内容必然促使双方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的结合首先基于专利权人扩大授权许可范围的考虑,因为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的行使而获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许可,而一旦权利人想要给予他人许可时,自然渴望最大化的被许可,标准恰好能够满足专利权人的这一需求,因为一项专利技术一旦被一技术标准所采纳,那么所有采用该标准的成员都必然成为该专利的被许可方从而自动扩大了该项专利的许可范围。
第二,专利权人出于延长保护期限的限制也愿意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因为专利技术越快到保护期限的终点,其授权许可难度越大,甚至很可能出现新的更完备的技术取而代之,但只要其能够被纳入标准体系,则由于技术标准需要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反复修改替换,专利权人便能够借用技术标准的稳定性相应延长自身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通过标准的强制性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取代。
第三,专利权人通过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能够突破专利权地域的限制,因为一项专利技术只能在其申请保护的一个或者几个国家地域获得保护,而其申请保护的国家地域越多,申请和维护的成本也将越昂贵,但如果专利技术被标准化机构、特别是国际技术标准化机构所采用,则其不必在多国申请专利权保护而同样能在多国取得垄断性的市场地位,从而成功突破地域限制。
第四,专利权人通过二者的结合能够获得交叉许可与技术体系,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复杂程度的加深,一件产品的生产通常牵涉到多项专利技术,而这多项专利技术又各自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如果想要合法地制备得到产品,多个权利人只能通过交叉许可,互相允许对方优惠甚至免费地使用自己的专利,而后再将这些密切关联的专利权“打包许可”给予第三方,通过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无疑是实现这种交叉许可再“打包”经营的最佳模式。
第五,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要求技术标准只能选择与专利结合,因为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必须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特别是应当吸纳那些能够最优化解决问题的新技术,而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所有人都知道通过专利权的手段保护并推广自己的新技术,任何领域的核心技术通常都是申请了专利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一项科学有效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往往无法避开该领域中的那些核心专利技术而全部采用非专利技术,换言之,想要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技术标准就必须将核心专利融入到标准体系中来。
4 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发展方向
鉴于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必然性以及二者结合后之于知识产权战略及全球经济竞争的重要性,就二者结合的发展方向作出分析、预测并理清思路,对于我国在今后的经济和贸易活动中占有更多的优势和主动而言至关重要。
第一,应该努力提升我国科技创新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基础领域的核心技术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因为无论是技术标准还是专利技术,都是以科技创新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取得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获得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进而形成容易推广执行的先进的技术标准,而这些核心技术恰恰是拥有者想要保密、封锁或垄断的东西,很难通过国外的技术转让取得。如果缺失了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即便申请获得再多的专利,也只是有量无质,以此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也是空有其形而无法推广。可以说,优质的科技创新能力是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良好结合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第二,认清市场对于二者结合的重要影响,确立市场的主导地位。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的结合首先应当依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如果离开市场的实际需求,任何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都是纸上谈兵,因为利用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就在于以其为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武器和堡垒,而脱离市场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无论其多么先进,也难以有效地赋予技术拥有者实实在在的竞争筹码。我国虽然在技术水平上较发达国家明显不足,但我国恰恰拥有世界上最广阔的市场,只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研发自己的专利技术,并依托市场迅速形成技术标准,则很有可能主动向世界范围推广,从而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而避免一贯被别人被动推广的局面。
第三,主动实施“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不可否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已经成为一个无可阻挡的趋势,几乎全部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成立专利联盟,然后将整合后的专利技术纳入到技术标准中形成一个森严的壁垒,实现单个公司无法实现的实质上对市场的垄断。
这种“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的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动态融合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分配的建立过程,专利权人依托标准作为载体而使其专利获得大力推广,将个人的权益依附在公共利益之上,甚至超越了公共利益,相应地,标准也借助专利的形式成为了一种合法的“标准权”的权利形式。可见,在“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的融合过程中,已经不仅仅是“专利+标准=专利标准化”,而完全是“1+1>2”的效果。
5 结 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现实,各个国家、企业的市场竞争不断扩大,只有拥有新的技术才更容易应对种种竞争与挑战,以便占领世界范围内更多的市场,而使新技术、新产品成为国家、甚至是国际标准时,无疑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同时,当今时代,技术一旦离开专利将无法形成标准,而专利如果离开了技术标准也产生不了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将二者进行紧密的结合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在这一大趋势下应该积极提高自己的科技创新力,依托我国巨大市场的优势,实现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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